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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通報2019年1-6月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與《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

2019-08-23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19-08-23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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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生態環境部向媒體通報各地2019年1-6月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與《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的執行情況,相關省、市、縣的典型案例。

  一、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情況

  2019年1-6月,全國共下達處罰決定書63744份,罰款金額為46.33億元,案件平均罰款金額7.27萬元。

  2019年1-6月,行政處罰案件數量排名前五的省份為:河北、廣東、山東、江蘇、河南;行政處罰罰款金額排名前五的省份為:廣東、江蘇、山東、河北、浙江。

  2019年1-6月,行政處罰案件數量排名前十的地市為:東莞市、廣州市、邯鄲市、衡水市、石家莊市、邢臺市、滄州市、蘇州市、菏澤市、臨沂市;行政處罰罰款金額排名前十的地市為:東莞市、蘇州市、廣州市、中山市、無錫市、佛山市、唐山市、深圳市、臨沂市、邯鄲市。

  2019年1-6月,行政處罰案件數量排名前十的縣(市、區)為:北京昌平區、廣州白雲區、北京大興區、紹興上虞區、邯鄲永年區、佛山順德區、北京房山區、北京朝陽區、邯鄲武安市、廣州花都區、寶雞高新區;行政處罰罰款金額排名前十的縣(市、區)為:佛山南海區、佛山順德區、深圳寶安區、上海松江區、蘇州張家港市、無錫江陰市、蘇州昆山市、無錫錫山區、長治襄垣縣、唐山古冶區。

  二、配套辦法執行情況

  2019年1-6月,全國共查處五類案件10866件。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50件,罰款金額19440.37萬元;查封、扣押案件6841件;限産、停産案件1214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998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663件。

  2019年1-6月,五類案件數量排名前五的省份為:江蘇、廣東、河北、陜西、安徽。

  2019年1-6月,五類案件數量排名前十的地市為:東莞市、泰州市、滄州市、泉州市、西安市、廣州市、廊坊市、榆林市、常州市、合肥市。

  2019年1-6月,五類案件數量排名前十的縣(市、區)為:常州武進區、呂梁交城縣、廊坊大城縣、滁州鳳陽縣、北京大興區、廣州白雲區、寶雞高新區、泰州高新區、無錫江陰市、泰州海陵區、榆林府谷縣、寧波余姚市、南京江寧區。

  三、各地典型案例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積極推動各級執法隊伍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案件辦理水準。地方在查辦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執法人員和監測人員通力合作,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取證全面規範、法律適用準確、自由裁量適當,相關案件具有很強的警示教育和示範意義。生態環境部對1-6月各地報送的相關案例進行了篩選,對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秀溪工業聚集區劉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等5個典型案例予以公佈(附後),供各地在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辦理過程中學習參考。

  附件1:

2019年1-6月環保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區域分佈表

省份

              

