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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電石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8—2022)解讀

2022-11-17 實施

2022-11-17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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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標準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十四五”期間,要大力加強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氮氧化物(NOx)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體物,是“十四五”約束性指標。石灰和電石産業均屬於高耗能、高排放行業,也是顆粒物、NOx的重要排放源。2021年,我國石灰行業年産量約3.1億噸,約佔世界總産量的72%,主要分佈于河北、山東、廣東、廣西、浙江、福建、四川、江蘇、江西、湖南等省市。我國是世界上唯一大規模採用電石法路線生産聚氯乙烯(PVC)的國家,2021年,我國電石産能3850萬噸,超過世界總産能的97%,産量3000萬噸,産能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區。
  目前,石灰、電石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行業針對性差,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問題,如未規定NOx的排放限值和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等。為進一步規範石灰和電石行業污染物排放管理,補齊工業爐窯重點行業排放標準短板,落實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有必要制訂石灰、電石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進一步規範行業的排放管理。
  二、本標準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點?
  本標準按照問題導向、精準施策的原則,堅持源頭削減、過程式控制制到末端治理全過程進行管控的系統治理理念,具有很強的行業針對性。
  (一)強化源頭和過程式控制制,規範無組織排放管理
  無組織排放是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難點,標準根據行業特點,實施無組織排放的全過程監管。標準針對炭材、石灰石、原煤等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規定了明確的控制措施要求。此外,本標準提出了顆粒物廠區內監控濃度限值的建議值,由地方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自主實施,對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狀況進行監控。通過上述控制措施,實現無組織排放全過程管控。
  (二)主要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控制相結合,完善有組織排放控制
  本標準基於石灰、電石的礦山開採、石灰製造、電石製造和石灰製品生産等生産過程的産排污分析,區分石灰窯、乾燥窯、破碎、篩分、粉磨等生産工序或設施,規定了適用的有組織排放限值。為全面管控大氣污染物排放,同時又儘量簡化污染物控制項目,採用“主要污染物+特徵污染物”的形式,保證排放監管的嚴密性。主要污染物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徵污染物指標體現分類控制的理念,基於健康風險確定毒性物質氰化氫,基於異味控制確定惡臭物質氨。
  (三)優化控制指標,鼓勵採用先進生産工藝
  立式乾燥窯具有節能效果好、炭材破損率低等優勢,但由於是低溫乾燥,需兌大量冷風,廢氣中含氧量相對較高。為此,相比其他窯型16%的基準含氧量,標準規定立式乾燥窯基準含氧量為18%,解決了立式乾燥窯推廣應用的瓶頸,確保標準管控的科學性。
  三、標準實施的可行性如何?
  近年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等重點區域出臺了相關地方標準,區域內石灰和電石企業已率先開展了工藝設備和環保設施的升級改造,積累了達標技術的成熟案例,為標準實施奠定了技術基礎。行業協會和相關專家一致認為,本標準能夠反映行業關切,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迫切希望標準出臺。標準實施後,部分企業需要開展物料儲存、轉移、輸送、工藝過程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升級改造,少量企業爐窯煙氣治理設施需要進行升級改造,會相應增加生産成本,但不會對供給或需求産生收縮效應,處於行業可接受水準。標準制訂過程中,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與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充分溝通,市場已有預期,相關企業已經開始籌備改造工作。現有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給予企業充足的升級改造時間。
  四、標準實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如何?
  標準的實施具有良好的環境效益,對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具有積極作用,滿足公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需求。實施本標准將進一步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有效解決“劣幣驅逐良幣”問題,有利於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同時,將提高石灰、電石行業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提升現有企業污染治理水準,推動燃料結構、燃燒技術以及窯爐結構優化,降低能源消耗,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有助於推動行業綠色高品質發展,實現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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