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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制修訂千項環保標準

標準號:科技標準司

2006-04-04 實施

2006-04-04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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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環保總局最近發佈《“十一五”國家環保標準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了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一五”國家環保標準工作目標是,初步建立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法規體系,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完成100余項重要的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法規、1000項以上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完善國家環境品質標準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環境品質評價技術規範體系是“十一五”標準工作的重要一環,國家環保總局將著手修訂《地表水環境品質標準》、《土壤環境品質標準》等標準,制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品質標準》等。未來五年加大制定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工作的力度,完成鋼鐵、煤炭、火力發電、農藥、有色金屬、建材、制藥、石化、化工、石油天然氣、機械、紡織印染等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增加行業型排放標準覆蓋面,逐步縮小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範圍。對實施時間較長的排放標準進行全面復審和修訂,提高其排放控制水準。在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制修訂工作中,國家環保總局加大採用先進監測技術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的力度。以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方法標準為重點,全面開展各種環境介質中有害物質和有害因素監測方法標準、監測技術規範的制修訂和環境標準樣品的研製工作。重點開展各種有機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監測方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國家環保總局全面開展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技術規範制定工作,制定適用於環境影響評價、生態保護、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與控制、環境資訊與檔案管理、清潔生産審核、環境工程建設管理、環境標誌與環境保護産品認證、環境污染健康損害判定、迴圈經濟與生態工業等工作的技術規範。今後五年,按照《地方環境品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標準備案工作,公佈備案資訊,規範和促進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發展。

  國家環保總局將採取多種措施以保證完成“十一五”環保標準目標和任務。第一,加強對制定和實施環境品質標準的理論研究。開展代表性環境污染物的環境基準研究和驗證工作。適應國家環保工作的需要,夯實環境保護標準科研基礎,提高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品質和效率,促進環境保護標準的良性發展。第二,適時修訂環境品質標準,為國家確定環保工作目標提供依據。第三,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建立環境保護技術法規體系和標準體系,將環境品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等具有強制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納入技術法規管理體系,將其他自願採用的規範性文件納入標準管理體系。修改有關法律,明確超標責任,賦予污染物排放標準強制效力。第四,提高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準。制定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環境保護技術法規制修訂工作指南及用於指導和規範清潔生産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等各類標準編制工作的規範性文件,並嚴格按要求開展工作。在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中,充分發揮環保標準研究技術支撐單位的作用。第五,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環境保護標準工作所需經費投入,提高單項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經費額度。在標準制修訂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地方環保管理部門、科研和監測機構及國內外先進企業的積極性。“十一五”期間,每年力爭安排3000萬元用於支援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工作,建立和完善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法規體系和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第六,充分調動各有關方面力量參與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要著重發揮環保系統科研、監測和管理機構的積極性,同時開展與産業部門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合作。在標準制修訂工作中,借鑒國外的成果和經驗,與國外政府或科研機構就環境保護標準進行合作。第七,促進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發展,規範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備案工作。支援各地開展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定工作,加強對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指導。(姬鋼)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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