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起實施
本規定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解釋
1 引言
1.1目的
本規定的目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安全原則,對民用核燃料迴圈設施(以下簡稱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安全提出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
1.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核燃料的生産、加工、貯存和後處理設施,不包括核燃料在反應堆內使用的安全要求。
本規定的內容涉及核燃料迴圈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作和退役。本規定只規定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安全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對不同類型的核燃料迴圈設施應如何滿足這些要求則不作具體規定;同時,本規定也不對特定類型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安全提出專門要求,根據實際需要將制定相應的安全導則,作為本規定的説明和補充,對有關安全問題提出更具體的要求和較詳細的指導原則。
本規定不考慮核燃料迴圈設施的非輻射安全問題,除非由其可能引起輻射危害。
關於核材料管制方面的要求遵照核材料管制有關規定。
2 安全職責
2.1營運單位的主要職責
營運單位必須對其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安全負全面責任,直至其核燃料迴圈設施退役終了或其責任已合法地轉移為止。其主要職責是:
(1)按照國家有關核安全法規的要求向國家核安全部門申請所規定的安全許可證件,提交批准和發放安全許可證件所需要的安全分析報告和其他有 關資料,並保證這些報告和資料符合要求。
(2)保證其核燃料迴圈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作和退役符 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法規與標準的要求,遵循所規定的許可證條件。
(3)建立保證其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安全符合有關要求的制度和管理體制, 責任明確。
(4)制定並定期復審和修改各種工況下用以保證其核燃料迴圈設施安全 的各種規程、大綱和計劃。
(5)確保有數量足夠、受到充分培訓和能勝任其職責的合格工作人員,併為工作人員完成任務提供相應的條件。
(6)建立並保存所有安全重要活動的記錄,按要求定期向國家核安全部門提交報告;發生偏離運作狀態的事件或事故時,立即按報告制度報告事件或事故的性質、範圍和後果,以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
(7)接受國家核安全部門對其核燃料迴圈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
2.2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核燃料迴圈設施的主管部門對所屬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安全負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對所屬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安全工作實施領導和管理,保證給予所屬核燃料迴圈設施的營運單位必要的支援,並對其進行督促檢查。
(2)參與有關核燃料迴圈設施安全法規的起草和制訂,組織制訂有關核燃料迴圈設施安全的技術標準。
(3)組織所屬核燃料迴圈設施的營運單位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核安全法規的要求制訂和實施應急計劃。
2.3國家核安全部門的主要職責
國家核安全部門對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安全實施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有關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安全法規和導則,審查認可有關安全標準。
