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2022年4月6日生態環境部令第26號公佈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尾礦污染環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尾礦的污染環境防治(以下簡稱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活動中産生的鈾(釷)係單個核素活度濃度超過1Bq/g 的尾礦,以及鈾(釷)礦尾礦的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尾礦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污染擔責的原則。

  産生、貯存、運輸、綜合利用尾礦的單位,以及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尾礦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對産生尾礦的單位和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實施控股管理的企業集團,應當加強對其下屬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其履行尾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尾礦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尾礦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的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委託,對管轄範圍內的尾礦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尾礦庫污染防治實行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技術規程,根據尾礦所屬礦種類型、尾礦庫周邊環境敏感程度、尾礦庫環境保護水準等因素,將尾礦庫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環境監督管理尾礦庫,並明確不同等級的尾礦庫環境監督管理要求。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清單,並加強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清單,對尾礦庫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六條 産生尾礦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産生、貯存、運輸、綜合利用等全過程的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確定承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門和專職技術人員,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産生尾礦的單位和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尾礦環境管理臺賬。

  産生尾礦的單位應當在尾礦環境管理臺賬中如實記錄生産運營中産生尾礦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綜合利用等資訊;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尾礦環境管理臺賬中如實記錄尾礦庫的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作情況、環境監測情況、污染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其落實情況等資訊。

  尾礦環境管理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其中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的環境管理臺賬資訊應當永久保存。

  産生尾礦的單位和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於每年131日之前通過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資訊平臺填報上一年度産生的相關資訊。

  第八條 産生尾礦的單位委託他人貯存、運輸、綜合利用尾礦,或者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委託他人運輸、綜合利用尾礦的,應當對受託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落實尾礦污染防治的措施。

  尾礦庫選址,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河道湖泊行洪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尾礦庫以及其他貯存尾礦的場所。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尾礦庫實際情況,配套建設防滲、滲濾液收集、廢水處理、環境監測、環境應急等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一條 尾礦庫防滲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地質、水文等條件,並符合相應尾礦屬性類別管理要求。

  尾礦庫配套的滲濾液收集池、回水池、環境應急事故池等設施的防滲要求應當不低於該尾礦庫的防滲要求,並設置防漫流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尾礦庫的排尾管道、回水管道應當避免穿越農田、河流、湖泊;確需穿越的,應當建設管溝、套管等設施,防止滲漏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三條 採用傳送帶方式輸送尾礦的,應當採取封閉等措施,防止尾礦流失和揚散。

  通過車輛運輸尾礦的,應當採取遮蓋等措施,防止尾礦遺撒和揚散。

  第十四條  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産生尾礦的單位,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按排版污許可管理的規定排放尾礦及污染物,並落實相關環境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加強對尾礦庫污染防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作和使用,防止尾礦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庫面抑塵、邊坡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美化環境。

  第十七條 尾礦水應當優先返回選礦工藝使用;向環境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與尾礦庫外的雨水混合排放,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污染物排放口,設立標誌,依法安裝流量計和視頻監控。

  污染物排放口的流量計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視頻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十八條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

  尾礦庫上游、下游和可能出現污染擴散的尾礦庫周邊區域,應當設置地下水水質監測井。

  第十九條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測以及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評估。

  排放尾礦水的,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排放期間,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水污染物排放監測;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還應當每季度對受納水體等周邊環境至少開展一次監測。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公開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等相關資訊。

  第二十條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組織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於每年汛期前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污染隱患排查。

  第二十一條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在環境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尾礦庫周邊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滲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跡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及時阻止污染物泄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修復等措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尾礦庫周邊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滲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跡象的,應當及時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開展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編制、修訂、備案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設並完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設施,儲備環境應急物資,定期組織開展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影響,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本行政區域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應急處置、環境影響和損失調查、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尾礦庫封場期間及封場後,採取措施保證滲濾液收集設施、尾礦水排放監測設施繼續正常運作,並定期開展水污染物排放監測,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

  尾礦庫的滲濾液收集設施、尾礦水排放監測設施應當正常運作至尾礦庫封場後連續兩年內沒有滲濾液産生或者産生的滲濾液不經處理即可穩定達標排放。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尾礦庫封場後,採取措施保證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繼續正常運作,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續進行地下水水質監測,直到下游地下水水質連續兩年不超出上游地下水水質或者所在區域地下水水質本底水準。

  第二十五條 開展尾礦充填、回填以及利用尾礦提取有價組分和生産建築材料等尾礦綜合利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造成二次環境污染。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尾礦污染防治工作資訊化建設,強化環境管理資訊系統對接與數據共用。

  第二十七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式、審批結果的監督與評估;發現設區的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具備尾礦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能力,或者在審批過程中存在突出問題的,應當依法調整上收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一級和二級環境監督管理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實施重點管控。

  第二十九條 鼓勵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綜合利用遠端視頻監控、無人機、遙感、地理資訊系統等手段進行尾礦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産生尾礦的單位或者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尾礦環境管理臺賬並如實記錄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的;

  (五)未依法開展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

  (六)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尾礦,或者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尾礦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産生尾礦的單位或者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通過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資訊平臺填報上一年度産生的相關資訊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環境排放尾礦水,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污染物排放口標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要求組織開展污染隱患排查治理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尾礦,是指金屬非金屬礦山開採出的礦石,經選礦廠選出有價值的精礦後産生的固體廢物。

  (二)尾礦庫,是指用以貯存尾礦的場所。

  (三)封場,是指尾礦庫停止使用後,對尾礦庫採取關閉的措施,也稱閉庫。

  (四)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包括尾礦庫所屬企業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礦庫管理維護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71日起施行。《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