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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2018-12-27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18-12-27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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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五環境保護督察組對福建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7月31日將督察發現的13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福建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把抓好環保督察移交問題問責追責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自覺提升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嚴密組織調查處理和問責工作。7月31日反饋會後,省裏相繼召開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等,對環保督察問責做出全面部署,要求相關部門從講政治高度,對移交的13個問題線索逐一調查到位、處理到位。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環保問責工作,省委書記于偉國,省長唐登傑親自審核相關報告,提出具體意見與要求。省紀委多次召開常委會會議研究、推動問責工作,&&成立省環保問責領導小組,明確了問題處置五條原則、三項制度,確定了十條問責原則,梳理三個工作階段13項工作流程,迅速、規範、有序開展調查問責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等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相關市縣黨委政府上下聯動,協同推動問責各項工作落實。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福建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136名責任人嚴肅問責。其中:廳級領導幹部14人,縣處級幹部81人,鄉科級及以下人員4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91人(其中,結合組織處理3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5人,誡勉40人(其中,結合組織處理1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關於海水養殖管控不到位問題。

  1.連江縣近海海域違規養殖問題。2013年以來,連江縣近海海域規劃區外近海超規劃養殖達15714.7公頃,且無證養殖問題突出,造成養殖區水質下降。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連江縣副縣長陳堅斯黨內警告處分。

  2.泉州市海水養殖管控不到位問題。深滬灣海底古森林遺跡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存在部分非法海蠣養殖場,保護區緩衝區還存在違法建設和經營餐飲場所;泉州灣河口濕地省級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的“牛尾石”海域長期存在違規海水養殖問題,泉州市林業局、泉州灣河口濕地保護區管理處日常監管不到位。對此,責令泉州市政府、晉江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泉州市人防辦黨組書記、主任林琪偉(時任泉州市政府副秘書長)誡勉處理,給予泉州市林業局黨組副書記、調研員李麗玲(時任泉州市林業局副局長,分管保護區),深滬灣海底古森林遺跡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主任蘇文偉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泉州晉江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志強誡勉處理。

  3.漳江口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存在違法養殖問題。保護區對歷史遺留的9085畝養殖池塘未實施“退養還濕”,且2013年以來保護區內新增違法養殖面積767.98畝,對紅樹林自然生態系統造成一定影響。對此,責令雲霄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雲霄縣委常委、副縣長方偉儀(時任雲霄縣副縣長)黨內警告處分,對雲霄縣政府原黨組成員、漳江口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原局長林銘儒進行問責,因其同時存在其他違紀問題,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給予雲霄縣人大黨組原副書記謝紹舟(時任漳江口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已退休)誡勉處理,對時任管理局局長方蔚煌進行問責,因其同時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2名鄉科級幹部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二、關於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滯後問題。

  1.省住建廳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滯後問題。省住建廳對全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部署落實和督促檢查不力,對全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存量(非正規)垃圾治理工作推進滯後,對全省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工作部署落實和督促檢查不力,造成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不到位、環境污染隱患突出。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省住建廳副廳長王勝熙、省住建廳城市管理處調研員楊孝仁(時任省住建廳城市建設處調研員)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住建廳城市建設處處長陳仲光誡勉處理。

  2.福州市推進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滯後。閩侯縣未按要求建成閩侯縣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羅源縣未按要求建成羅源縣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時任閩侯縣副縣長、調研員楊傳金(已退休),閩侯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鄭學錦(時任閩侯縣副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福州市政府副秘書長、調研員蔡文(時任羅源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後勤服務管理中心副主任、閩侯縣上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何晨東(時任閩侯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政務警告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2名鄉科級幹部給予誡勉處理。

  3.南平市推進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滯後。南平市未能按照規劃要求建成南平垃圾焚燒廠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延平文田垃圾填埋場違規排放滲濾液以及滲濾液處理不達標,在省、市環保督察多次行政處罰後仍久拖不決;順昌縣垃圾填埋場在未建設垃圾滲濾液處理站的情況下違規啟用;浦城縣垃圾填埋場存在滲濾液處理不到位問題;政和縣垃圾處理場沒有配套建設相關設施,垃圾滲濾液處理不到位造成環境污染。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南平市住建局副調研員胡永照(時任南平市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局長)誡勉處理;給予順昌縣委常委、總工會主席陳光興(時任順昌縣副縣長)、南平市貿促會副會長祖強(時任浦城縣副縣長)、武夷新區管委會調研員洪少峰(時任政和縣副縣長)政務警告處分。

