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修改 • 專家解讀① | 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
發佈時間:2024-01-06來源: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字號:[大][中][小]
消耗臭氧層物質是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的一類化學物質。為保護臭氧層,國際社會達成了《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管控。2016年,國際社會達成了《〈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將氫氟碳化物納入受控物質範圍。氫氟碳化物對臭氧層無破壞作用,但具有溫室效應。作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我國高度重視保護臭氧層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國務院關於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彰顯了我國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的決心。
一是《決定》明確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領導,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保證。新時代以來,我們之所以取得生態文明建設巨大成就,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大步伐,實現“四個重大轉變”,根本在於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在於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科學指引。
二是《決定》明確禁止將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用於製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等用途。此前,我國已按照國際公約要求如期實現了全氯氟烴、哈龍、四氯化碳、甲基氯倣和甲基溴五大類消耗臭氧層物質製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等用途的全面淘汰。但是,這些物質仍然可以在原料用途等方面使用,存在流入製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等用途的風險。為此,《決定》明確禁止將國家已經淘汰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用於製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等用途,並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三是《決定》強化了法律責任。對於超出生産配額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生産或者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等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解決了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對於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而直接排放等違法行為,增加了責令停産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的處罰方式,豐富了處罰種類,增強了法律的威懾力。與環境保護法銜接,明確因違反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記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佈。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于文軒、北京化工大學講師 宋麗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