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函〔202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是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為加強和規範排污口監督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態環境品質為核心,深化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範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準,為建設美麗中國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原則。
水陸統籌,以水定岸。統籌岸上和水裏、陸地和海洋,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確定排污口設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
明晰責任,嚴格監督。明確每個排污口責任主體,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
統一要求,差別管理。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指導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現有排污口,規範審批新增排污口,加強日常管理。地方結合實際制定方案,實行差別化管理。
突出重點,分步實施。以長江、黃河、渤海等相關流域、海域為重點,明確階段性目標任務,率先推進長江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機制,將管理範圍逐步擴展到全國各地。
(三)目標任務。2023年底前,完成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太湖流域(以下稱七個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重點海灣排污口排查;推進長江、黃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七個流域、近岸海域範圍內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七個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重點海灣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規體系比較完備、技術體系比較科學、管理體系比較高效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二、開展排查溯源
(四)組織排污口排查。生態環境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排污口排查整治試點,指導各地進行排查整治。省級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地市級人民政府承擔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體責任,制定實施方案,壓實生態環境等部門責任;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組織開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類排污口的分佈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徵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資訊。
(五)確定排污口責任主體。各地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於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屬地地市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係,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後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範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三、實施分類整治
(六)明確排污口分類。根據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徵,將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其中,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産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水産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各地可從實際出發細化排污口類型。
(七)明確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為重點開展整治。整治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有序推進。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地市級人民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對排污口進行取締、合併、規範,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取締、合併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排查出的入河入海溝渠及其他排口,由屬地地市級人民政府結合黑臭水體整治、消除劣Ⅴ類水體、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流域(海灣)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
(八)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採取責令拆除、責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九)清理合併一批。對於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併,污水依法規範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應盡可能清理合併,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於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盡可能清理合併排污口,清理合併後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工礦企業排污口的,應告知屬地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於集中分佈、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産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
(十)規範整治一批。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利於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範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佈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採取調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置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並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於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
四、嚴格監督管理
(十一)加強規劃引領。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塗規劃等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排污口佈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排污口設置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
(十二)嚴格規範審批。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設置實行備案制。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建設項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於省界緩衝區、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湖和存在省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由生態環境部相關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稱流域海域局)負責實施,並納入屬地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上述範圍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由屬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分級審核許可權。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應徵求有管理許可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污口審核、備案資訊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
(十三)強化監督管理。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有監督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資訊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水生態環境品質較差的地方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併、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流域海域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有關單位。
(十四)嚴格環境執法。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並留存證據。
(十五)建設資訊平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依託現有生態環境資訊平臺,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排污口資訊平臺,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核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資訊,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資訊平臺的數據共用,實現互聯互通。排污口相關資訊及時報送流域海域局並納入國家生態環境綜合管理資訊化平臺。各地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納水體等資訊資源共用機制,提升資訊化管理水準。
五、加強支撐保障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發揮統籌協調、督促落實作用。生態環境部要會同水利部等有關部門,緊盯目標任務,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健全長效機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責任,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對工作不力的地區進行通報。國務院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形成合力。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組織調度,壓實各方責任。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確保改革工作落實到位。
(十七)嚴格考核問責。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相關工作考核,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地方、部門和人員責任。
(十八)強化科技支撐。加強科技研發,開展各類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管線排查等實用技術和裝備的研發整合,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務提供保障。深入開展排污口管理基礎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間分佈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的影響,識別輸入輸出響應關係,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
(十九)加強公眾監督。加強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宣傳,引導公眾投身美麗河湖、美麗海灣保護和建設,加大對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路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資訊。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並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資訊。各地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