(2)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法規的要求,審評核燃料迴圈設施營運單位提交的安全分析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批准頒發相應的安全許可證件。
(3)對核燃料迴圈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作和退役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核實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安全是否符合有關法規、標準和所規定的許可證條件。
(4)對不符合法規、標準或許可證條件的事項,要求予以糾正或補救,必要時,採取強制性措施。
3 安全目標
3.1總目標
建立並保持有效的防禦措施,保護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免遭輻射危害。
3.2輻射防護目標
確保在正常運作狀態下核燃料迴圈設施內及由核燃料迴圈設施釋放出的放射性物質所引起的輻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儘量低的水準,並低於國家規定限值,確保事故引起的輻射照射的程度得到緩解。
3.3技術安全目標
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預防事故;對設計中考慮的所有事故,要確保其輻射影響是可接受的,並確保那些會導致嚴重輻射後果的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極低。
4 廠址選擇
4.1廠址要求
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廠址、廠址所在區域及其周圍環境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在核燃料迴圈設施壽期內不會發生嚴重影響核燃料迴圈設施安全的外部自然事件和人為事件,或者能夠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將可能發生的事件 的影響減至可以接受的程度。
(2)在核燃料迴圈設施正常運作狀態下,廠址與核燃料迴圈設施綜合影響所造成的對公眾的輻射照射能保持在合理可行儘量低的水準,並符合國家的規定。
(3)事故狀態下,能夠(包括能夠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使公眾免遭不可接受的輻射照射。
4.2廠址評價
4.2.1必須考慮的因素
評價一個候選廠址是否符合4.1節提出的廠址要求時,必須綜合考慮以下諸方面的因素:
(1)廠址所在區域可能發生的影響核燃料迴圈設施安全的外部事件,如地震、洪水及極端氣象事件等自然事件和火災、爆炸及飛機墜毀等人為事件。
(2)可能影響核燃料迴圈設施運作和事故狀態下釋放的放射性物質向人體轉移的廠址特徵及其環境特徵,如地形、氣象、水文、生態、土地和水資源的利用等。
(3)與評價個人和群體可能受到的輻射危害及必要時採取應急措施有關的特徵,如人口密度與分佈、交通和通訊等。
4.2.2廠址評價文件
必須將廠址評價結果寫成足夠詳細的文件,以供國家核安全部門進行獨立審評。該文件的內容必須包括:
(1)按4.2.1的要求,對廠址的各項特徵所作的評價及其結果。
(2)與廠址有關的設計基準外部事件及相應的設計基準。
(3)所採用的評價模型和分析方法。
(4)選定當前廠址的理由。
5 設計與建造
5.1總的要求
核燃料迴圈設施的設計與建造必須採用經過試驗和工程經驗證明為有效的技術,綜合考慮減輕事故後果的專設安全設施和限制事故發生頻率的安全系統的設置及可靠性要求,為本規定第3章所提出的安全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的保證。
5.2對外部事件破壞效應的防禦
核燃料迴圈設施的設計必須與其廠址特徵及環境條件相適應;其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的設計基準和建造品質必須為防禦可能的外部自然事件和人為事件的破壞效應提供合理的保障。
5.3輻射安全
5.3.1放射性物質的包容與控制
必須設置適當的密封屏障系統,提供可靠的密封功能和足夠的包容能力,將放射性物質限制在規定部位或場所,使運作狀態和事故工況下規定部位或場所之外遭受放射性物質污染的可能性減至最小;並保證任何放射性物質外逸所造成的污染在運作狀態下低於規定限值,事故工況期間低於可接受限值。
5.3.2放射性物質廠內轉移的控制
核燃料迴圈設施的設計應使放射性物質在廠內的轉移減到最少。對於必需的放射性物質在廠內的轉移,必須提供在正常和可能的異常條件下均具有足夠安全性的轉移系統和設備,並採取相應的輻射遮罩和監測等措施,以防止放射性物質泄漏和工作人員意外受照。
