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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2018-12-27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18-12-27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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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7日至5月27日,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安徽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7月29日將督察發現的14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我省,要求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省委書記李錦斌、省長李國英多次聽取工作彙報、提出具體要求,李錦斌批示:“依據國家環保辦的指導意見,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加大問責力度”,專門成立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及責任追究組,紮實開展相關整改及核查問責工作。根據核查的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研究決定,對10個省轄市和4個省直單位的151名責任人員嚴肅問責。其中:廳級領導幹部25人(含市委書記3人、市長1人、其他正廳級幹部4人、副廳級幹部17人),縣處級領導幹部82人(正處級38人、副處級44人),鄉科級及以下人員44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48人,誡勉3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巢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不力,違規開發建設問題突出問題。2016年,合肥市濱湖新區將14萬平方米防浪林臺用作建築垃圾消納場,防浪林臺內的濕地被大量渣土填平,蘆葦等水生植物被徹底破壞,完全喪失生態功能。同年,濱湖新區在派河口天然濕地違規審批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2016年,有約20萬立方米土方陸續非法傾倒至合肥市包河區渡江戰役紀念館西側濕地,損毀濕地約16.8萬平方米,導致湖泊水體被分割,濕地生態凈化功能喪失。2017年4月修訂的《合肥市濱湖新區沿湖片區整體規劃(2011-2020)》,將部分損毀濕地規劃用作商業用地開發。2017年4月,包河區在巢湖堤邊濕地衝灘拆解船舶數百艘,佔用湖面湖灘近10萬平方米,産生的危險廢物至督察時仍未收集處置。2013年10月起,合肥市在實施巢湖沿岸水環境治理及生態修復工程時,將原本規劃連片的濕地從中隔斷,預留1公里長的區域作為濱湖新區旅遊碼頭規劃用地。2014年下半年起,又以實施濱湖濕地公園三期工程名義違法建設“岸上草原”旅遊項目,未批先建9個停車場,以建設防波堤名義圍佔大量湖面,其中近2000畝湖面用作旅遊開發。合肥市及包河區、濱湖新區兩級政府落實巢湖治理主體責任不到位,違規進行開發建設,大規模侵佔濕地;省巢湖管理局對“三定”方案要求的重要環境保護職責未落實,對巢湖流域內傾佔湖面、破壞濕地等問題沒有糾正,對環境敏感區域內大量違法建設問題沒有查處。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合肥市政協主席韓冰(時任合肥市常委、副市長)政務記過處分,合肥市副市長寧波(時任合肥市包河區委書記、濱湖新區建設管理委員會黨工委書記、主任)政務警告處分,省巢湖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余忠勇政務記過處分,時任合肥市濱湖新區建設管理委員會黨工委副書記、副主任金剛(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分別給予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農業農村工委副主任徐春雷(時任合肥市水務局局長)、省巢湖管理局督查考核處處長徐旭東(時任省巢湖管理局環境保護處處長)政務警告處分。另有3名處級幹部、8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過、政務警告處分。

  二、巢湖部分支流水污染治理推進不力問題。2013年立項的十五里河污水處理廠三期工程遲遲沒有建成,導致流域內污水處理能力嚴重不足,每日約6萬噸生活污水直排十五里河。南淝河流域長期沒有實施有效的雨污分流,加之管網大量錯接、漏接,導致污水處理設施減排效益受到嚴重制約。派河流域的肥西縣配套管網建設長期不到位,污水處理能力閒置,全縣污水處理率不足30%,大量污水直排,導致主要支流潭衝河和王建溝水質逐年惡化。合肥市政府及其城鄉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不夠,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滯後,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存在不作為、慢作為情況。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馬鞍山市委常委、副市長周善武(時任合肥市委常委、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分別給予時任合肥市城鄉建委主任常先米(已辭職)、時任合肥市環保局局長王斌(已辭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另有3名副處級幹部、3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三、部分地區未按要求清理甚至頂風出臺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問題。淮南市委、市政府2013年出臺《關於建立健全五個機制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的若干意見》,要求對企業行政執法檢查要提前通報、商定時間,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一律按下限標準執行,對企業作出停産、停業、吊銷證照或5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須報市政府批准。該政策未按要求清理,至督察時仍在執行,給正常環境執法工作造成影響。淮南市委、市政府未及時按要求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存在環保不作為問題。督察發現,亳州市譙城區委、區政府2016年頂風出臺《中共譙城區委辦公室 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亳州市譙城區戰略性新興産業聚集發展工程實施方案>等10個“調轉促”配套文件的通知》,規定未經市紀委監察機關備案,任何機關和部門不得擅自對企業進行檢查。該政策至督察時仍在執行。亳州市譙城區委、區政府頂風出臺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性質惡劣。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淮南市委常委張祖保政務記過處分,分別給予淮南市經信委(國資委)主任丁志武(時任淮南市環保局局長)、時任淮南市經信委調研員楊厚昌(已退休)、淮南市政府法制辦主任王瓊、亳州市譙城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李偉(時任譙城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政務警告處分。另有2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四、黑臭水體整治工作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問題。2016年12月,淮北、宿州兩市將尚未開工的相陽溝、寧王溝,尚未完工的老濉河和宿州市三塘等4個黑臭水體整治項目虛報為已完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作失察,對地市上報的44個黑臭水體整治完成項目未經核實,僅簡單匯總後就直接上報。督察組現場檢查發現,三塘整治項目仍有一塘尚未開工,相陽溝、寧王溝整治項目督察期間剛剛動工。老濉河截污工程尚未完工,沿河還有9個排污口,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入河。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省住建廳副廳長吳桂和、省住建廳城建處調研員張敬玉(已退休)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住建廳城建處處長汪恭文政務警告處分,對淮北市委常委、烈山區委書記張力(時任淮北市城鄉建委主任)進行誡勉。另有2名副處級幹部分別受到政務記過、政務警告處分。

