關於海南昌江核電廠海工優化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海南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提交海南昌江核電廠海工優化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報告》(海核核安發〔2018〕20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海南昌江核電廠海工優化工程位於海南省昌江縣海尾鎮塘興村,該項目是對海南昌江核電廠現有取水明渠的優化改造。
《海南昌江核電廠海工優化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的內容滿足《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 194852014)的要求,編制依據充分,採用的評價標準級別明確,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書》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階段及今後一個時期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嚴格控制施工污染,在施工期間對取水口附近珊瑚礁和其他生物(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底棲生物等)進行監測,保護海洋生物。
(二)積極做好公眾宣傳和公眾參與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維護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四、《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我部委託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配合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報告書》分送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海南省生態環境廳,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19年4月26日
抄送:能源局,國防科工局,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4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