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行業尾礦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産生的超過豁免水準的尾礦渣存在一定的輻射環境風險。為加強此類尾礦渣的管理工作並規範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的輻射環境應急,防範化解輻射環境風險,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根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的要求,建設尾礦渣庫貯存、處置尾礦渣,或者及時將尾礦渣送交集中管理的尾礦渣庫營運單位。
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對尾礦渣進行單獨存放,不得和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存放。
三、鼓勵開展尾礦渣中有價組分的提取工作,實現資源化和減量化。
四、鼓勵開展區域合作,共建、共用集中管理的尾礦渣庫。鼓勵利用符合要求的鈾礦冶等已有設施管理尾礦渣。
五、集中管理的尾礦渣庫營運單位應當在尾礦渣庫建設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六、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和集中管理的尾礦渣庫營運單位應當建立檔案,如實完整地記錄尾礦渣的來源、數量、特徵、去向、存放位置等資訊。
七、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應當包含輻射環境應急的內容,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並定期進行演練。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