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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2018-12-27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18-12-27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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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對遼寧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7月31日將督察發現的14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責線索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把落實督察反饋意見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要求各級各部門增強政治自覺、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加快改善生態環境品質,為全省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産生活環境。遼寧省成立了省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省委書記、省長任組長,下設責任追究組,負責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責工作。按照中央環境保護督察追責工作有關規定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原則,對移交的責任追究問題,依紀依法嚴肅處置到位。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143名責任人問責。其中廳局級幹部41人,處級幹部63人,科級及以下幹部39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15人,誡勉談話28人(人員所在單位及任職截至2018年9月30日)。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本溪市老官砬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法建設問題。2013年以來,位於老官砬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本溪玻璃製品産業園、本溪傳動裝置産業園,建設了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對飲用水水源的水質和環境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本溪市本溪縣環保局副局長王家玉、本溪市本溪縣外經貿局局長林樹祥(時任本溪市本溪縣發改局副局長),本溪市本溪縣國土局副局長佟志煒、本溪湯溝溫泉國際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副主任陳仲(時任本溪市本溪縣城建局總工程師)等4人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國資委原主任王世偉(時任本溪市市長,已退休)、本溪市國土局紀檢組原組長王昌惠(時任本溪市本溪縣國土局局長,已退休)2人誡勉談話處理。

  二、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清理整頓不到位違法違規問題。撫順市因水源保護區違法問題被原環境保護部約談後,清理整頓工作不到位;2017年1月,違反有關規定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舉辦“神州北湖冬捕節”,違規審議通過《神州北湖生態文化旅遊區規劃》。2013年以來,南雜木工業園在二級保護區內違法審批建設工業企業,本溪市桓仁縣有關部門對違法建設酒莊進行了審批。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撫順市市長楊維(時任撫順市代市長)、撫順市旅遊産業發展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劉季春、撫順市經信委原主任李德明(時任撫順市環保局局長,已退休)、本溪市國土局財務處處長馬永和(時任本溪市桓仁縣國土局局長)等4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撫順市新賓縣水務局局長紀春林(時任撫順市新賓縣科技局副局長,負責環保工作)、撫順市清原縣環保局副局長于傳閣、撫順市撫順縣科技局局長兼智慧財産權局局長戰貴學(時任撫順市撫順縣環保局局長)、撫順市東洲區民政局副主任科員王培遠(時任撫順市東洲區環保局局長)、撫順市東洲區林業局局長孟憲勇(時任撫順市東洲區章黨鎮鎮長)、撫順市新賓縣紅升鄉黨委副書記趙紅宇(時任撫順市新賓縣國土局副局長)、撫順市新賓縣城建局副局長盛玉忠、本溪市桓仁縣環保局副局長羅玉光、本溪市桓仁縣發改局副局長張政治、本溪市桓仁縣城建局總工程師鄒吉鵬、本溪市桓仁縣國土局副局長林志海、本溪市桓仁縣水務局副局長袁春雷等12人政務警告處分。時任撫順市市長欒慶偉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三、淩河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法建設問題。14家位於淩河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企業,在水源保護區設立後開工建設,並先後通過相關職能部門違規核準、審批和驗收。2010年後,省政府連續三次要求調整水源井解決水源地問題,但一直未有效落實,直至2017年3月水源井遷移工程才開工。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錦州市地震局原局長范志軍(時任錦州市環保局副局長,已退休)、錦州市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黨委書記胥廣文(時任錦州市義縣環保局局長,已退休)2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錦州市義縣審計局局長楊忠田(時任錦州市義縣發改局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錦州市副市長馬海峰(時任錦州市義縣縣長)、錦州市發改委副調研員安喜明(時任錦州市發改委工業處處長)2人誡勉談話處理。

  四、葫蘆島市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隱患問題。葫蘆島市烏金塘水庫鉬超標,青山水庫工程環保配套項目推進緩慢,2013年違規蓄水,飲用水安全保障問題突出。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葫蘆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春奇(時任青山水庫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已退休)、葫蘆島市環保局副局長于景波2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葫蘆島市政協副主席靜大成(時任葫蘆島市水利局局長、青山水庫工程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葫蘆島八家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于政海2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葫蘆島市扶貧辦黨組書記、主任高慶偉(時任葫蘆島市水利局副局長、市青山水庫建設管理局局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東北財經大學原黨委書記都本偉(時任葫蘆島市市長,已退休)誡勉談話處理。