  4.寧德市推進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滯後。未能按照規劃要求建成福安市(賽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和福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未能在“十二五”期間完成全市簡易填埋場和燜燒爐整治工作。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時任寧德福鼎市委常委、副市長鄭敬國(已退休)、時任寧德福安市副市長林炤(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寧德市住建局局長何必良、寧德市工商聯副調研員、中共寧德市委駐滬工作委員會書記余紅光(時任寧德市住建局副調研員)、寧德蕉城區副區長黃曉鶯(時任寧德福安市賽歧鎮黨委書記)、寧德福安市賽歧鎮黨委書記吳伏清(時任賽歧鎮鎮長)誡勉處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2名鄉科級幹部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5.泉州市推進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滯後。石獅市將軍山垃圾填埋場未對垃圾滲濾液進行規範處置,滲濾液長期直排入海;石獅市垃圾焚燒廠飛灰處置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晉江市垃圾焚燒廠飛灰處置不到位,臨近暫存飽和量。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泉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蔡天守(時任石獅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晉江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張淑語誡勉處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3名鄉科級幹部給予政務警告處分和誡勉處理。

  6.尤溪縣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超標排放問題。尤溪中閩公司承擔滲濾液超標排放直接責任,尤溪縣政府、縣環保局負有管理責任。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尤溪縣副縣長陳志勤、劉懷明和福建中閩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葉輝(處級)誡勉處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4名鄉科級幹部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7.平潭綜合實驗區推進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滯後。未能按規劃要求建成平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平潭生活垃圾填埋場僅採取簡單掩埋方式處理垃圾,致使地表徑流滲濾液長期直排入海。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省人大常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賴德芳(時任區交通與建設局局長)政務警告處分、調整崗位,給予區交通與建設局調研員丁雄生(時任平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總指揮)、區交通與建設局副局長王建偉(時任平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副總指揮)、區交通與建設局副調研員林同璋政務警告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1名鄉科級幹部給予誡勉處理。

  三、關於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工作不嚴不實問題。2015年,省環保廳在起草《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過程中,吸納了省住建廳提出的錯誤意見,造成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工作不嚴不實。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省環保廳巡視員楊榮郎、省住建廳副廳長王勝熙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時任省環保廳水處處長劉振鳴(已退休)、省住建廳城市建設處處長陳仲光誡勉處理。

  四、關於漳州市東山國家級森林公園違規採礦問題。2002年12月東山國家森林公園設立後,赤山林場內5塊林地違規通過審批用於採礦,且屢屢續證,導致生態環境屢遭破壞。東山縣國土局提出申請後,省國土廳僅進行要件材料審查就核發續發採礦權證;赤山林場、漳州市國有林場管理處在明知赤山林場納入東山國家森林公園範圍的情況下、隱瞞事實違規申報,省、市、縣三級林業部門有關領導及審核人員審批把關不嚴。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省國土廳副廳長江敦嵐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國土廳副廳長何南飛、省國土廳地質勘查處處長丘文芬(時任省國土廳礦産開發管理處處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農科院原黨委書記呂月良(時任省林業廳副廳長,正廳級,已退休)、時任省林業廳副廳長張明接(已退休)、時任省國有林場局局長林彬(已退休)、時任省國有林場局局長丘進清(已退休)誡勉處理,給予省森林公安局調研員葉光輝(時任省林業廳林政處副調研員)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漳州市林業局總工程師何水東政務記過處分、市林業局副局長陳榮法政務警告處分,對時任市林業局副局長許興松進行問責,因其同時存在其他違紀問題,給予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10名鄉科級幹部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五、關於福州市城區污水管網建設不到位問題。福州市城區部分區域污水管網建設缺失,管網破損和雨污管道混接,造成污水收集處理率低、污水廠進水濃度逐年降低;內河整治不夠到位,水體黑臭問題嚴重,污水直排西湖公園嚴重污染湖體。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福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林飛(時任福州市副市長)、福州市晉安區區長張定鋒(時任福州市建委主任)、時任市建委副主任陳路(已退休)誡勉處理;給予時任市建委副主任林京洪、吳正顏、張麒蟄,時任市建委黨組成員陳瑞叔等4人政務警告處分;時任市建委副主任黃霄輝因同時存在其他違紀問題,受到開除黨籍、政務降級處分。

