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已經2026年7月10日國務院第9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6年7月23日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2001年4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0號公佈 2026年7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42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鼓勵積體電路技術創新,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工作應當貫徹黨和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部署,提升我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準。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積體電路,是指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整合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産品或者最終産品;
(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是指積體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製造積體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三)布圖設計權利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布圖設計享有專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四)複製,是指重復製作布圖設計或者含有該布圖設計的積體電路的行為;
(五)商業利用,是指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積體電路或者含有該積體電路的物品的行為。
對整合光子、量子等功能的積體電路的布圖設計,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條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首先在中國境內投入商業利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創作者所屬國同中國簽訂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者與中國共同參加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國際條約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第五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布圖設計事務,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布圖設計事務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或者其他布圖設計事務;對被代理人布圖設計中未公開的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六條 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並且在其創作時該布圖設計在布圖設計創作者和積體電路製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
受保護的由常規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其組合作為整體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本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不延及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第八條 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布圖設計專有權有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行使布圖設計專有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布圖設計專有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濫用布圖設計專有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第十條 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強布圖設計公共服務,促進布圖設計運用。
第二章 布圖設計專有權
第十一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享有下列專有權:
(一)對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複製;
(二)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積體電路或者含有該積體電路的物品投入商業利用。
第十二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經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登記産生。
未經登記的布圖設計不受本條例保護。
第十三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於布圖設計創作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依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意志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布圖設計,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是創作者。
由自然人創作的布圖設計,該自然人是創作者。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作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歸屬由合作者約定;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專有權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五條 受委託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約定;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專有權由受託人享有。
第十六條 屬於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給予合理的獎勵和報酬。
第十七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計算,以較前日期為準。但是,無論是否登記或者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15年後,不再受本條例保護。
第十八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專有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後,其專有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沒有承繼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不再受本條例保護。
第三章 布圖設計的登記
第十九條 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負責布圖設計登記工作,受理布圖設計登記申請。
第二十條 提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應當以真實創作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的布圖設計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
(一)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
(二)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
(三)布圖設計的獨創性聲明;
(四)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積體電路樣品。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複製件或者圖樣應當包含布圖設計的必要資訊,能夠清楚地顯示該布圖設計具有獨創性的部分。
第二十四條 獨創性聲明應當指明布圖設計具有獨創性的設計區域、設計要點以及相應功能。
布圖設計作為整體具有獨創性的,應當在獨創性聲明中具體説明。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收到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六條 布圖設計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業利用之日起2年內,未向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的,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不再予以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對布圖設計登記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認為申請登記的布圖設計明顯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二十八條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予以登記,發給登記證明文件,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駁回其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布圖設計獲准登記後,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發現該登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通知布圖設計權利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任何人發現該登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撤銷布圖設計登記。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對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布圖設計權利人。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由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前兩款所稱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是指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布圖設計權利人和請求人對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的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布圖設計登記被撤銷的,該布圖設計專有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布圖設計登記中未公開的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誤本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且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本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説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但是,延誤復審請求期限的,可以自復審請求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説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期限。
第四章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行使
第三十四條 受保護的布圖設計以登記的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所顯示的為準,獨創性聲明可以用於解釋布圖設計的獨創性。
第三十五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可以將其專有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布圖設計。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許可他人使用其布圖設計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備案。
以布圖設計專有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由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使用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布圖設計;許可他人使用該布圖設計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布圖設計專有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十七條 下列行為可以不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
(一)為個人目的或者僅為評價、分析、研究、教學等目的而複製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
(二)在依據前項評價、分析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基礎上,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布圖設計的;
(三)對自己獨立創作的與他人相同的布圖設計進行複製或者將其投入商業利用的。
第三十八條 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積體電路或者含有該積體電路的物品,由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經其許可投放市場後,他人再次商業利用的,可以不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並不向其支付使用費。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壟斷行為而需要給予補救時,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可以給予使用其布圖設計的非自願許可。
第四十條 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使用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布圖設計權利人。
給予使用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非自願許可的理由,規定使用的範圍和時間,其範圍應當限于為公共目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限于經人民法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壟斷行為而需要給予的補救。
非自願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布圖設計權利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使用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 取得使用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享有獨佔的使用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 取得使用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向布圖設計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定的,由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裁決。
第四十三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對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關於使用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布圖設計權利人和取得非自願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關於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使用費的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未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為人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賠償責任:
(一)複製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的;
(二)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積體電路或者含有該積體電路的物品的。
第四十五條 未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使用其布圖設計,即侵犯其布圖設計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處理。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産品或者物品。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可以就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布圖設計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第四十七條 在獲得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積體電路或者含有該積體電路的物品時,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其中含有非法複製的布圖設計,而將其投入商業利用的,不視為侵權。
前款行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複製的布圖設計的明確通知後,可以繼續將現有的存貨或者此前的訂貨投入商業利用,但應當向布圖設計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第四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洩露被代理人布圖設計中未公開的內容的,依照《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給予處罰。
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洩露布圖設計登記中未公開的內容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及洩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從事布圖設計專有權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布圖設計登記公告後,公眾可以請求查閱該布圖設計登記簿或者請求國務院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提供該登記簿的副本。公眾也可以請求查閱該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的紙件。
除訴訟或者行政處理程式等國家機關依法履職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者複製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
第五十一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五十三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國家或者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