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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及排放監測計劃制定工作的通知

2019-04-19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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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辦氣候〔2017〕198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根據《“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為紮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相關工作,完善配額分配方法,夯實數據基礎,確保數據品質,我委將組織開展2016、2017年度碳排放數據報告與核查及排放監測計劃制定有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範圍

  2016、2017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及排放監測計劃制定有關工作的範圍涵蓋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航空等重點排放行業(具體行業子類參見附件1)中,2013至2017年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溫室氣體排放符合上述條件的自備電廠(不限於以上行業),視同電力行業企業納入工作範圍。

  二、工作任務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組織上述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和第三方核查機構,按照以下程式,抓緊開展工作。

  (一)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及制定監測計劃。組織管轄範圍內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根據我委已分批公佈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改辦氣候〔2013〕2526號、〔2014〕2920號和〔2015〕1722號)要求,分年度核算並報告其2016年和2017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及相關數據。此外,根據配額分配需要,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須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要求核算並報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關基礎數據,並按附件4要求制定並提交排放監測計劃,用於規範有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和核算活動。在工作過程中,地方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工作要求,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確保任務順利完成。

  (二)第三方核查。地方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核查機構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提交的年度排放報告和補充數據表進行核查並對排放監測計劃進行審核,有關工作要求參照本通知附件5。核查工作完成後,民航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將年度排放報告、補充數據表和核查報告抄送民航局。

  (三)復核與報送。地方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提交的排放報告及第三方核查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和監測計劃審核報告的復核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採用抽查復查、專家評審等方式確保數據品質,並於2018年5月31日前將復核確定後的匯總數據(excel格式,參考附件2)、單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核查報告結論頁(pdf格式,加蓋公章)、排放報告(pdf格式,加蓋公章)、補充數據表(excel格式)、經審核的監測計劃(pdf格式,加蓋公章)以光碟形式報我委(氣候司)。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實所需工作經費,抓緊部署工作,保質保量完成。為加強對地方的支援,我委組織建立了相關幫助平臺,利用該平臺組織專家對相關的典型問題進行統一答覆。有關各方可線上註冊登錄,並就核算與核查工作中涉及的各項技術問題進行諮詢。該平臺連結和本通知附件可在我委門戶網站氣候司子站查詢和下載(http://qhs.ndrc.gov.cn)。工作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委。

  聯繫人:叢人、鞠學泉、劉峰

  聯繫電話:010-68502911/5651

  特此通知。

  附件:1. 覆蓋行業及代碼

     2. 2016(2017)年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碳排放匯總表

     3. 2016(2017)年碳排放補充數據核算報告模板

     4. 排放監測計劃模板

     5. 排放監測計劃審核和排放報告核查參考指南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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