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

(2024年11月26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36號公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第四條  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後的固體廢物,以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後的固體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
  第五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分類。
  (二)行業來源,是指危險廢物的産生行業。
  (三)廢物代碼,是指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産生行業代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確定),第4-6位為危險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是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具有有害影響的毒性(Toxicity, T)、腐蝕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條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於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對照本名錄中已有廢物代碼進行歸類;無法按已有廢物代碼歸類的,應當確定其所屬廢物類別,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
  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本名錄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