  五、瀋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問題。瀋陽市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嚴重滯後,5座污水處理廠長期閒置,9座污水處理廠未按時完成提標改造工作,黑臭水體治理推進不力,整治工程進展緩慢,渾河水質明顯惡化。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瀋陽近海經濟區經濟發展局局長丁曉峰、瀋陽近海經濟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局長曹鐵山、瀋陽市遼中區政協副主席葛海軍(時任瀋陽市遼中縣副縣長)等3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瀋陽市政協原副主席龐洪波(時任瀋陽市副市長)、瀋陽市遼中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榮國(時任瀋陽近海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瀋陽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徐磊(時任瀋陽市遼中縣副縣長)、瀋陽水務集團大東營業分公司調研員武文爭(時任瀋陽市排水管理處主任)、瀋陽市排水公司黨支部書記兼副總經理陳闖(時任瀋陽渾南水務集團副總經理、渾南水務工程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瀋陽市渾南區城鄉建設事務服務中心黨組書記、主任王澍(時任瀋陽市渾南區建設局局長)、瀋陽市渾南區副區長汪德軍、時任瀋陽市雨污水建設管理中心主任李永青等8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瀋陽市沈北新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曹永剛(時任瀋陽市蒲河新城管委會副主任)、瀋陽市于洪區城鄉建設局局長孫宏新2人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瀋陽市環保局法規處處長張昊(時任瀋陽市環保局污水處理中心主任)、瀋陽市鐵西區翟家街道辦事處主任李新勇、瀋陽市環保局老幹部處主任科員牛立東(時任瀋陽市雨污水管理中心主任)、瀋陽市檔案局副局長甄暉(時任瀋陽市蒲河新城管委會副主任)、瀋陽市渾南區白塔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巢起堯(時任瀋陽市渾南區大學科技城建設處副處長)等5人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時任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局長王建明(已辭職)誡勉談話處理。

  六、阜新市細河氟污染問題。阜新市氟産業開發區污水氟化物長期超標排放,阜蒙縣東梁溫泉城污水處理廠建成後未啟用,清水污水處理廠出水不能穩定達標,造成細河氟污染進一步加重。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阜新市阜蒙縣副縣長包維新(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阜新東梁溫泉城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阜新東梁溫泉城管委會主任趙振剛(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任阜新東梁溫泉城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阜新氟産業開發區管委會環保辦工作人員劉文濤(時任阜新氟産業開發區碧波污水處理廠負責人)、阜新市阜蒙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服務中心黨委副書記、主任張本傑(時任阜新東梁溫泉城管委會規劃建設局局長)等4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阜新氟産業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白曉光、阜新市環保局副局長、阜新市環境監察局局長張長青、阜新市阜蒙縣政協學宣文史委主任裴景義(時任阜新市阜蒙縣環保局局長)、阜新市阜蒙縣環保局局長王彪等4人政務警告處分;給予阜新市生態環境保護服務中心黨組書記、主任李進輝(時任阜新市阜蒙縣副縣長)誡勉談話處理。

  七、瀋陽市生活垃圾和污泥處置不力問題。瀋陽市大辛和老虎衝垃圾填埋場滲濾液大量積存,市政府違規批准滲濾液外運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瀋陽市將150多萬噸污泥堆存在祝家地區,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瀋陽市人大常委會申訴控告工作委員會主任李超(時任瀋陽市環保局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凱(時任瀋陽市副市長,已退休)、時任瀋陽市政府副市級幹部佟晶石、瀋陽市環保局原巡視員丁洪彥(時任瀋陽市環保局副局長,已退休)、時任瀋陽市城建局副局長兼愛衛辦主任姚敏(已退休)、瀋陽市環保局原副局級巡視員艾有平(時任瀋陽市環保局固體廢物管理處處長,已退休)等5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瀋陽市環衛處黨委書記、副主任劉桐武政務記大過處分。

