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2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災減損、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保險業高品質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強監管、防風險、促高品質發展為主線,充分發揮保險業的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險保障能力和服務水準,推進金融強國建設,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保險業高品質發展的主要內涵,牢固樹立服務優先理念,助力築牢經濟安全網、社會保障網和災害防控網。必須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確保保險業始終保持正確的發展方向;必須堅持人民立場,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專注主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保險保障和財富管理需求;必須堅持從嚴監管,確保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實現監管全覆蓋、無例外,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必須堅持深化改革,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統籌好開放和安全,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蓋面穩步擴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務持續改善、資産配置穩健均衡、償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內控健全有效的保險業高品質發展框架。保險監管制度體系更加健全,監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場體系完備、産品和服務豐富多樣、監管科學有效、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業新格局。
二、嚴把保險市場準入關
嚴格審批保險機構。依法從嚴審批新設保險機構。優化機構區域和層級佈局,穩妥有序推進減量提質。推進業務分級管理。
嚴格審核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健全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機制。強化董事長和總經理履職監管。建立關鍵人員任職履職負面資訊庫,加大失職問責力度,防止“帶病流動”。
嚴格審查股東資質。健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規則。嚴格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和行為穿透式審查。嚴禁違規跨業經營、杠桿率過高、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和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成為保險機構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建立股東、實際控制人“黑名單”制度,加大對重大違法違規股東的清退力度。
三、嚴格保險機構持續監管
強化公司治理監管。促進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健全內控合規和風險管理體系。從嚴監管關聯交易。嚴格並表監管。完善關鍵人員激勵約束機制,加強長週期考核。
強化資産負債聯動監管。健全利率傳導和負債成本調節機制。引導優化資産配置結構,提升跨市場跨週期投資管理能力。督促理順委託人和受託人職責分工。加強投資全流程監管。依法合規運用金融衍生品。穩慎推進全球資産配置。
強化分級分類監管。健全保險機構監管評級制度,強化評級結果運用。推動保險銷售人員分級分類管理。加強産品費差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行高風險高強度監管、低風險低強度監管。嚴防監管套利和監管真空。
強化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深化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産品適當性監管,增強産品供需適配度。強化客戶資訊安全保護。加強源頭治理,優化承保理賠服務。加強宣傳普及,提升全社會保險意識。引導保險機構切實維護行業信譽。
四、嚴肅整治保險違法違規行為
緊盯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加大稽查檢查力度,堅決打擊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嚴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為。依法建立股東不當所得追回制度和風險責任事後追償機制。對監守自盜、內外勾結、搞利益輸送的關鍵人員,從嚴實施取消任職資格、薪酬追索、行業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加大市場整治力度。依法嚴厲打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違規持股、非自有資金出資、違規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違規佔用資金等行為。嚴禁違規投資與保險主業無關的行業企業。規範銷售行為,嚴肅查處銷售誤導、套取費用等行為。堅決打擊保險欺詐犯罪、違規代理退保等行為。
優化行政處罰工作機制。細化各類違法行為處罰標準。嚴格落實應罰盡罰、罰沒並舉和“雙罰”制度。堅持同案同罰、過罰相當原則,提高處罰精準度。推動處罰工作標準化。
五、有力有序有效防範化解保險業風險
建立以風險監管為本的制度體系。完善保險資産風險分類制度。強化逆週期監管。優化償付能力和準備金監管政策。制定風險處置規程。健全保險保障基金參與風險處置機制。規範保險産品設計和利益相關方權利義務,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
持續防範化解苗頭性、傾向性風險隱患。健全風險預警體系,壓實預警響應責任。強化風險監測分析,跟蹤研判重點領域風險。加強久期和利率風險管理。建立風險早期糾正硬約束制度。
穩慎推進風險處置。拓寬風險處置資金來源,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保險機構改革化險。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對風險大、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保險機構,收繳金融許可證,依法進入破産清算程式。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強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責任,協同推進風險處置。
六、提升保險業服務民生保障水準
