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26〕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全鏈條安全監管,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有效遏制事故發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聚焦突出問題,壓實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生産、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等各環節全鏈條安全監管,推動産品品質升級和標準體系建設,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提升煙花爆竹行業本質安全水準。
二、加強生産環節安全監管
(一)嚴格生産企業準入許可審批。各有關地區要結合實際科學制定煙花爆竹産業政策,嚴控生産企業數量。嚴把安全生産許可關,不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或不符合當地産業政策的一律不予許可。推動生産企業加快對標改造提升、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産水準、提升資訊化數字化管理能力。建立並落實生産企業淘汰退出機制,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企業。發佈淘汰落後生産工藝、設備和禁用藥物指導目錄,加快淘汰“雙響”、“火箭”、“摔炮”等燃放軌跡不可控、安全風險高的産品。嚴禁生産“魚雷”、“驅鳥彈”、“煙霧彈”等不屬於煙花爆竹的危險物品,嚴禁委託或接受委託代加工産品。
(二)強化藥物和半成品管控。加強煙花爆竹生産用黑火藥、引火線、退役發射藥生産、加工、儲存、購銷、運輸安全管理,黑火藥、引火線、粉碎加工後的退役發射藥原則上不得跨省運輸。嚴禁生産企業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轉售煙火藥(含亮珠等裸藥效果件)、黑火藥、引火線、退役發射藥、含藥半成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嚴禁使用疊氮化物、硝酸肼鹽等起爆藥生産煙花爆竹,嚴禁購買含藥半成品加工後銷售。強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銷、使用、庫存等資訊登記備案管理,嚴禁個人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三)嚴控生産過程安全風險。充分運用安全生産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強化線上線下融合監管,堅決杜絕生産企業分包轉包、超人員、超藥量、超許可範圍、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停産期間組織生産、靜電未釋放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強化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落實全員安全培訓、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要求,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防範意識和操作技能水準。壓實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責任,加強生産作業全過程安全巡查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制止並糾正違章作業等行為。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完善並落實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
三、加強儲存環節安全監管
(四)嚴格危險物品儲存安全管理。強化煙花爆竹企業化工原材料庫、危險品轉机庫、藥物總庫、成品庫儲存安全風險管控,嚴禁擅自改變設計用途、氧化劑與還原劑混存、超量儲存、超高堆放或堵塞通道,危險品轉机庫儲存藥量不得超過2天生産用量。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所需煙花爆竹的臨時存放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規定。
四、加強經營環節安全監管
(五)嚴格經營單位準入許可審批。各地區要科學制定並動態完善經營布點規劃,在允許燃放區域合理布設零售店(點),不得在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區域布設零售店(點)。在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前提下,元旦至元宵節期間可適當增設臨時零售點,避免集中購買導致人員聚集等安全風險。嚴把經營許可關,不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或不符合經營布點規劃的一律不予許可。結合本地區經營布點規劃、批發企業倉儲和配送服務能力,明確批發企業銷售配送區域範圍。
(六)嚴防經營過程安全風險。嚴格執行批發企業向生産企業採購、零售店(點)向批發企業採購並接受配送服務等有關規定,嚴禁生産企業直接向零售店(點)或個人銷售,嚴禁批發企業向其他批發企業或直接向個人銷售,嚴禁採購或銷售非法生産、經營的煙花爆竹。建立並落實銷售集中時段零售店(點)專人現場盯守看護制度,探索運用視頻監控等資訊化手段強化零售店(點)風險預警提示,嚴禁“下店上宅”、店內有明火和超量儲存、店外擺放煙花爆竹,嚴防人員聚集。
(七)強化流向資訊管理。對煙花爆竹及其生産用黑火藥、引火線、退役發射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流向實行全過程資訊化管理,確保流向資訊標簽內容與實際一致,實現許可資質、買賣合同、道路運輸、産品流向、企業庫存等相關數據資訊動態關聯。健全完善專業燃放類産品統一標識和登記管理制度。嚴禁向零售店(點)或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産品。內銷的專業燃放類産品由生産企業直接向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銷售,批發企業、零售店(點)不得經營專業燃放類産品。
(八)加強網路資訊監管。及時研判涉煙花爆竹網路資訊突出問題及安全風險,明確網路禁售産品、違規內容類型及相應管控措施。壓實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主體責任,督促其健全完善平臺內部管理制度,提升技術審核能力。禁止個人發佈煙花爆竹網售資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發佈涉煙花爆竹違規內容資訊。
(九)嚴格出口環節安全管理。強化煙花爆竹口岸裝運安全監管,嚴格船舶載運煙花爆竹進出港口審批管理和現場監督檢查。加強出口煙花爆竹品質安全檢驗、包裝使用鑒定和風險監測評估。加快銷毀、處置口岸檢查發現的偽報瞞報煙花爆竹。加強出口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跨部門資訊通報、數據共用和協作配合。
五、加強運輸環節安全監管