  五、入河排污口監管工作不到位問題。省水利廳對全省入河排污口底數不清,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未對排查出的非法入河排污口進行處理,大量排污口長期超標排放。抽查發現,僅宿州市52個入河排污口中就有12個超標排放,全年超標排放廢水1500余萬噸。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省引江濟淮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張效武(時任省水利廳副廳長)、省水利廳水資源處處長王德勝、時任宿州市水利局局長李勝亞(已免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時任省水利廳水資源處處長王家先(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另有1名副處級幹部、1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政務記過處分。

  六、淮北市水污染治理工作滯後導致龍河水質惡化問題。淮北市污水管網建設長期滯後,尤其是烈山、杜集兩區因排水規劃頻繁調整,污水收集管網長期空白。2014年立項的“烈山區污水轉輸工程”和“杜集區污水轉輸工程”至督察時仍未建成,區域內淮北市經濟開發區新區污水處理廠和淮北市龍湖污水處理廠自建成後長期低負荷運作。由於污水管網建設嚴重滯後,導致每天約4萬噸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排龍河,造成龍河水質持續惡化,2016年龍河浮綏斷面氨氮濃度較2013年上升193%。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淮北市委書記黃曉武(時任淮北市長)、淮北市委常委、副市長朱浩東、濉溪縣縣長郭海磊(時任淮北市環保局局長)、淮北市杜集區區長周無事(時任淮北市烈山區委常委、副區長)政務警告處分。另有1名副處級幹部、2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政務記過、政務警告處分。

  七、宿州市環境保護工作部署落實不到位、環境品質惡化問題。宿州市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視不夠。督察發現,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仍有燃煤小鍋爐在用,部分應淘汰的燃煤小鍋爐仍未拆除。非煤礦山整治和生態修復工作停滯,安徽省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的43個礦山治理任務,至督察時僅完成6個;全市255家關停礦山大面積裸露,揚塵未得到有效控制。宿州市埇橋區、蕭縣區域內道路施工敞開式作業,數十公里施工路面無覆蓋、噴淋措施,揚塵嚴重;全市150家煤矸石制磚企業,70%無污染治理措施,部分生産設備屬於落後産能,長期違法生産。2017年1-5月,宿州市大氣環境中的PM10、PM2.5濃度均值分別為116微克/立方米和88微克/立方米,分別較2016年同期上升14.8%和18.9%,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較2016年同比上升9.8%,重度以上污染天數比例同比增加1.5%,達標天數比例同比減少24.4%。汴北污水處理廠、城東污水處理廠未按期建成,區域內約20萬人生活污水無法收集處理,部分污水直排,導致北沱河水質長期為劣V類。北沱河下游的沱河關咀斷面水質2016年未達到《安徽省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確定的Ⅲ類要求。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宿州市委書記史翔(時任宿州市長)政務警告處分,宿州市副市長邵鬱政務記過處分,分別給予靈璧縣委書記劉博夫(時任宿州市埇橋區區長)、宿州市委副秘書長卓傳計(時任宿州市環保局局長)、宿州市交通局局長史雲、宿州市埇橋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朱衛東(時任埇橋區委常委、副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宿州市城管局局長甘大慶政務記過處分。另有5名副處級幹部分別受到政務記過、政務警告處分。