五類案件總數

按日連續處罰

查封、扣押

限産、停産

移送拘留

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機關

案件數

金額/萬元

北京

0

0.00

430

1

21

5

457

天津

0

0.00

41

20

20

9

90

河北

27

1846.00

683

46

277

40

1073

山西

10

152.00

240

97

69

7

423

內蒙古

12

2452.00

77

7

24

4

124

遼寧

1

1900.00

41

6

40

19

107

吉林

5

1235.00

38

8

21

10

82

黑龍江

5

1266.09

61

20

18

5

109

上海

2

122.70

66

6

6

15

95

江蘇

9

759.00

900

130

110

105

1254

浙江

3

475.90

159

19

74

32

287

安徽

3

210.00

616

88

91

8

806

福建

1

30.00

550

39

93

30

713

江西

1

40.00

74

58

64

16

213

山東

8

1390.00

209

15

232

50

514

河南

12

1716.00

506

12

128

32

690

湖北

4

347.00

187

26

40

19

276

湖南

0

0.00

104

16

88

19

227

廣東

14

378.34

687

80

176

183

1140

廣西

4

4438.00

97

74

23

11

209

海南

1

210.00

6

3

12

3

25

重慶

4

140.00

52

51

40

23

170

四川

3

74.00

105

96

121

7

332

貴州

3

140.50

25

19

22

1

70

雲南

0

0.00

49

46

41

3

139

西藏

0

0.00

0

0

0

0

0

陜西

15

68.03

675

130

114

3

937

甘肅

0

0.00

109

62

17

3

191

青海

0

0.00

21

2

1

1

25

寧夏

0

0.00

8

20

5

0

33

新疆

1

5.00

24

17

6

0

48

兵團

2

44.80

1

0

4

0

7

總計

150

19440.37

6841

1214

1998

663

10866

  附件2:

2019年1-6月一般行政處罰案件數及罰款金額表

省份

案件數

處罰金額(萬元

北京

2365

8438.12

天津

837

4924.50

河北

9409

41506.57

山西

2363

23862.84

內蒙古

1187

11911.58

遼寧

617

8016.43

吉林

563

4235.17

黑龍江

305

5479.65

上海

1002

14285.87

江蘇

5588

50511.72

浙江

2838

25480.45

安徽

1260

7281.82

福建

1709

13401.54

江西

991

8813.19

山東

6754

42482.59

河南

4773

21129.25

湖北

1275

11829.41

湖南

1212

7631.94

廣東

7278

61656.43

廣西

1022

11926.18

海南

289

5046.44

重慶

1435

8637.99

四川

2736

18646.56

貴州

556

8139.63

雲南

917

8206.34

西藏

62

547.94

陜西

2850

16602.12

甘肅

589

6367.41

青海

69

692.46

寧夏

243

2443.48

新疆

590

2440.61

兵團

60

712.64

總計

63744

463288.90

  附件3:

  典型案例1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秀溪工業聚集區劉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3月中旬,湖南省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嘉禾分局發現嘉禾縣秀溪工業聚集區某公司院內堆放有大量固體廢物,隨後立即對該情況進行現場調查,調查發現該固體廢物重量約1600噸,該固體廢物大部分位於有“防雨防滲”措施的棚內,小部分露天堆放(但地面基本硬化)。4月9日,嘉禾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對堆放的六堆固廢樣品進行了採樣(標記為1-6號樣品),送郴州市環境監測站進行檢測分析。檢測結果顯示2號樣品的“鎳”指標結果值為25.8mg/L,超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表1浸出毒性鑒別標準值中的鎳指標5mg/L。鑒定結論為:2號樣品為危險廢物。4月28日-29日,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嘉禾分局執法人員對2號樣品堆進行了過磅,過磅重量為25.88噸。經初步調查核實,該批固體廢物來源於廣東省,是劉某等人將該固體廢物從廣東省跨省轉移至嘉禾縣秀溪工業聚集區某公司院內,該公司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

  二、查處情況

  劉某等人從廣東省跨省轉移固體廢物至嘉禾縣未辦理任何手續,危險廢物轉移也未實行國家要求的聯單制度。根據“兩高三部”《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中關於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認定:對名為運輸、貯存、利用,實為排放、傾倒、處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犯罪嫌疑人劉某等人的行為是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行為。5月5日嘉禾縣公安局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三、案件啟示

  (一)及時送樣鑒別,固定重要證據。

  在該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及時送樣檢測,證實轉移的固體廢物中含有危險廢物,同時與廣東省取得聯繫查明危險廢物的來源,為該案件的順利辦理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兩法銜接緊密,形成高效合力。

  在該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院緊密合作,深入挖掘非法轉移和傾倒危險廢物的組織者和受益者,力爭通過此系列案件的查處,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為今後迅速、有效的打擊此類違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典型案例2