  八、遼寧省黑臭水體整治、垃圾無害化處置滯後問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黑臭水體整治工作部署不及時,部分城市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徹底,對黑臭水體整治工作督促落實不力;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工作推進不力,群眾對垃圾違規堆放等問題反映強烈。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時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汪興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用事業處處長張寶和誡勉談話處理。

  九、海棠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違法採選金礦和建設酒店問題。海棠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提供虛假證明,省環保廳審批排山樓黃金礦業有限公司採選礦擴建項目,原環境保護部指出有關問題後,相關部門未依法對該企業採取監管措施,未將其納入清理整頓範圍;阜新市阜蒙縣相關部門審批阜新安順集團違法建設的溫泉度假酒店項目,縣政府未進行調查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阜新市阜蒙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立岩(時任阜新市阜蒙縣林業局局長、海棠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給予阜新市教育局局長海景春(時任阜新市阜蒙縣縣長)、阜新市阜蒙縣政協學宣文史委主任裴景義(時任阜新市阜蒙縣環保局局長,與阜新市細河氟污染問題合併處理)2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阜新市彰武縣縣委書記劉江義(時任阜新市阜蒙縣副縣長)、阜新市環保局副局長王海鷹、阜新市阜蒙縣高級中學黨總支部原副書記陶英(時任阜新市阜蒙縣發改局局長,已退休)、阜新市阜蒙縣村鎮建設辦公室主任李艷芹、阜新市農村經濟委員會副主任、阜新市糧食局局長呂俊軍(時任阜新市林業局副局長)等5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林業廳原巡視員黃慶宇(時任省林業廳副廳長,已退休)、省環保廳原巡視員王治江(時任省環保廳副廳長,已退休)2人誡勉談話處理。

  十、丹東鴨綠江口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違法建設問題。2013年,丹東市國土資源部門和大孤山經濟區管委會在丹東鴨綠江口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違法實施3宗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2014年,丹東東港市政府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在保護區試驗區內建設觀鳥服務中心項目。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丹東市政協原副主席、丹東東港市委原書記楊乃文紀律處分(時任丹東東港市市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違紀違法問題被省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待並案處理);時任丹東東港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李延平(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時任丹東鴨綠江口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嚴梅芳政務記過處分;給予丹東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監察處主任科員韓忠民(時任丹東市國土資源局耕地保護處主任科員)、丹東東港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范洪斌、丹東東港市金融辦公室主任劉福義(時任丹東東港市環保局局長)等3人政務警告處分;給予丹東東港市常務副市長楊松、時任丹東市國土資源局耕地保護處處長張文彬(已退休)、丹東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劉玉良、丹東市環保局副局長、丹東市生態環境事務服務中心黨委書記、主任楊賀(時任丹東市環保局副局長)等4人誡勉談話處理。

  十一、違規新註冊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問題。2014 年以來,全省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1465台,質監部門違反有關規定,辦理註冊手續。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省重大技術裝備戰略基地建設工程中心副主任吳軍(時任省質監局副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質監局原副巡視員陳維東(時任省質監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處長,已退休)誡勉談話處理。

  十二、化解過剩産能工作不嚴不實問題。2014年,省發展改革等部門對營口鋼鐵有限公司、遼陽鋼鐵(集團)公司等相關企業進行現場核查,編制遼寧省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實施方案,並以省政府名義上報,但化解過剩産能工作把關不嚴、弄虛作假,虛報和謊報相關企業建成裝備情況。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省發改委原副巡視員于非(時任省發改委副主任,已退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營口市政府原副市級幹部王立群(時任營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已退休)、遼陽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胡異衝(時任遼陽市遼陽縣委書記)、遼陽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馬德勇(時任遼陽市遼陽縣縣長)、時任朝陽市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甘久興(已退休)、朝陽淩源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律山(時任朝陽淩源市副市長)等5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營口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松立(時任營口市副市級幹部)、瀋陽理工大學副校長武永存(時任朝陽市副市長)、朝陽市副市長、龍城區委書記邱廷彥(時任朝陽淩源市市長)、營口市農村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冮志宇(時任營口市老邊區區長)、鐵嶺市昌圖縣委書記趙險峰(時任鐵嶺市昌圖縣縣長)、省發改委工業處副處長張宏、遼寧科技學院教授馬曉禾(時任本溪市發改委主任)等7人政務警告處分;給予遼寧社會科學院黨組書記、副院長劉興偉(時任本溪市常務副市長)、省發改委副主任何睿(時任省發改委工業處處長)、本溪市委常委、統戰部長曲剛(時任本溪市副市長)、營口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王百勝(時任營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遼陽市副市長呂有宏、時任營口市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閻家民(已退休)、朝陽市殘疾人聯合會副理事長王雪東(時任朝陽淩源市副市長)等7人誡勉談話處理。

