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達標排放和滿足總量指標控制要求是現有企業污染治理的最基本要求,超標和超總量排放污染物將依法實施處罰,國家層面對於現有企業其許可限值按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指標來核定,即不因為實施排污許可制改革而增加對企業的額外負擔,這有利於排污許可證制度順利與現有環境管理要求相銜接,從而保障排污許可制度的有效推行,以最小的制度改革成本推進制度的快速落地,實現管理效能的提高。同時也有利於實現企業間的公平。
此外,《方案》同時也指出對於環境品質不達標或有改善需求的地區,環保部門可以通過提高排放標準、制定環境品質限期達標規劃等手段對排污單位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