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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8940號建議的答覆

2022-09-22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2-09-22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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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美媚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的建議”,由我部會同財政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我們贊同您的建議。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的使用事關生態環境的修復,影響公益訴訟的實際效果,有必要加強管理與監督。
  一、關於設立公益訴訟專項基金
  為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範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制度,財政部2020年聯合我部等單位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的概念,資金收入、支出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規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經人民法院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的損害賠償資金,以及賠償義務人未履行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義務時應當支付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實踐中,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主要有財政管理、法院管理、檢察院管理、委託基金會管理、委託信託公司管理等多種模式。各地也正在積極探索出臺制度辦法,為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提供規範依據。目前,已有多地明確提出加強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實際情況來看,各地對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使用做法不一,管理模式也不同。由於受運作時間較短等因素制約,多數意見主張鼓勵繼續積極探索,不宜急於明確某一模式,待經過一段時間運作後,再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制度。
  下一步,財政部將密切跟蹤各地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將行之有效的做法凝練成制度並予以推廣,強化對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效益,更好地支撐改革工作。我部將繼續推進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過程中與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的協調溝通,加強鑒定評估機構建設與監督管理,完善生態環境修復評估與驗收標準,提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實效。
  二、關於創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履行方式
  您提出的“對於難以一次性承擔賠償義務,但又願意承擔侵權責任的當事人而言,可以探索分期付款、勞務代償、義務法制宣傳等替代性修復方式”,我們深表贊同。實踐中,各地已經探索實施了多樣化的修復方式。比如,浙江在全國率先提出並實施異地生態環境替代修復,福建探索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引流衝污等多種修復形式,江蘇、重慶等地探索勞務代償、“巡河巡山”、法治宣講等形式履行賠償義務,河南探索設立修復擔保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制度。
  2022年,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我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門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生態環境的賠償修復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規定》第九條明確:“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至生態環境受損前的基線水準或者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準;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內的相關費用,或者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開展替代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規定》第十條提出:“各地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統籌考慮社會穩定、群眾利益,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分類處置,探索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下一步,我部將會同國家有關機關,進一步研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多樣化賠償方式等問題,推動相關文件的研究制定,推進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治理。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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