  八、部分工業園區突出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監管工作不到位問題。池州市東至經濟開發區突出環境問題長期沒有解決,截至督察時,河溝截污仍不到位,開發區企業高濃度廢水仍滲漏進入通河,河水水質長期為劣V類,化學需氧量、氨氮濃度分別高達127毫克/升和9毫克/升。東至縣政府未按安徽省環境保護廳掛牌督辦要求完成整改目標任務,也未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銅陵市迴圈經濟工業試驗園管網建設緩慢,企業超標排放問題突出,為此,安徽省環境保護廳于2014年8月實施掛牌督辦。但銅陵市整改緩慢,管網建設滯後、污水處理廠無法正常運作、入江排污口重金屬超標排放等問題整改至督察時仍未完成。園區內印刷線路板工業園污水處理廠因受納管企業含重金屬廢水混排納管和超標納管等影響,長期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原安徽省環境保護廳監管工作不夠嚴格,2015年12月僅憑東至縣政府作出的承諾即解除掛牌督辦;對銅陵市迴圈經濟工業試驗園掛牌督辦整改不力問題也未按要求推動問責。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繆學剛(時任省環保廳黨組書記、廳長)、省環監局局長肖莆政務警告處分,給予銅陵市副市長黃化鋒政務記過處分,給予銅陵市招商局局長肖淩平(時任銅陵市經開區管委會副主任)政務警告處分。另有3名副處級幹部、4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政務記大過、政務記過、政務警告處分,2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誡勉。

  九、銅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推進不力問題。《蕪湖市城市總體規劃(2012-2013年)》將保護區位於無為縣境內的核心區及緩衝區範圍規劃為港口岸線及預留岸線,而非生態岸線,與保護區功能相悖。2015年,蕪湖市發改委和港航管理局等違規審批位於保護區緩衝區內的無為縣土橋港口有限責任公司2號碼頭泊位改造工程建設項目。2017年3月,原省環境保護廳明確要求,蕪湖市應做好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自查自糾工作,但蕪湖市和無為縣均未按要求開展全面排查整治,僅對原環境保護部遙感監測通報的3家砂站進行了關停整治。截至督查時,位於無為縣境內的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多處違規建設項目仍未拆除取締。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蕪湖市副市長張志宏、無為縣縣長袁發林、時任蕪湖市規劃局局長馬紀風(後任蕪湖市人大財經工委主任,現已免職)、安徽省長江河道管理局局長楊月明、蕪湖市委高教工委副書記汪斌(時任蕪湖市發改委主任)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南陵縣縣長陳海俊(時任蕪湖市港航管理局局長)政務記過處分。另有6名副處級幹部、3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政務記大過、政務記過、政務警告處分。

  十、升金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違規建設問題突出、湖體水質惡化問題。我省規定,湖泊人工養殖面積應控制在水域面積15%以內。但池州市政府對此規定長期不予落實,導致保護區內水産養殖管理失控,僅核心區和緩衝區內養殖點就有95個,核心區內人工養殖面積超過水域面積85%。2014年以來,池州市,東至縣、貴池區政府放任在保護區緩衝區內建設“漁民上岸”工程,東至縣政府,池州市發改委、農委同意宏達養豬專業合作社在緩衝區內建設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2016年保護區管理局對池州市林下生態畜禽養殖、綠化苗木基地、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等項目下發整改通知書,但截至督查時,這三個項目仍未整改,保護區管理局未對這些違規項目進行跟蹤查處。近年來,升金湖水質逐年惡化。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池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禮生(時任池州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另有5名副處級幹部、4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政務撤職、政務記大過、政務記過、政務警告處分。

  十一、太平湖風景名勝區違規建設問題突出問題。黃山市黃山區政府未及時組織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以局部旅遊規劃代替總體規劃作為管理依據。在風景名勝區內違規審批建設大量房地産開發項目,截至2016年底,違規建設項目累計佔地1164畝。2014年,安徽省政府向黃山市政府下達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要求停止臨湖新上項目審批工作。但2014至2016年,黃山區多個部門仍然違規審批安糧黃山太平湖國際旅遊度假區等3個建設項目,佔地836.6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黃山區政府違規行為未予糾正。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黃山市市長、黃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主任孔曉宏政務警告處分,黃山市委常委、副市長劉孝華政務記過處分,時任黃山市黃山區長、區委書記、太平湖風景區管委會主任陳明(後任黃山市政協副主席,換屆不再繼續提名)政務記大過處分,分別給予安徽建築大學副校長蔡新立(時任省住建廳城市建設處處長)、黃山區委書記、太平湖風景區管委會黨委第一書記方文輝(時任黃山區委副書記、區長、太平湖風景區管委會主任)、省住建廳副總工程師程代英(時任省建設稽查局副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黃山風景區黨工委委員、黃山旅遊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局主席、總裁徐立秋(時任黃山區委書記、太平湖風景區管委會黨委第一書記)政務記過處分。另有4名副處級幹部、5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政務記大過、政務記過、政務警告、黨內警告處分。

