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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化工集團貴州天柱化工有限公司虛假整改問題依舊

2019-08-18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19-08-18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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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3日,中央第八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化工集團)開展督察工作。在前期對集團公司開展綜合督察的基礎上,經分析梳理並聚焦問題後,督察組下沉到貴州,對天柱化工有限公司進行重點督察。督察發現,該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環境違法問題和環境風險隱患嚴重,對待第一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及“回頭看”指出的問題,敷衍應對,虛假整改。

  一、基本情況

  天柱化工有限公司位於貴州省黔東南州天柱縣,2003年由中國化工集團所屬河北辛集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建設,先後建成2條碳酸鋇生産線及配套渣庫,每年産生危險廢物鋇渣約8萬噸。企業一期渣場佔地15畝,現已閉庫;二期渣場佔地面積約30畝,庫容80萬立方米,現已使用約50.5萬立方米,庫存渣量約70萬噸。根據相關環評批復要求,二期渣場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建設和運作,渣場建設應當採取“天然+人工”防滲措施,入場填埋的鋇渣浸出液鋇及其化合物濃度必須小于150毫克/升。

  二、存在問題

  (一)多次督察敷衍整改。2017年8月,第一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指出,貴州省天柱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二期渣場無水準防滲、管理粗放。貴州省督察整改方案要求企業規範建設、運作和管理渣場,確保鋇渣(屬危險廢物)有序規範堆放,消除渣場環境污染隱患,2017年底前實現渣場規範化運作管理。但該企業沒有按照要求完成渣場環境問題整改,2017年12月和2018年6月,兩次因渣場滲濾液外溢污染外環境問題受到當地環保部門處罰,相關責任人被行政拘留。

  2018年7月,生態環境部在組織抽查天柱化工有限公司督察整改情況時,發現該企業渣場防滲措施仍不完善,鋇渣繼續隨意傾倒,環境污染和隱患突出,並於2018年9月就其整改不力問題進行了公開通報。但該企業依然故我,繼續在整改工作中弄虛作假,為降低整改投入,故意隱瞞渣場未按標準建設防滲設施的事實,以欺騙手段獲取專家論證意見,虛假整改問題突出。

  2018年11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進駐貴州期間,該企業以專家論證意見應付督察組,聲稱二期渣場底部存在天然防滲層,能夠滿足渣場建設要求。但督察組經過深入檢查後明確指出,該企業督察整改不力,渣場未按要求設置隔離及防滲措施,廢渣與外環境直接接觸,缺乏防雨設施,造成環境污染。

  本次現場督察發現,企業渣場管理混亂,鋇渣未經任何處置或檢測,直接送入渣場填埋。現場採樣監測,被填埋的鋇渣浸出液鋇及其化合物平均濃度高達2000毫克/升,超過入場填埋標準12倍。

圖1 貴州天柱化工有限公司二期渣場

  (二)屢次處罰違法依舊。2014年至2016年,天柱化工有限公司在上級公司河北辛集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安排下,違法建設無除塵設施的旋轉烘乾窯和屬於政策淘汰類生産設施的一段式煤氣發生爐。現場監測顯示,兩座旋轉烘乾窯窯頭排放口顆粒物均超標,其中一期烘乾窯窯頭排放口顆粒物濃度高達6400毫克/立方米,超標212倍。

  督察組現場檢查還發現,該企業原料破碎工序未建設收塵設施,制漿水解工段未建設污染物收集設施,無組織排放問題嚴重。2013年以來,該企業受到黔東南州、天柱縣兩級環保部門各類處罰多達17次,環境違法依舊,問題始終不改,污染情況十分突出。

圖2 原料破碎車間無任何集塵措施

圖3 車間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

圖4 企業違法設置的排污口

  (三)問題頻發責任缺失。2017年8月,天柱化工有限公司危廢渣場環境風險問題被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後,河北辛集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上級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隱瞞不報。2018年9月,生態環境部通報天柱化工有限公司虛假整改問題後,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既沒有要求下屬企業加強整改,也未對下屬企業整改情況開展檢查和督辦,僅要求上報材料了事。不僅如此,在2017年和2018年兩個年度考核中,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指出的突出問題均未納入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對下屬企業的考核評價範疇。

  三、原因分析

  天柱化工有限公司思想認識不到位,在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中弄虛作假,危廢渣庫環境風險隱患突出;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不落實,環境違法違規問題突出。

  河北辛集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法律意識淡薄,直接參與下屬企業的環境違法問題;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對所屬企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漠然視之,對虛假整改問題聽之任之。

  中國化工集團對下屬企業存在的嚴重生態環境問題不了解、不知情,對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公開曝光的下屬企業生態環境問題不關心、不關注,集團內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傳導機制嚴重缺失。

  督察組將繼續做好後續督察工作,並督促中國化工集團依法依規推進查處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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