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佈了《
核動力廠管理體系安全規定》(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規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生態環境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的編制目的、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核動力廠管理體系安全規定》的目的是什麼?
答:一是進一步落實《核安全法》要求。《核安全法》在安全領導、安全管理、核安全文化等方面對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提出了要求,《規定》對上述要求予以進一步細化。
二是應對核安全新形勢新挑戰。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在決策、考核、組織、資源等方面,相對於控股企業集團,存在權責不對等的現象,導致核安全責任難以全面落實。《規定》對影響核安全的各要素進行系統化梳理,對企業集團和相關單位適當予以延伸監管,有利於進一步壓實核安全責任,提升核安全水準。
三是借鑒國際經驗。國際原子能機構發佈的《安全領導與管理》,要求整合核安全、安全生産、安全保衛、品質、環境、職業健康等管理體系,被歐盟各國及其他有關國家採用。《規定》對國際原子能機構相關文件進行了充分吸收。
問: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十分關心《規定》的編制情況,能否介紹下編制過程?
答:編制組開展調研論證,不斷優化方案,開展了多次專題研討,形成了《規定》草案。2020年6月和10月,草案兩次提交國家核安全專家委員會審議。2020年8月,廣泛徵集國務院相關部門、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核電企業集團和營運單位、重要科研院所和行業協會等55家單位的意見。2020年11月,通過網路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20年12月,草案通過生態環境部部務會審議併發布。
問:請介紹下《規定》編制依據什麼原則?
答:《規定》緊扣《核安全法》,緊扣核動力廠管理體系,緊扣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緊扣延伸監管。同時,《規定》結合我國國情,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總結我國核安全工作的良好實踐,瞄準核能行業發展和核安全監管的現實需求,以加強管理體系建設為著力點,壓實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責任。
問:《規定》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規定》分為“總則”、“安全責任”、“安全領導”、“安全管理”、“核安全文化”、“評價改進”、“罰則”、“附則”等八個章節和一份附件,共四十八項條款。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目的依據、適用範圍、調整對象等。
第二章“安全責任”規定了對核動力廠控股的企業集團、營運單位和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安全領導”規定了安全主管領導、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安全相關部門的職責,提出了管理承諾、安全審議機制等要求。
第四章“安全管理”規定了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管理體系建設、資源管理、工作過程等有關要求。
第五章“核安全文化”規定了核安全文化建設的有關要求,涉及教育培訓、經驗反饋、違規造假防控等。
第六章“評價改進”規定了核動力廠管理體系監察與評價、管理部門審查、不符合項管理、糾正措施等要求。
第七章“罰則”規定了相關組織和人員違反本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了約談制度。
第八章“附則”規定了術語定義和生效日期。
“附件”給出了管理體系總論框架的編寫建議。
問:《規定》對安全責任是如何界定的?
答:依據核安全法和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負相應責任。《規定》引入了“企業集團”的概念,要求企業集團承擔起領導責任,有利於企業集團內部統籌協調人、財、物,提高管理效能,進一步落實核安全責任。
問:《規定》引入了約談制度,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根據《規定》,對於未按要求落實管理體系要求的企業集團和營運單位,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這是為了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推動安全責任的落實。
《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第二條明確約談辦法適用於“未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相關企業負責人”,第五條明確規定“經生態環境部組織核查或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進行約談:……(三)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工作推進不力,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品質明顯惡化、生態破壞嚴重或核與輻射安全問題突出的……”。 考慮到目前國內的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和企業集團在法律性質上均屬於國企,且其從事的核電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和核安全有較大影響,《規定》中的約談制度與《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規定的約談對象和約談情形保持了合理銜接。
問:後續如何進一步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
答: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後續將開展系列工作,推動《規定》有效實施,確保在法治軌道上不斷推進核安全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一是做好規章解讀,統一對《規定》要求的認識;二是開展宣貫培訓,指導有關單位準確把握《規定》要求;三是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規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