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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碳市場百問百答⑤ | 某燃煤發電企業沒有實測燃煤的基低位發熱量,請問這種情況下燃煤的低位發熱量該怎麼取值?

2023-02-06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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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一個履約週期報告》發佈。總體來看,經過第一個履約週期建設運作,全國碳市場運作框架基本建立。其間,為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作保障工作,生態環境部搭建了全國碳市場幫助平臺並建立了“保障員一聯絡員”國家與地方溝通協調工作機制,組織國家和地方專家團隊持續開展全國碳市場問答諮詢服務,及時解答全國碳市場各級地方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參與方遇到的政策和技術問題。都有哪些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問:某燃煤發電企業沒有實測燃煤的基低位發熱量,請問這種情況下燃煤的低位發熱量該怎麼取值? 
  答:按照當年適用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或修訂版本要求,當企業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無實測時,或測定方法均不符合指南中要求時,該日或該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應不區分煤種,取26.7GJ/t。
  問:某燃煤發電企業自有實驗室無法按GB 476對煤中元素碳含量進行檢定,採用其他國際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進行檢定出具的煤質分析報告,是否可以作為煤中元素碳含量的基礎數據進行使用? 
  答:企業應依據當年適用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或修訂版本要求,《煤的元素分析》(GB/T 31391)、《煤中碳和氫的測定方法》(GB/T 476)、《煤中碳氫氮的測定 儀器法》(GB/T 30733)和《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DL/T 568)均可以作為元素碳含量的測定標準。
  供稿 | 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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