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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危廢違法案例(二)丨湖南省常德市李某非法收集轉移廢礦物油及涉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

2021-07-29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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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2021年4月至9月,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繼續在全國聯合組織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為提煉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經驗做法,結合工作重點,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匯總了第三批10個涉廢礦物油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學習借鑒相關經驗做法。
  湖南省常德市李某非法收集轉移廢礦物油及涉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
  【典型意義】
  完善行政執法協助制度,保障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維護生態環境執法權威。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生態環境局安鄉分局(以下稱安鄉分局)接群眾12369熱線舉報:一輛鄂N小型貨車,在多家汽修門店從事收集廢礦物油活動,涉嫌非法轉移危險廢物。接報後,安鄉分局迅速組織執法人員和車輛對全縣汽修廠展開摸排,約一小時後在某汽車修理店門口發現該貨車正在收購廢機油。
  執法人員立即向嫌疑人李某出示了行政執法證,要求李某配合調查,提供危廢經營許可證和轉移聯單,李某以到車內拿證件為由迅速使用備用鑰匙啟動車輛試圖逃逸,為防止執法對象逃脫並將證據滅失,執法人員立即驅車跟隨嫌疑人車輛,同時聯繫安鄉縣公安局請求協助執法。嫌疑人車輛行至某河堤路面時兩次故意倒車,將執法車輛車頭撞損。安鄉縣公安局接警後迅速調派民警出警,並在第一時間趕到事發現場,控制了犯罪嫌疑人李某。
  經查,嫌疑人李某未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手續,在安鄉縣境內收集了多家汽車修理廠的廢舊機油共2.36噸,擬將收集的廢機油售往湖北某危險廢物經營公司。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2021年7月5日,常德市生態環境局對李某非法收集、轉移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第一百二十條第(五)項的規定,2021年6月8日,安鄉縣公安局對李某予以行政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2021年6月9日,安鄉縣公安局以涉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予以刑事立案。6月28日,安鄉縣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件啟示】
  司法聯動機制高效運作,為生態環境執法保駕護航。
  生態環境執法過程中時常會遇到暴力抗法,威脅人身安全的情況,各地需要完善行政執法協助制度。例如,常德市先後建立了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中級法院駐生態環境局聯絡室,在暴力抗法事件中,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阻止,保障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維護執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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