  十三、大連市違法填海問題。大連市太平灣臨港經濟區管委會未取得審批手續,組織實施太平灣港區開發建設項目,違規圍填海;大連莊河市實施莊河港擴建等工程,部分填海區域未取得手續,違法填海261公頃;2014年3月,大連市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未取得審批手續,啟動填海工程,違法填海行為至2017年3月停止。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大連市農委主任劉明智紀律處分(時任大連太平灣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因其他嚴重違紀問題已被立案審查,並於2018年9月被免去黨內和行政職務,待並案處理);給予時任大連莊河市市長、大連迴圈産業經濟區管委會主任孫宏、中國海監瓦房店市大隊海洋監察員于德友(時任中國海監瓦房店市大隊大隊長)2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大連市發改委主任趙永勃(時任大連莊河市市長)、大連市花園口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李大民(時任大連莊河市委常委、大連北黃海經濟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長興島經濟區財政局局長蔣朝曄(時任大連長興島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王濤、大連莊河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金曉黎(時任大連莊河市副市長,已退休)、大連莊河市原政協主席沙志華(時任大連莊河市昌盛街道黨工委書記)、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副局長史曉明、大連莊河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于成福(時任大連迴圈産業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時任大連太平灣臨港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于成發(已退休)、大連莊河市副市長蘇長忠、大連莊河市供銷聯社黨委書記、主任劉四清(時任大連莊河市港口和口岸局局長)、大連莊河市農村經濟發展局黨委書記、局長呂純忠(時任大連莊河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大連莊河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孫毅、中國海監莊河市大隊大隊長蘇偉忠等14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大連長興島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楊廣志、時任大連長興島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顧強、大連市教育局局長趙陽(時任大連瓦房店市市長兼任太平灣管委會主任)、大連金普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尚書臣(時任大連莊河市委常委、大連迴圈産業經濟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大連莊河市政協主席于德才(時任大連莊河市副市長)、大連莊河市政府原副市級幹部孫甲未(時任大連莊河市規劃建設局黨委書記,已退休)等6人誡勉談話處理。時任大連市委常委、長興島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金程、時任大連市副市長張軍,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均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十四、大連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毀壞並佔用林地問題。大連長興島經濟區管委會實施土地平整工程,毀壞並佔用林地7812.78畝。2016年12月,大連市林業局完成案件調查後,市政府未對責任主體進行責任追究。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時任大連市長興島經濟區黨工委書記、長興島經濟區管委會主任徐長元紀律處分(2018年7月6月因涉嫌違紀違法問題被省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待並案處理);給予時任大連市長興島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高順東、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長興島國土資源分局局長鄒君武、大連長興島經濟區財政局局長蔣朝曄(時任大連長興島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與大連市違法填海問題合併處理)、大連長興島經濟區黨工委委員、總工會主席王玉峰(時任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社會事業管理局局長)、大連長興島經濟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副主任孫東升、時任大連長興島經濟區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張秋(已辭職)等6人黨內警告處分。

  這些中央環保督察移交的典型問題,教訓深刻,發人深省;這些有關責任人的嚴肅問責和公開通報,彰顯了省委、省政府堅定抓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心和力度。各級各部門要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持之以恒落實新發展理念和“四個著力”“三個推進”,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切實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緊抓實抓好,推動遼寧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

  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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