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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函

2016-07-06

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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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省(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第六次會議精神,按照《關於印發〈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環大氣〔2016〕80號)要求,切實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修訂,進一步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減輕重污染天氣影響,現將有關情況函告如下:

  一、高度重視預案修訂工作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第六次會議要求,做好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做到“五個突出抓好”。其中之一即突出抓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加快完成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統一預警分級標準。各地要高度重視,按照會議要求,把重污染天氣應對作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以修訂預案為抓手,建立健全職責明確、流程清晰、措施可行、督查到位、確保效果的工作體系,不斷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水準。

  二、著力提高預案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一)拓展操作空間。堅持提前預警。在預測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要及時發佈預警。紅色預警一般應提前24小時向社會公開發佈。強化上限預警。當預測可能出現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氣時,應按空氣品質預報結果上限確定預警級別。可能出現長時間、大範圍重污染天氣時,應根據上級預警提示,結合本地實際確定預警級別。實行分時實施。應急減排措施應該在發佈預警時即組織開展實施,重污染天氣來臨時及時提醒公眾採取健康防護措施,並及時發佈預計預警解除時間,指導公眾合理安排生産生活。

  (二)嚴格底線措施。以控制細顆粒物(PM2.5)日均濃度不超過300微克/立方米為原則,制定各級別預警減排力度。充分運用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解析工作成果,篩選確定應急減排重點,把各級別減排力度分解細化至具體行業、具體大氣污染源。要首先把工藝水準落後、污染治理水準低、環境違法行為多發、未按期完成治污任務、超排放標準或超總量控制排放的大氣污染源納入應急減排範圍。明確不同行業、不同工藝流程的應急減排措施,實施“一廠一策”,避免減排比例“一刀切”。

  (三)完善配套方案。組織指導重污染天氣應對參與單位制定配套部門實施方案和企業操作方案,將預案確定的各項任務細化為“誰要做”“何時做”和“如何做”。在組織部門編制實施方案時,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具體崗位職責、應急流程及步驟、監督指導工作要求等。指導企業合理確定減排基數,將應急減排目標細化至重點産污環節,確定停限産或其他應急減排措施,明確操作流程,做到全程留痕,實現過程可回溯、效果便於核定。制定配套監督檢查方案,實行“雙隨機”方式,組織專門力量,對照預案及實施方案、操作方案,對預警發佈、措施執行、資訊公開進行督查,掌握預案實施情況,督促減排措施落實到位。

  (四)及時報送預警資訊。發佈黃色及以上級別預警的地級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在發佈(調整和解除)預警資訊1小時內,由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部門分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接到預警資訊報告的同時,及時將有關預警資訊向環境保護部報告。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應及時收集匯總行政區域內城市人民政府預警發佈情況,定期向環境保護部報告。環境保護部將對各地重污染天氣應對情況進行通報。

  (五)加強預案資訊公開。各地在預案修訂工作過程中,要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及時反饋意見建議採納情況。預案修訂完成後,要將預案全文公開,包括強制性應急減排措施涉及的單位及減排要求等內容。預案執行過程中,要及時公開應急減排措施內容及執行情況。應對結束後,及時組織開展預案實施情況評估,公開應對情況及評估結論。

  三、加強區域協同應對

  2016年2月2日至3月31日,京津冀試行統一的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期間,區域內出現重污染天氣的城市預警行動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區域重污染天氣協同應對。要進一步擴大協同應對地域範圍,京津冀地級及以上城市和河南省鄭州市、新鄉市、鶴壁市、安陽市、焦作市、山東省濟南市、淄博市、聊城市、德州市、濱州市等傳輸通道城市,按照這一標準組織開展預案修訂。其他城市參照該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預案。我部將會同中國氣象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繼續推動統一預警分級標準。

  四、組織開展預案修訂督導檢查

  各省(區、市)要指導督促行政區域內城市人民政府,及時組織開展預案修訂。京津冀各城市及傳輸通道城市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修訂發佈工作。我部將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地預案有效性、可操作性和減排措施進行量化評估,並適時組織對各地預案修訂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7月6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二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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