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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5397號建議的答覆

2018-08-21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18-08-21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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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豹子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污染修復基金的建議”,由我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您建議“創新環境修復基金管理理念和方式方法,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污染修復基金”,具有一定前瞻性,也是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過程中理論與實務界關注的熱點。近年來,我們高度重視並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與治理資金管理相關工作。

  一是中央財政建立轉移支付體系,支援地方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為支援地方開展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修復工作,中央財政逐步建立完善轉移支付體系,基本覆蓋了對各生態要素的保護修復。通過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對生態功能重要地區因生態保護損失的發展予以適當補償,增強地方財政公共服務保障能力;通過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援污染防治攻堅戰;通過林業、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等專項資金,支援地方開展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二是研究綠色發展基金制度,解決污染治理融資難問題。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要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目前,財政部正在積極組織研究綠色發展基金,旨在創新投融資方式,由中央財政注資、社會資金投入,以市場化手段解決污染治理等行業融資難的問題。

  三是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重慶等7個省(市)部署開展改革試點。試點期間,地方在賠償資金管理方面開展有益嘗試,取得了積極進展。如,貴州省專門設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用於生態環境修復、應急處置、支援環境公益訴訟活動及調查取證、評估鑒定等相關合理費用。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在全國範圍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按照《改革方案》規定,造成生態環境修復的,首先由賠償義務人履行修復義務,不能修復的,賠償修復資金;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目前,我部正在配合財政部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方面相關問題開展專題研究,擬適時聯合出臺相關指導性文件。

  關於您提出的“設立全國統一的環境污染修復基金”的建議,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的要求以及《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從嚴控制新增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的規定,在已有相關支援渠道基礎上,暫不宜再設立生態環境修復基金,中央財政將繼續通過現有渠道對地方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予以支援。

  下一步,我們將在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全國試行工作過程中,對這一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充分論證,力爭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取得積極進展。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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