豐富巨災保險保障形式。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原則,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巨災保險保障機制。拓展巨災保險保障範圍。擴大綜合巨災保險試點。研發運用巨災風險模型。研究探索巨災債券。合理運用再保險分散風險。發展氣候保險。健全保險應急服務機制,改進風險減量服務,支援防災減災救災。
積極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障和跨期財務規劃需求。鼓勵開發適應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新産品和專屬産品。支援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養老金業務。推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豐富與銀發經濟相適應的保險産品、服務和保險資金支援方式。依法合規促進保險業與養老服務業協同發展。
提升健康保險服務保障水準。擴大健康保險覆蓋面。豐富商業醫療保險産品形式,推動就醫費用快速結算。將醫療新技術、新藥品、新器械應用納入保障範圍。發展商業長期護理保險。持續做好大病保險服務保障。推動商業健康保險與健康管理深度融合。鼓勵面向老年人、慢病患者等群體提供保險産品。試行區域保險藥械目錄。探索建立第三方服務機構“黑名單”制度。
健全普惠保險體系。實現基礎保險服務擴面提質。擴大保險服務區域、領域和群體,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覆蓋廣泛、公平可得、保費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險服務。更好滿足農民、城鎮低收入者等群體保險需求。優化新業態、新市民等保險保障供給。大力推廣意外傷害保險。鼓勵發展專屬普惠保險。完善普惠保險評價指標。
七、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聚焦國家重大戰略和重點領域。積極對接高品質共建“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風險保障與融資需求。探索提供所有風險管理與金融服務方案,助力暢通國內國際雙迴圈。發揮共保體作用,服務國家重點支援領域。
服務科技創新和現代化産業體系建設。健全覆蓋科技企業全生命週期的保險産品和服務體系。強化綠色保險頂層設計。提升農業保險和農村基礎設施保險發展水準。加快發展海運保險,提高海運保障能力。研究探索國際道路運輸風險分散機制。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助力培育外貿新動能。
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培育真正的耐心資本,推動資金、資本、資産良性迴圈。加大戰略性新興産業、先進製造業、新型基礎設施等領域投資力度,服務新質生産力發展。引導保險資金為科技創新、創業投資、鄉村振興、綠色低碳産業發展提供支援。
八、深化保險業改革開放
持續健全保險市場體系。支援大型保險機構做優做強。引導中小保險公司特色化專業化經營發展。提升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長期資金管理能力。推動保險仲介機構規範提質發展。推動再保險公司加大産品、服務和技術創新力度。發揮保險行業組織和基礎設施作用。
持續深化重點領域改革。健全産品定價機制,強化精算技術運用。推進産品轉型升級,支援浮動收益型保險發展。以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為重點,深化車險綜合改革。發展多層次農業保險,推動農業保險擴面、增品、提標,及時規範理賠。探索責任保險和家庭財産保險創新。發揮人壽保險的家庭保障和財富傳承功能。加快行銷體制改革。穩步開展境內外幣保單業務。
持續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支援優質境外保險機構來華設立法人機構及分支機構。支援合格境外機構投資入股境內保險機構。鼓勵中資保險機構穩步拓展海外業務,持續提升經營管理和風險防範能力。深化國際保險監管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保險治理。
九、增強保險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提升産品定價精準性。強化保險業基礎數據治理和標準化建設,推動與相關行業數據共用。探索推進醫療保障資訊平臺與商業健康保險資訊平臺資訊交互。制定商業養老保險統計標準。健全健康保險數據指標體系。編制完善經驗發生率表。
提高數智化水準。加快數字化轉型,加大資源投入,提升經營管理效率。鼓勵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提高行銷服務、風險管理和投資管理水準。加強網路安全防護和數據安全管理,提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災備水準。依法依規維護數據資産權益。
增強高品質發展內生動力。積極培育中國特色保險文化,塑造可信賴、能託付、有溫度的保險業良好形象。樹立正確的經營觀、業績觀和風險觀,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規模向以價值和效益為中心轉變。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改善經營效益,提升內源性資本補充能力。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健全資本補充監管制度。增加債務性資本補充工具。
十、強化推動保險業高品質發展政策協同
健全央地協同工作機制。制定央地協同事項清單,明確工作流程。建立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定期通報、資訊共用和重大事項會商等制度。持續打擊非法保險等活動。提升監管聯動質效。
強化宏觀政策協同。健全財政支援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合理安排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地方優勢特色農産品的保費補貼。加強責任保險領域法制建設。建立科技保險政策體系,鼓勵各地因地制宜開展創新探索。符合規定的事業單位可按制度要求使用財政資金購買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商業健康保險。支援個人保險代理人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相關政策參加社會保險、辦理居住證。
深化部際協調聯動。推動保險領域法治建設。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打擊力度。強化行刑銜接、紀法銜接。健全重大違法違規線索雙向通報機制,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在違法違規股東清退、問題機構風險處置等方面,推動發揮司法強制執行、集中管轄等作用。
打造政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的監管鐵軍。把政治建設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剷除腐敗問題産生的土壤和條件,堅決懲治腐敗與風險交織、資本與權力勾連等腐敗問題,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國務院
2024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