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25〕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採購市場體系,完善政府採購制度,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在政府採購中實施本國産品標準及相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國産品標準
本國産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生産
産品應當在中國境內生産,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實現從原材料、組件到産品的屬性改變。
屬性改變是指經過製造、加工或者組裝等工序,産生完全不同於原材料、組件的新産品,並具有新的名稱和特徵(用途)。屬性改變不包括以下細微操作:
1.為確保産品在運輸或者儲存期間保持某種狀態而進行的操作;
2.為産品運輸或者銷售進行的包裝或者展示;
3.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品牌、標誌、標識以及其他用於區別的標記;
4.簡單的上漆、磨光和分裝;
5.其他不屬於屬性改變的情形。
(二)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佔比達到規定比例
産品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佔比應當達到規定比例,計算公式為:
財政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産品確定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佔比應當達到的規定比例。在分産品的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佔比相關要求實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條件的産品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視同本國産品。
(三)特定産品的關鍵組件、關鍵工序符合相關要求
對特定産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條件的基礎上,應當符合財政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其關鍵組件、關鍵工序在中國境內生産、完成等要求。
財政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內,在充分徵求有關內外資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分類施策、穩妥推進,分産品確定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佔比要求,以及特定産品的關鍵組件、關鍵工序相關要求,並根據不同行業的發展情況,在出臺具體産品相關要求時,設置3—5年過渡期,逐步建立政府採購中本國産品標準體系和動態調整機制。
二、本國産品標準的適用範圍
本國産品標準適用於貨物,包括政府採購貨物項目和服務項目中涉及的貨物。適用本國産品標準的貨物具體是指《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中的貨物類産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構築物,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檔案,特種動植物,農林牧漁業産品,礦與礦物,電力、城市燃氣、蒸汽和熱水、水,食品、飲料和煙草原料,無形資産。
三、對本國産品的支援政策
政府採購活動中既有本國産品又有非本國産品參與競爭的,依法對本國産品給予價格評審優惠,對本國産品的報價給予20%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當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中含有多種産品,供應商為該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提供的符合本國産品標準的産品成本之和佔該供應商提供的全部産品成本之和的比例達到80%以上時,依法對該供應商提供的全部産品給予價格評審優惠,即對該供應商提供的全部産品的總報價給予20%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四、政策執行要求
(一)産品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核算規則。産品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按照《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核算基本規則》(見附件1)計算。
(二)有關證明文件。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明確要求供應商對其提供的産品出具《關於符合本國産品標準的聲明函》(樣式見附件2,以下簡稱《聲明函》)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聲明函》或有關證明文件的,該産品視為本國産品,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再要求供應商提供其他證明材料。供應商提供虛假《聲明函》、虛假證明文件謀取中標、成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的《聲明函》或有關證明文件。
(三)平等對待各類經營主體。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平等享受對本國産品的政府採購支援政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資訊發佈、供應商資格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審標準等方面,要對各類經營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切實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不得出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製品牌註冊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以及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政府採購中本國産品政策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條約、協定執行。
五、爭議處理
財政部門在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對涉及本國産品標準爭議事項的處理,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執行,必要時由有關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對相關事項予以核實。各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一)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對産品或組件是否在中國境內生産存在爭議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對於組裝類産品或組件,相關供應商及製造商應當提供産品或組件的採購合同,進貨記錄,製造、加工、組裝記錄以及其他證明材料。上述證明材料能夠證明産品或組件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相關産品或組件即可視為在中國境內生産。
2.對於由原材料直接製造、加工形成的産品或組件,如鋼材、陶瓷製品、玻璃等,相關供應商及製造商應當提供産品或組件包裝上依法標注的生産廠址等資訊。生産廠址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相關産品或組件即可視為在中國境內生産。
(二)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對産品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佔比、採購項目或採購包中本國産品成本佔比是否達到規定比例存在爭議的,相關供應商及製造商應當提供組件或産品的會計核算數據、採購合同、進貨記錄等,財政部門按照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核算相關規則予以認定。
(三)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對特定産品的關鍵組件是否在中國境內生産存在爭議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對特定産品的關鍵工序是否在中國境內完成存在爭議的,相關供應商及製造商應當提供關鍵工序在中國境內完成的記錄等材料予以證明。
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相關供應商及製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證明産品符合本國産品標準的,不應當享受對本國産品的政府採購支援政策,由此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採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處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核算基本規則
2.關於符合本國産品標準的聲明函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1
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核算基本規則
産品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級組件的相關成本進行核算。按照産品的一級組件進行成本核算能夠滿足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級組件的相關成本進行核算。
一、産品的一級組件是指直接組成産品的組件。産品的二級組件是指直接組成産品一級組件的組件。一級組件不可分解的,視同二級組件。
二、二級組件在中國境內生産的,其全部成本計入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二級組件不在中國境內生産的,其成本不計入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
三、産品總成本和組件成本以相關會計核算數據、採購合同、進貨記錄等為基礎進行計算。
四、需要對成本核算規則予以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附件2
關於符合本國産品標準的聲明函
本公司(單位)鄭重聲明,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政府採購中實施本國産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25〕34號)的規定,本公司(單位)提供的以下産品屬於本國産品。具體情況如下:
1.(産品名稱1)1,生産廠為(廠名)2,廠址為(生産廠址)。(産品名稱1)的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佔比≥(規定比例)3。(産品名稱1)的(關鍵組件)4在中國境內生産。(産品名稱1)的(關鍵工序)5在中國境內完成。
2.(産品名稱2),生産廠為(廠名),廠址為(生産廠址)。(産品名稱2)的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佔比≥(規定比例)。(産品名稱2)的(關鍵組件)在中國境內生産。(産品名稱2)的(關鍵工序)在中國境內完成。
……
本公司(單位)對上述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公司(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
1.産品如有型號,請在“産品名稱”欄一併填寫。
2.生産廠名與廠址應與生産廠營業執照載明的相關資訊保持一致。
3.該産品的中國境內生産的組件成本佔比相關要求實施前,“規定比例”欄可不填,下同。
4.該産品的關鍵組件要求實施前,“關鍵組件”欄可不填,下同。
5.該産品的關鍵工序要求實施前,“關鍵工序”欄可不填,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