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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生態環保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將視情況開展例行督察、專項督察、駐區督察

2020-04-09 來源:中國環境報

2020-04-09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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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首次以黨內法規形式,明確了省內生態環保督察制度框架、程式規範、許可權責任、結果運用等,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堅定決心,將為依法開展省生態環保督察、不斷夯實生態環保政治責任、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實施辦法》規定,根據中央生態環保督察開展情況,按照山東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視情組織對各市黨委和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屬企業開展例行督察;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強化日常巡查督導,組織開展駐區督察。

  據悉,例行督察對象包括:各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可以下沉至有關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承擔重要生態環保職責的省政府有關部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省屬企業;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專項督察內容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重點區域、領域、行業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駐區督察內容主要包括: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生態環保督察以及省生態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生態環保督察以及省生態環保督察進駐期間轉辦信訪件整改落實情況;行政區域(含海域)內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行政區域(含海域)內的群眾環境信訪舉報件以及省生態環保督察熱線轉辦件辦理情況;其他需要開展駐區督察的事項。

  《實施辦法》規定,對督察發現的失職失責情況,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許可權、程式和要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等部門或者被督察對象。對不履職或者不正確履職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地方和單位黨政領導幹部,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

  記者周雁淩 季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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