5.3.3放射性廢物的管理與排放控制
核燃料迴圈設施的設計應使放射性廢物的産生量減至最小。必須設置相應的放射性廢物管理系統,使設施運作所産生的放射性廢物得到適當的分類、收集、處理、貯存或處置;使排放至環境的放射性物質的濃度和總量,在運作狀態下保持在規定限值以下並符合合理可行儘量低原則,事故工況下不超過可接受限值。
5.3.4工作人員的受照控制
必須設置足夠的輻射遮罩和防護手段,併為工作人員提供盡可能縮短其受照時間的有效的工作環境和設備,使工作人員所受到的照射,在運作狀態下能保持在規定限值以下並符合合理可行儘量低原則,事故工況下不超過可接受限值。
5.3.5輻射監測設備
必須設置用於在運作狀態和事故工況下進行充分輻射防護監督的設備。
5.4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
5.4.1單元的核臨界安全
必須提供可靠的設計特性,使(並通過核臨界安全分析證明)易裂變材料單元在任何運作狀態和事故工況下均保持次臨界狀態。
5.4.2多單元陣列的核臨界安全
必須考慮陣列中單元間的相互作用,提供可靠的設計特性,使(並通過核臨界安全分析證明)陣列在任何運作狀態和事故工況下均保持次臨界狀態。
5.4.3核臨界事故的探測與報警
在可能發生核臨界事故的場所,必須設置足夠靈敏和可靠的核臨界事故探測與報警系統,並保持事故緩解措施的可用性。
5.5防火與防爆
必鬚根據火災與爆炸危險性分析,提供預防、探測、撲滅、限制和控制:火災與爆炸的措施和能力,使外部和內部事件引起火災和爆炸的可能性及其 後果減至最小。
5.6輔助設施與系統
輔助設施與系統的設計必須考慮事故工況和應急條件下的需要,必須評價供電、供水等輔助設施與系統的容量和可靠性對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的功能完整性的影響,必要時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5.7事故應急能力
必鬚根據需要提供適當的事故應急措施與能力,包括設置事故報警、應急通訊、人員撤離和醫療救治等必要的應急設施與設備。
5.8核材料衡算管理與實物保護
核燃料迴圈設施的核材料衡算管理與實物保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要求。核燃料迴圈設施的設計與建造必須為滿足上述要求提供相應的條件。
5.9其他安全要求
5.9.1檢查、試驗與維修考慮
必須為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或設備)的檢查、試驗和維修提供方便和條件,以保持它們執行安全功能的能力。
5.9.2安全重要物項的共用
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或設備)不應與其他核設施共用,除非能夠證明這種共用不會影響參與共用的任何設施執行其安全功能的能力(包括由事故工況恢復安全狀態的能力)。
5.9.3退役考慮
核燃料迴圈設施的設計必須考慮採取能夠簡化退役活動的措施,如盡可能減少被污染部件與設備的數量,便於構築物和設備去污,以及採用易於清除放射性廢物和被污染物品的措施等。
5.9.4鄰近核設施影響的考慮
位於其他核設施附近的核燃料迴圈設施,其設計與運作必須保證該設施與其他核設施的組合影響不給公眾的健康與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危害。
5.10品質要求
核燃料迴圈設施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或設備)的設計、製造、建造、試驗和維護必須採用適用的經認可的標準,必須使之達到與其所執行的安全功能的重要性相適應的品質要求。
5.11設計安全分析和評價
核燃料迴圈設施許可建造前,其設計必須經過安全分析和評價,以確認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或設備)的設計基準,並證實整個核燃料迴圈設施的設計足以保證各種運作狀態和事故工況下的輻射照射和放射性物質釋放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相應限值。
營運單位在初步安全分析報告中,必須對其核燃料迴圈設施的設計及安全分析的結果進行足夠詳細的描述以便於國家核安全部門在批准發放建造許可證前對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安全特性進行獨立審評。
6 調試與運作
6.1總的要求
必須保證核燃料迴圈設施的運作按照設計要求和國家核安全部門批准的許可證條件進行。營運單位必須擁有為實現這一目標所需要的所有設備、人員和管理體制,並對這一目標的實現負責。
6.2運作限值與條件