  六、關於福州市紅廟嶺垃圾綜合處置場違規處置污泥問題。2007年以來,福州市紅廟嶺垃圾場長期違規堆存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後的污泥,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2010年以來,紅廟嶺垃圾場未按規定對污泥實施全過程管理,福州市建委監管不到位;此外,紅廟嶺垃圾場滲濾液收集池邊設置的軟管係應急排放管道存在部分滲濾液溢出,造成污染。對此,責令紅廟嶺垃圾場、市城管委、市建委、洋裏污水中心、福建紅廟嶺海峽環保有限公司等五家單位作出書面檢查;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福州市城管委副主任金德榮、福州市地鐵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池星雲(時任福州市建委市政建設處主任)、福州市建委副主任鄭軍(時任市建委市政公用處處長)、福州市建委副主任高尚(時任市建委市政公用處處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福州市地區大學新校區後勤服務管理中心副主任鄭世忠(時任紅廟嶺垃圾場場長)政務記過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2名鄉科級幹部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七、關於執行國家落後産能淘汰政策不到位問題。三明市大田縣立項備案的36家鑄造企業存在煉鐵土爐49座,未批自建或批建不符的小高爐30座。省經信委産業協調處、裝備工業處存在督促、指導不到位問題。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省經信委裝備工業處處長尹斌政務警告處分,對時任省經信委産業協調處處長黃幼林進行問責,因其同時存在違反廉潔紀律問題,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免去處長職務、按調研員安排;給予三明市經信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姚慶煥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大田縣常務副縣長陳劍生、副縣長余維語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大田縣副縣長吳文旗、涂劍鋒誡勉處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2名鄉科級幹部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八、關於平潭綜合實驗區基礎治污設施建設滯後問題。污水處理專項規劃自2010年9月啟動以來多次變更,直至2016年10月才最終編制完成,導致全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長期無規可循;計劃新建的污水處理廠建設進度嚴重滯後、老城區污水處理廠未及時啟動擴容改造,以致污水處理能力無法滿足現實需要;城區污水管網建設改造推進不及時、不完善,導致部分區域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對36條入海溪流和污水直排造成環境污染監管不力。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廈門自貿區管委會副主任趙曉波(時任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福州市委常委、福清市委書記王進足(時任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副主任)誡勉處理;給予省人大常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賴德芳(時任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局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與金融局調研員、國資局局長李華(時任區規劃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區交通與建設局副局長王建偉、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王天軍(時任區規劃局局長)、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試驗中心主任付開雄(時任區規劃局副局長)警告處分,給予省交通戰備辦公室項目處副處長樂肇榕(時任區規劃局局長)、省政協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陳亨雄(時任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區金井灣片區黨工委書記林小兵(時任流水鎮黨委書記)誡勉處理。

  九、關於泉州石獅市政府干預環境執法問題。2015年11月,在收到鴻峰公司向石獅市政府提交請求協調撤銷環保行政處罰的報告後,石獅市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蔡天守批示並召開協調會議、形成紀要,明確要求石獅市環保局撤銷相關行政處罰,同時在資訊平臺上刪除處罰相關記錄,石獅市環保局參會人員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對此,石獅市政府受到通報;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石獅市委正處級幹部張貽山(時任石獅市市長)誡勉處理,給予泉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蔡天守(時任石獅市副市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調整工作崗位。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2名鄉科級幹部給予黨紀處分和誡勉處理。

  十、關於莆田市仙遊縣生活污水收集處理不到位問題。莆田市仙遊縣北美水務有限公司(仙遊縣城區污水處理廠)自2010年建成投運以來超負荷運作,且頻繁斷電計189次,停電期間污水直排木蘭溪,縣水務局對其申請的供電問題長期沒有解決;仙遊縣第二污水處理廠規劃設計不合理,導致目前實際污水處理量遠低於設計標準。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仙遊縣原水務局局長雷雪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因其同時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已被開除黨籍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縣水務局、經信局、環保局、排水公司、供電公司7名鄉科級幹部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誡勉處理。

  十一、關於漳州臺商投資區管網建設滯後問題。2014年9月,角美城市污水處理廠建成後,應同步配套建設的污水輸送管道項目長期無法供地施工,導致污水無法輸送處理;全區管網建設滯後,污水收集率低,導致角美城市污水處理廠長期不正常運作。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漳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福州(時任臺投區黨工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因同時涉嫌其他問題,給予開除黨籍、撤職處分,按正科級非領導安排;給予漳州市人大常委會城環委主任朱志宏(時任臺投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臺投區角美鎮黨委書記陳溪南(時任臺投區建設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臺投區黨工委書記蔡麗芬(時任臺投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臺投區黨工委副書記戴以禮(時任臺投區紀工委書記)政務警告處分。

  十二、關於敖江水源保護區石材礦山違法加工問題。羅源縣有72家飾面石材礦山2008年至2015年陸續到期但未按期關停,並於2016年間持續非法開採,直至2016年底羅源縣委、縣政府新任黨政主要領導到任後,通過開展聯合執法才予關閉;2015年以來,古田縣未按標準在規定時間內關閉礦山並驗收,導致敖江水源保護區飾面石材礦山非法超期開採直至2017年9月底才全面完成礦山清場工作。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羅源縣副縣長鄭育新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古田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林紀建(時任古田縣副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古田縣政府副調研員韓松純、鄭銀生誡勉處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4名鄉科級幹部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重要內容,謀劃開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長遠性、開創性工作,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從實踐到認識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福建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萌發地,是踐行這一重要思想的先進省份,對上述問題的嚴肅處理,體現了福建省委、省政府牢記習近平總書記囑託,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實施生態省戰略,加快國家生態文明實驗區建設,紮實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各項工作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全省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刻汲取教訓,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踐行“兩個維護”,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各地、各部門要清醒認識到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仍然存在的問題和壓力,以中央環保督察問題整改為契機,堅持問題導向、標本兼治、長效落實,以更高的要求、更嚴的標準、更實的舉措把生態環境保護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努力建設“機制活、産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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