(十)強化運輸車輛及相關人員管理。嚴格對爆炸品道路運輸企業、車輛、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強化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培訓。督促企業在承運煙花爆竹時使用廂式專用車輛或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對已配發《道路運輸證》但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車輛,依法撤銷原許可。
(十一)嚴格道路運輸許可審批。嚴格審查有關單位資質證明、車輛道路運輸證明和煙花爆竹購銷合同、運輸種類規格數量、産品品質合格證明、包裝合格證明等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許可。運輸結束後,收貨人應于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嚴禁“一證多運”。
(十二)加強裝卸及運輸全過程監管。運用資訊化智慧化手段對煙花爆竹運輸車輛裝卸貨、行駛軌跡及其駕駛員實施全過程安全監管,督促裝貨人嚴格落實裝載貨物前查驗責任,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裝載。嚴禁未經許可、違反運輸許可事項運輸,嚴禁運輸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或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裝卸貨。
(十三)嚴防普通貨運和寄遞渠道運輸。嚴禁零擔貨運企業承運煙花爆竹,嚴禁網路貨運企業發佈煙花爆竹運輸訂單。指導有關企業對貨物進行抽檢抽查,督促實際承運人對貨物進行安全驗視。進一步強化寄遞渠道安全監管,督促寄遞企業嚴格落實實名收寄、收寄驗視、過機安檢制度,嚴禁煙花爆竹進入寄遞渠道。
六、加強燃放環節安全監管
(十四)科學合理制定燃放政策。各地區要依法合理確定允許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擬調整燃放政策地區應至少提前3個月向社會發佈相關政策,制定配套安全管控措施。
(十五)加強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分級管理制度,嚴格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審批,嚴格審查燃放作業單位資質、作業人員資格,督促指導主辦單位做好安全警戒、交通管控、消防等工作。
(十六)強化燃放安全宣傳和管理。廣泛宣傳煙花爆竹燃放政策、安全知識等,曝光典型案例,引導群眾安全、有序、適度燃放,不在零售店(點)及周邊和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燃放,自覺抵制超標違禁和非法産品。加強元旦、春節、元宵節等重點時段燃放安全管理,加大巡邏檢查頻次,強化無人機巡查、智慧視頻監控等新技術賦能,及時發現、制止並依法查處違規燃放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改裝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方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嚴禁個人購買、儲存、燃放專業燃放類産品。
七、加強産品品質安全監管
(十七)推動産品品質升級。依法開展煙花爆竹品質監督抽查,依照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對抽查産品的結構規格、藥種藥量、包裝標誌等進行檢驗,及時依法依規公示抽查不合格産品情況並通報有關部門,做好不合格産品處置和相關生産經營單位查處。嚴禁生産經營超藥量、超規格或加裝超大隔板、墊板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産品,嚴禁偽造産地或偽造冒用廠名、廠址。
八、加強標準執行和健全完善
(十八)強化安全生産標準體系建設。發揮強制性標準剛性約束作用,督促生産經營單位嚴格執行《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標準》、《煙花爆竹 安全與品質》等強制性標準要求,推進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和生産機械設備、道路運輸車輛、産品品質等全面達標。健全完善標準體系,加快制修訂煙花爆竹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等急需標準,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及時補齊標準短板。
九、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十九)嚴肅查處煙花爆竹事故。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查清查透事故原因和責任,舉一反三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發生人員傷亡責任事故的煙花爆竹從業單位,一律停産停業整頓,依法重新審查其安全生産條件;對經停産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並吊銷有關證照。對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事故的,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從嚴追究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下同)法律責任。
(二十)嚴格安全監管執法。壓實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責任,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現場履職要求,對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依法嚴肅查處。對超人員、超藥量、超許可範圍和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等存在主觀惡意的重大非法違法行為,強化行刑銜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壓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煙花爆竹“打非”工作責任,加強部門間資訊共用、執法聯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産、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強化全鏈條深挖徹查、追蹤溯源、協同配合,斬斷非法違法利益鏈條。對監督檢查走過場、執法處罰寬鬆軟、以罰代管的單位和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組織實施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指導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確保責任全面落實。各地區要高度重視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工作,強化組織領導,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3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26年9月12日
(本文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