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式規定

(2020年11月23日生態環境部令第14號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準,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海洋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生態環境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堅持依法依規、科學決策、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生態環境部審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內容開工建設前重新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生態環境部審批。
  第五條 對國家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和國防科研生産項目,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資訊,提前指導,主動服務,加快審批。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部申請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應當在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臺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網址:http://zwfw.mee.gov.cn,以下簡稱政務服務大廳)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批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行作出刪除、遮蓋等區分處理;
  (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的公眾參與説明。
  除前款規定材料外,建設單位還應當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等方式,向生態環境部提交下列材料紙質版,以及光碟等移動電子存儲設備一份: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一式三份;
  (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的公眾參與説明,一式三份;
  (三)通過政務服務大廳線上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對全本中不宜公開內容作了刪除、遮蓋等區分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説明材料一份。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即時告知建設單位不予受理;
  (二)對不屬於生態環境部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予受理,並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機關申請;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限期整改名單或者“黑名單”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不予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允許建設單位當場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設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並出具電子受理通知單;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適宜網上受理的,出具紙質受理通知單。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受理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後,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的規定,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公眾參與説明、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公開期限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公開期限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三章 技術評估與審查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生態環境部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一個工作日內出具委託函,委託技術評估機構開展技術評估。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技術評估機構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的要求做好提前指導。
  第十條 受委託的技術評估機構應當在委託函確定的期限內提交技術評估報告,並對技術評估結論負責。
  技術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的技術評估結論;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的品質問題及處理建議;
  (三)審批時需重點關注的問題。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評估期限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情況特別複雜的,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技術評估期限。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主要從下列方面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審查: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佈局、規模等是否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區劃,是否符合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是否符合區域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品質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要求;
  (二)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生態環境品質是否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區域環境品質改善目標管理要求、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三)擬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擬採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可能産生放射性污染的,擬採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是否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內容、編制品質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對區域生態環境品質現狀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生態環境部應當重點審查擬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確保建設項目投入運作後,該區域的生態環境品質仍然符合相應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對區域生態環境品質現狀不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生態環境部應當重點審查擬採取的措施能否確保建設項目投入運作後,該區域的生態環境品質符合區域環境品質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規定,向社會公開建設項目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基本情況等資訊,並同步告知建設單位和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生態環境部召開聽證會的,依照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過程中,建設單位申請撤迴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申請的,生態環境部可以終止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式,並退回建設單位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技術評估,不得向建設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收取或者轉嫁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存在擅自開工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品質問題等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建設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屬於公職人員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依紀依規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章 批准與公告
  第十六條 對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生態環境部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對屬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生態環境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通知建設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應當自作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生態環境部網站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並依法告知建設單位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期限,依法不超過六十日;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過三十日。依法需要進行聽證、專家評審、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依法應當由生態環境部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可以委託建設項目所在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管機構或者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並將受委託的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審批的內容向社會公告。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生態環境部的名義實施審批,不得再次委託其他機構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生態環境部對所委託事項的批准決定負責。
  第二十條 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制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有關辦法,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式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