  十二、礦山治理推進緩慢、違規審批問題突出問題。《安徽省三線三邊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要求,2014至2016年,全省需治理礦山286個,完成礦山治理面積2579.82公頃。但督查發現省國土資源廳沒有開展專項督查工作,未按方案要求對工作滯後的地市進行責任考核,全省礦山治理工作推進緩慢,截至2010年底,實際僅完成治理面積1032.17公頃。其中,淮北市未按要求將礦山治理年度計劃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也未進行礦山治理目標考核,列入方案的21個礦山治理項目均未完成。宿州市至督察時仍未制定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方案,2016年以來礦山治理工作陷入停頓,列入方案的46個礦山治理項目僅完成6個。2014年以來,宣城市宣州區、廣德縣國土資源部門違反有關規定,未經環評審批即為龍盛新型建材等一批企業違規核發、變更採礦許可證。宣城市國土資源局宣州區分局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在2014年12月和2016年9月,兩次違規為位於安徽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宣城市雲峰礦業有限公司變更和延續採礦許可證。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孫愛民(時任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政務警告處分,分別給予省國土資源廳科技外事處處長陳麗民(時任省國土資源廳資源恢復整治處處長)、淮北市國土資源局調研員劉慶(時任淮北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宣城市經信委黨組成員、調研員丁江林政務記過處分,給予宣城市宣州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孫國梁(時任宣州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政務警告處分。另有6名副處級幹部、9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政務記大過、政務記過、政務警告處分。

  十三、姚家灣排污口污水直排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問題。淮南市非法設置的姚家灣排污口,位於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污水長期超標排放,嚴重污染飲用水水源。為解決這一問題,淮南市于2017年4月建成石姚灣污水泵站,將污水納管後排入淮南市第一污水處理廠處理。督察發現,該泵站運作一個多月,但污水處理廠進水量並未增加,每天4萬餘噸污水去向不明。淮南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此不調查、不了解,直至督察組發現後才開始排查,排查發現,每天約4萬噸污水仍然排入淮河干流。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安徽建築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成祖德(時任淮南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分別給予淮南市水利局局長朱明、淮南市黨史研究室主任王寅生(時任淮南市城鄉建委主任)政務警告處分。另有3名副處級幹部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十四、亳州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空氣品質持續惡化污染嚴重問題。亳州市政府不顧重污染天氣,在組織有關活動時,仍然多次燃放煙花,加劇局部空氣污染程度。我省要求2014年完成加油站、油罐車和儲油庫油氣回收治理工作,但亳州市至督察時仍有22家企業的89條加油槍未完成油氣回收治理。亳州市譙城區古井鎮81家釀酒企業建有85台燃煤小鍋爐,大部分沒有污染治理設施。全市揚塵污染問題,群眾反映十分強烈。全市134家煤矸石制磚企業每年近1000萬噸煤矸石燃燒,大氣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排。2017年1-5月,亳州市大氣環境中PM10、PM2.5濃度均值分別為124微克/立方米和75微克/立方米,分別較2016年同期上升39.3%和22.9%,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較2016年同比上升10.1%,重度以上污染天數比例同比增加4.1%,達標天數比例同比減少15.3%。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亳州市委書記汪一光(時任亳州市長)、亳州市政協副主席陳顯鋒(時任亳州市環保局局長)、亳州市文旅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薛冰(時任市文旅局局長)、亳州市商務和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松政務警告處分。另有2名副處級幹部、1名科級幹部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生態文明建設事關人民福祉、民族未來。上述生態環境問題的嚴肅處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好安徽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深刻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要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增強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從嚴從實、真抓實幹,切實扛起生態文明建設政治責任。要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之路。要嚴格落實各級黨委、政府生態環保“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夯實屬地監管、行業監管和企業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環保、水利、國土等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防範和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對生態環境建設中失職、失責和瀆職的黨員領導幹部嚴肅執紀,鐵面追責,通報曝光。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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