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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6650號建議的答覆

2020-11-13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0-11-13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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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東新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推動污水處理排放標準與地表水環境品質標準接軌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的建議”,由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完善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
  我國北方地區普遍缺水,河道天然徑流少,一些河流主要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尾水維持,環境容量很小。誠如您所説,特別是冬春季,經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入河的水質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排放標準,但按照《地表水環境品質標準》(GB3838—2002)衡量仍是劣Ⅴ類,無法滿足水生態環境品質要求。
  解決途徑通常有兩種:一是直接加嚴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使排放尾水主要指標達到或接近受納水體水質類別要求,目前一些地方按此思路制定了地方標準,規定污水處理廠出水主要指標達到地表水IV類甚至Ⅲ類標準。這種做法建設改造投資和後續運作成本都較高,並且容易造成污水處理廠為達標而大幅增加藥劑使用量,使得出水全鹽量升高,水的生態品質下降,帶來新的環境問題。二是通過在污水處理廠排污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提升水體自凈能力,進一步降低污染物濃度,提高水的生態品質。
  一般認為,採用“污水處理廠+人工濕地”的方式改善出水水質,不僅成本增加有限,而且提高了水的生態品質,目前已成為更多地方的首選。對於因用地緊張等原因不具備建設人工濕地條件的城市,通過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減輕水生態環境品質改善的壓力,也不失為一種有效途徑。
  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大,國家很難通過一個標準解決全國所有問題,為此,我部出臺了《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945.3-2020),指導各地結合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改善需求,從當地實際出發制定地方標準,推動排放標準與水環境品質標準更加有效銜接,下一步,我們將積極吸納您的意見,指導寧夏等地基於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改善需求,科學合理制定地方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管控要求。
  二、關於加大污水處理廠建設改造項目支援力度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有關工作部署,中央財政從2018年起安排資金支援包括沿黃地區在內的中西部省份實施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2019-2021年),全面提升城鎮污水收集處理水準,推動儘早實現“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補助資金根據各地3年建設任務量分配到省,由各省統籌安排使用。2018年-2020年分別安排補助資金10.5億元、39.6億元、40.05億元。“十三五”期間,中央財政通過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累計安排寧夏11.37億元,支援其開展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等工作。2020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向寧夏下達生態文明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5536萬元,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3500萬元,支援寧夏境內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以及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雨污分流管網建設等。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將持續支援寧夏等沿黃省區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改善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一是繼續支援寧夏開展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加快補齊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短板,加大對寧夏等沿黃省區生態環境保護的支援力度,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二是繼續支援中西部地區深入實施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對寧夏等沿黃省區水污染防治工作予以支援,指導地方做好水污染防治項目謀劃、提煉和儲備,並加強工作指導和績效管理,確保政策取得預期效果。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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