廈門某科技有限公司私設暗管偷排廢水被查封停産移送行政拘留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6月20日,原廈門市環境監察支隊接到群眾舉報,反映位於廈門市集美區灌口鎮清溪路的一口雨水窨井有白色污水排出。環境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並對周邊區域開展巡查。進入廈門某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産正常,超聲波清洗線産生的清洗廢水外溢,經收集溝排入廠外廢水收集池。企業聲稱,該收集池的廢水會抽至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後排放。但經過執法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廠外的廢水收集池位於一片齊腰高的草叢荊棘中,貌似正常的集水池內竟然暗藏著一根直徑60公分的排水管,廢水正通過該管直接外排至深青溪,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的外排廢水取樣送檢。6月21日,廈門中迅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檢測報告顯示,送檢的水樣COD濃度為1340mg/L,總磷濃度為4.60mg/L,超過《廈門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322-2011)一級排放標準。

  二、查處情況

  針對該公司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原廈門市環境監察支隊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進行嚴懲。6月20日,當場對該公司相關産污設施實施查封。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6月29日,責令該公司立即停産整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8月20日,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9月10日,原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目前相關責任人已被公安部門行政拘留。

  三、案件啟示

  (一)調查縝密細緻,挖掘背後線索。

  私設暗管排污隱蔽性強、危害性大,因此調查取證必須要細緻嚴謹,才能挖掘背後的違法行為。在本案中,該公司試圖給執法人員造成一種假像,已按照要求收集清洗廢水並經過處理達標後經企業廢水排放口排放。如果執法人員沒有進行細緻縝密的調查,很有可能就無法發現企業的違法行為,該種行為也就無法得到懲治。

  (二)重視執法記錄,固定有效證據。

  在本案中,該公司消極對待環保檢查,採用拖延方式清除收集池旁草叢荊棘,人為製造檢查障礙。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在廠外暗管排放口進行了拍照取證、採樣監測、現場勘驗等,及時固定了證據。通過證據採集、恰當使用法律法規條款依法進行查處,有效落實了環境保護的職責。

  典型案例3

浙江省台州市玉環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25日,原台州市玉環市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台州市玉環市龍溪鎮小山外村有一家非法表面處理企業生産過程中廢水亂排。根據歷年環境違法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初步判斷,該舉報件極有可能涉嫌刑事案件。12月26日上午10時,原玉環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同台州市環境監測站對該公司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玉環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調查。經查,被舉報的企業為玉環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銅産品表面處理的生産,生産原料為HB-銅染色劑、MSA-511除油脫脂劑等,生産工藝為銅産品—除油—清洗—染色—清洗—成品。調查發現,該公司未報批環評,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設施,除油、清洗過程中産生的積液未經處理直接溢流至外環境。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涉嫌未報批環評、未建污染防治設施、擅自從事銅産品表面處理生産、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外環境等環境違法行為。2018年12月26日,原玉環市環保局對該公司進行立案查處,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操作工古某製作詢問筆錄。2019年1月2日,台州市環境監測站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排放的廢水重金屬鉛、鉻、鎳等超標,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三)》的通知(浙環發〔2018〕15號)規定,1月18日,台州市生態環境局玉環分局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2月21日,該公司兩名犯罪嫌疑人陳某、古某被執行拘留,送看守所羈押。目前玉環市公安局已將該案移送玉環市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3月,台州市生態環境局玉環分局根據《玉環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玉政辦發〔2018〕28號),對舉報者發放8000元獎金。

  三、案件啟示

  (一)注重執法聯動,形成執法合力。

  在本案辦理中,各個部門聯合協同行動,規範了環境部門的現場取證、調查詢問工作,同時又滿足了公安、檢察部門提前了解案情的需求,有利於下階段的案件偵辦,為今後迅速、有效的打擊違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二)重視執法記錄,減少執法風險。

  在本案現場執法時,全過程進行視頻記錄,保證執法檢查時過程合理合法,現場證據客觀充分,為鎖定案件重要線索、減少執法風險提供了重要技術支撐。

  (三)設立有獎舉報機制,發揮群眾力量。

  2018年7月,台州市玉環市出臺多領域覆蓋的環境違法有獎舉報辦法,獎勵範圍涉及固體廢物、大氣、水環境污染等多種環境違法行為。本案的線索由群眾提供,充分發揮了環境監管中的群眾力量,使得環境違法行為早發現、早處理,有效避免了一些重大環境事故的發生。