必鬚根據核燃料迴圈設施的最終設計和安全分析與環境影響評價以及調試結果制定包括技術和管理兩個方面的運作限值和條件。必鬚根據運作經驗和有關安全特性的實際變化,對運作限值和條件進行復審或修改。
運作限值和條件以及對運作限值和條件的修改必須經國家核安全部門審評和批准。
6.3調試
必須制定調試大綱,並按調試大綱對核燃料迴圈設施進行調試,以驗證整個核燃料迴圈設施(特別是安全重要物項)均已按批准的要求建成並能按設計意圖發揮功能;同時收集安全運作所需要的基礎數據(特別是那些對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的部件和設備的診斷數據)和驗證正常運作規程的正確性。
調試大綱必須經國家核安全部門認可。
必須按調試大綱要求將調試結果寫成書面文件,以便於國家核安全部門審評。
6.4運作安全管理
6.4.1安全管理機構及職責
必須建立和保持適當的職責分明的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稱職的負責人和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以勝任和有效地履行各項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機構必須保證核燃料迴圈設施以安全的方式運作,並嚴格遵守運作限值和條件。
6.4.2培訓
必須制定並執行培訓和再培訓大綱,對運作人員、維修人員和其他與安全有關的人員進行充分的培訓和再培訓,使他們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必須定期對培訓和再培訓大綱進行復審或修改,以保持其有效性。
6.4.3運作規程
必須保證所有與安全有關的運作操作均按正式批准的、詳細的、最新版本書面規程進行。運作規程必須符合所批准的運作限值與條件,並留有適當的安全裕量。同時,運作規程還必須對在運作狀態和事故工況下應採取的行動作出明確的規定,並便於運作操作人員執行。
必須對所有運作規程定期進行復審或修改,並將所作的修改及時通知有關人員。
營運單位有責任向國家核安全部門報送其運作規程。
6.4.4監督、檢查、試驗和維修
必須制定並執行安全重要物項的監督、檢查、試驗和維修大綱,確保在符合輻射防護原則下對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或設備)進行適當的監督、檢查、試驗和維修,使其功能可靠性和有效性保持與設計要求一致。
6.4.5修改
對安全重要物項以及運作限值與條件和運作規程的修改必須進行安全分析,並按規定程式進行鑒定、審查、批准和記錄,使所作的修改不降低保證 安全的能力。
影響到頒發運作許可證依據的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或設備)的修改和運作限值與條件的修改(見6.2節),以及原先由國家核安全部門批准的文件的修改,必須在實施前經國家核安全部門批准。
6.4.6運作輻射防護
必須制定並執行運作輻射防護大綱,該大綱應包括輻射防護管理限值以及技術上和管理上所採取的預防措施,以確保涉及輻射照射的所有活動均按規定進行和受到監督,並符合合理可行儘量低原則。
必須隨著經驗的積累,對運作輻射防護大綱進行相應的復審或修改。
6.4.7記錄和報告管理
必須建立適當的記錄和報告管理制度,以保證記錄、報告和它們的保存與分發符合有關要求。
6.5應急計劃與準備
必鬚根據對核燃料迴圈設施潛在事故後果嚴重程度的評價和廠址特徵,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並作好所規定的應急準備,以確保可能的緊急事態一旦發生時能夠實施各項預先計劃的措施,控制或抑制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和減輕事故後果。
營運單位必須在核燃料迴圈設施開始運作前將其應急計劃(包括實施程式清單)提交國家核安全部門審評,並按批准的計劃進行相應的應急演習。在核燃料迴圈設施運作壽期內,營運單位必須對其應急計劃定期進行復審或修改,並在可行的範圍內定期進行所規定的演習。
6.6運作安全評價
6.6.1運作前的安全評價
核燃料迴圈設施許可運作前,必須對其運作安全進行分析與評價,以確認其設計、建造、運作規程及管理措施足以保證其運作符合設計要求,而不會對廠址內外人員的健康與安全造成危害。
營運單位必須在最終安全分析報告中對這種分析與評價的結果進行足夠詳細的描述以便於國家核安全部門在批准發放運作許可證前對核燃料迴圈設施的運作安全進行獨立審評。
6.6.2運作期間的安全評價
在核燃料迴圈設施運作壽期內,營運單位必須組織專家,定期對其核燃料迴圈設施的運作安全,包括安全重要物項的檢查試驗及維修記錄、運作規程、運作經驗、核臨界安全、輻射防護實踐以及重要異常事件的調查結論等進行分析和評價,並在必要時採取糾正措施,以保證核燃料迴圈設施的運作始終符合設計要求和所批准的許可證條件。
7 退役
7.1總的要求
