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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2272號建議的答覆

2022-09-20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2-09-20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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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萍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保障體系建設的建議”由我部會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關係美麗中國建設和人民福祉。司法是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途徑,有必要加強司法保障體系建設。對您提出的建議,我們深表贊同。
  一、關於提升司法鑒定的制度化、規範化
  按照中央改革部署,我部&&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持續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協調溝通,就發揮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作用,加強鑒定評估管理,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等提出指導性意見。2022年4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我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13家單位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任務分工、工作程式、保障機制等提出要求,明確司法部負責指導有關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並就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委託、管理,鑒定意見的出具、使用等進行規範,為持續改善環境品質,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提供支援。
  自2015年以來,司法部聯合我部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等指導性文件,全面提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水準。2021年,司法部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印發《司法鑒定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完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教育培訓制度;印發《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將環境損害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執業行為、信譽、服務等納入誠信等級評估體系;印發《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退出管理辦法(試行)》,暢通退出通道,理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退出機制。
  為進一步提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對檢察公益訴訟的支援能力,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單位先後下發《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就合作建立檢察公益訴訟中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和使用銜接機制、鑒定收費管理和經費保障機制、日常溝通聯絡制度等機制進行部署,並提出加快準入一批訴訟急需、社會關注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2020年,司法部遴選推薦了首批58家在檢察公益訴訟中不預先收取鑒定費用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供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時選擇委託,為檢察機關辦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提供有力支援。
  對您提出的“加強司法鑒定專門性立法研究和法規建設”“補充完善現有《司法鑒定程式通則》中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程式相關條款”等建議,我部將繼續配合司法部等單位,在實踐基礎上認真研究,完善現行司法鑒定程式,積極推進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
  二、關於支援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理論與技術方法研究
  我部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理論與技術方法研究工作,積極推動科技部在“十三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中部署了“場地土壤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方法和標準”“公益訴訟領域環境損害鑒定關鍵技術及方法研究”等項目,開展適用於不同污染類型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技術與方法體系研究。
  2011年以來,我部研究和制定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總綱、損害調查等10項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文件,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和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2020年12月,聯合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總綱、損害調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積物、水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大氣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等6項國家標準,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一般性原則、程式、內容、方法,並針對損害調查等重點環節,結合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積物、大氣等環境要素特點分別提出規範性技術要求,初步形成統一的技術標準體系。2021年,依託我部環境規劃院,建設國家環境保護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與恢復重點實驗室,重點開展損害鑒定評估方法與標準、模擬與風險分析、數據挖掘與輔助決策技術等研究。
  針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技術規範和標準不完備、不統一的狀況,自2017年起,司法部開展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標準彙編工作,目前已經向社會公開出版《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法律法規與標準彙編》(上中下卷)。2021年,司法部加強與有關部門、科研機構、專家學者的聯繫與協作,起草完成《農業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基線確定技術規範》《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規範》等6項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標準規範,並推進申報行業標準工作。2021年6月5日,司法部集中發佈10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指導案例,涵蓋空氣、土壤、流域和生態系統等領域,為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開展工作提供指導。為深化環境損害鑒定理論與技術研究,司法部和山東大學共同組建“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理論研究與實踐基地”。2021年,司法部依託基地開展溢油事故生態風險研究等項目,促進理論與實踐的高度融合。同時,組建全國司法鑒定專家庫,27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專家入庫,涵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七大領域,通過專家力量深化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理論與技術研究。
  對您提出的“持續支援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理論與技術方法研究”“加強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設備開發”等建議,我部將會同司法部等單位,繼續深入推進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理論技術研究和設備開發,加強與科技部等部門聯動,積極推動部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與恢復等相關項目,強化關鍵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應用。
  三、關於創新生態環境損害多元化賠償方式
  2020年3月,財政部聯合我部等8部門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賠償資金的繳納、使用和監督等內容。各地在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過程中也探索實施了多樣化的賠償方式。比如,重慶市將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北京、四川等省市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專項用於生態環境修復;甘肅、青海等省份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黑龍江、福建等省份探索環境修復類債券等綠色金融手段;江蘇、重慶等省市探索勞務代償、“巡河巡山”、法治宣講等形式履行賠償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加強審判、調研,制定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等舉措推動創新生態環境損害多元化賠償方式。一是依法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2021年,全國法院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164件,審結121件。案件類型涵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糾紛,案件數量有顯著增長,為各類審判規則和審理程式的構建提供了司法支援和實踐樣本。二是加強調研指導,完善制度規則。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開展了2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調研,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工作作為重要內容,為研究制定民法典環境侵權條款的司法解釋,進一步理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程式規則,指導審判實踐打下基礎。2021年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可以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三是貫徹修復理念,創新審執方式。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指導性案例,指導地方各級法院堅持系統保護思維和恢復性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司法智慧,積極探索創新審判執行方式。指導各地積極適用“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修復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賠償與生態補償有機銜接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制度。創新執行方式,做好與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探索異地修復、替代修復、代履行、第三方監督、執行回訪等制度,推動責任落實到位。四是開展協調聯動,形成保護合力。指導各級法院準確認識司法權在環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在工作協調對接等方面的配合。20余家高級法院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草原、公安、檢察院等單位聯合出臺意見。指導各級法院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通過調解、仲裁、磋商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環境資源糾紛,為環境資源糾紛的解決提供多元化的選擇。
  下一步,我部將會同有關單位,進一步研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司法確認程式、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銜接程式、生態環境修復等問題,推動司法政策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創新生態環境損害多元化賠償方式,推進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治理。
  四、關於加強跨國跨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研究及實踐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早期依託于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與賠償項目研究。項目研究過程中,我部多次組織赴義大利、美國等國家開展交流學習,就美國、歐盟、義大利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與賠償的法律體系、工作機制、技術方法等進行系統梳理總結,並結合國內實際情況,轉化為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方法和相關法律制度,有部分成果也直接體現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
  下一步,我部將繼續聯合司法部等有關部門,加強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與賠償中的國際經驗學習,深化跨國跨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研究與實踐。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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