  典型案例4

四川省西昌市某(集團)股份公司紙板廠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3月,四川省環境監察執法局通過視頻監控影像與自動監測數據分析對比,發現西昌市某(集團)股份公司紙板廠總排口外排廢水存在異常,涉嫌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逃避監管偷排高濃度廢水。3月13日20時,執法人員對該廠進行夜間突擊檢查,發現該廠生産廢水總排口3台自動監測設備(COD、氨氮、總氮)取樣管插在人為放置的白色塑膠瓶內,塑膠瓶內為人為配置的替代樣,干擾正常採樣,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該廠污水處理站二沉池、三沉池上方分別有水管正在向池內注入清水,稀釋外排廢水中的污染物。同時,對總排口出水採樣檢測,COD濃度為677mg/L,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6.52倍,涉嫌超標排放污染物。

  二、查處情況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現場檢查、調查事實,認為該廠利用篡改、偽造線上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排污的行為以及超標排污的行為均涉嫌環境違法,決定分別立案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該廠以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方式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涉嫌環境犯罪。3月25日,四川省環境監察執法局將該廠涉嫌環境犯罪違法行為移送四川省公安廳偵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4月9日,公安機關將該廠環保技術管理人員以及自動監控設備運維公司人員共3人因涉嫌污染環境罪進行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4月16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召開案審會,對於四川省某(集團)股份公司紙板廠外排廢水中COD濃度超標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以及《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定,對該廠處以罰款人民幣80萬元。

  三、案件啟示

  (一)科技助力,精準執法。

  針對本案中涉水企業違法排污行為暫態性、階段性的特點,四川省環境監察執法局採用資訊化手段精準獲取違法線索。通過視頻系統觀察排放口的水量大小、顏色特點,從而可以發現異常排污的時間節點,然後調取該時間節點的自動監測設備數據,查看水量、污染物濃度是否存在正相關性,精準鎖定違法線索。經綜合比對分析,掌握排污規律,選定突擊檢查時間,精準發現違法排污行為。

  (二)週密部署,有效執法。

  在本案中,四川省環境監察執法局充分考慮到夜查會遇到的各種突發情況,制定應對方案。依託移動執法系統污染源檔案、排污許可資訊平臺等,掌握企業的産排污環節及治污工藝等情況;利用廠區平面圖及奧維地圖等資訊,對現場周邊環節進行勘察,明確線上站房、排污去向等關鍵點位,有針對性的布設執法人員;提前到位、蹲點守候,利用視頻監控發現排污行為後,立即分組抵達指定位置進行執法檢查。

  典型案例5

陜西省延安市子長縣某礦業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4月29日,陜西省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執法人員對子長縣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建設,現場不能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法人員現場製作檢查筆錄以及拍照取證,並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了詳細詢問,製作了詢問筆錄。于當日向該礦業公司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建設,在未取得環評手續前不得開工建設。5月5日,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對該礦業公司進行立案調查。5月10日,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召開案件審查委員會會議,集中研究審議並形成一致意見,該公司涉嫌存在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因該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後停止了建設,根據《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中“建設項目停止建設的,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的規定,經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召開案件審查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對該公司處以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的處罰。經執法人員調查,該公司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為14.70億元,按照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一處以罰款人民幣1470.41萬元。5月7日,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向該公司下發《一般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該公司未提出聽證申請和行政復議。5月15日,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向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於當日送達。該公司認錯態度良好,于當日全額繳納了罰款。

  三、案件啟示

  本案是陜西省縣一級生態環境部門自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執行單個環境違法案件處罰金額最大的一起,具有極大的震懾作用和教育意義。同時,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證據取證充分、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鏈條完整、法律法規適用準確,注重案件“回頭看”監督,為今後“未批先建”類案件的處理積累了一定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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