核燃料迴圈設施運作壽期終止後,營運單位必須負責使其安全退役,並確保退役工作人員和公眾所受到的輻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儘量低的水準。
只有經國家核安全部門批准之後,營運單位才能終止其責任。
7.2退役的實施
核燃料迴圈設施的退役必須按照退役大綱進行。實施中必須確保安全並明確規定組織安排。退役大綱的內容必須包括為使放射性廢物得到安全處置並使退役完成後所需監視最少而應採取的一切步驟與措施。
營運單位必須將所制定的退役大綱和相應的退役安全分析報告報國家核安全部門審評,獲得批准後方可付諸實施。
退役的最終狀態必須經國家核安全部門會同國家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8 品質保證
8.1基本要求
必鬚根據HAF0400《核電廠品質保證安全規定》所規定的原則,制定和有效地實施核燃料迴圈設施的品質保證大綱。品質保證大綱的應用必須與規定物項對安全的重要程度相適應,並必須覆蓋設施全壽期過程中的所有安全重要活動。
8.2品質保證責任
營運單位必須對其核燃料迴圈設施品質保證大綱的制定、實施和評價負責。營運單位可以委託其他單位制定和實施其核燃料迴圈設施品質保證大綱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但必須對大綱的有效性負責。
8.3品質保證大綱
品質保證大綱必須及早制定並報國家核安全部門審核,以適應工程實際 進展的需要。必須定期對品質保證大綱的執行狀況和適用性進行審查,發現 問題時,必須採取糾正措施。
所制定的品質保證大綱必須:
(1)明確規定大綱所適用的物項、服務和工藝;
(2)明文規定負責計劃和執行品質保證活動的組織結構及各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責任與權力;
(3)對影響規定物項品質的各項活動進行有效的控制,保證控制的嚴格程度與物項的安全重要性相一致;
(4)考慮影響品質的各項活動的技術方面,為保證認可的工程標準、規範、技術條件和實踐經驗經過核實並得到遵守作出規定,除了管理性方面的控制之外,還應對要達到的技術目標的確切表述作出規定;
(5)保證影響品質的各項活動是在合適的控制條件下完成的,控制條件應包括達到品質要求所需要的環境條件、設備條件和技能等;
(6)確保必要時採用適當的特殊控制手段、工藝處理、試驗設備和專門技能,以達到規定的品質要求,並確保採用適合的檢查和檢驗方法對品質進行證實;
(7)確保所有影響規定物項品質的活動均按適合於該項活動的程式、細則或圖紙完成,程式、細則和圖紙應包括適當的定性和(或)定量的驗收準則;
(8)確保實施影響規定物項品質的各項活動的人員受到適當的培訓或指導,使之達到和保持應有的技術熟練程度;
(9)確保品質保證記錄製度的建立和執行。
名詞解釋
本規定中使用的一些特定術語的定義如下。
核燃料
含有易裂變核素的材料,放在反應堆內能使自持核裂變鏈式反應得以實現。
民用核燃料迴圈設施
指民用核燃料的生産、加工、貯存及後處理設施,或這些設施中的任何一種。
核安全(安全)
完成正確的運作工況,事故預防或緩解事故後果從而實現保護廠區人員、公眾和環境免遭過量輻射危害。
許可證條件
指國家核安全部門根據有關法規批准頒發的安全許可證件中所規定的許可活動及其必須遵守的條件。
運作狀態
正常運作和預計運作事件這兩類狀態的統稱。
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或設備)
具有和執行核安全功能的構築物、系統和部件(或設備),包括其功能喪失可能使工作人員或公眾受到過量輻射照射的構築物、系統和部件(或設備)以及用以緩解事故可能引起的輻射照射的程度的構築物、系統和部件(或設備)。
安全重要活動
指涉及或影響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或設備)的功能或品質的任何活動,例如廠址選擇和安全重要物項的設計、採購、加工、製造、運輸、貯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裝、試驗、調試、運作、檢查、維護、修理、裝料、修改及退役等。
密封屏障系統
指由一道或多道獨立的實體屏障連同相應的輔助設備(包括通風設備)所構成的系統,該系統能有效地限制或防止正常和異常條件下放射性物質向工作場所或環境的釋放。
核臨界安全
含易裂變材料的系統的肯定不能維持自持鏈式核反應的狀態或保證這種狀態的措施。
單元
進行核臨界安全設計或管理時作為一個整體考慮的易裂變材料系統。
核臨界事故
由於鏈式反應的失控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輔助設施與系統
指保持核燃料迴圈設施安全所必需的公用與支援性設施與系統,包括水、電、汽、氣等的供應設施與系統,以及通訊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