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函〔202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支援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推動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政策落地,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5部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
國務院有關部門、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根據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試驗情況,本通知內容適時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
有關行政法規 |
調整實施情況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
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自駕遊進境遊艇實行免擔保政策。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註冊企業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完善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
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的有關規定,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登記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允許由外國船舶檢驗機構開展船舶入級檢驗。在強化對引入外國船舶檢驗機構管理,保障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生産安全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完善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允許僅涉及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口的外籍郵輪運營多點挂靠航線業務。基於海南海域情況及海南國際郵輪發展狀況,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允許中資郵輪運輸經營主體在海南三亞、海口郵輪港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相關部門及三亞、海口市人民政府依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試點經營主體和郵輪運營的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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