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
(南方科技大學教授)
排污許可制度作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是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排污許可制度開始實施。《關於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及75個行業技術規範等文件,指導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管理等流程,各地有序推進了排污許可證核發和排污登記工作。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了“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任務目標,排污許可制度實施進入新階段。為使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原環境保護部啟動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起草研究工作,形成《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排污許可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一是明確排污許可證法律地位,劃定排污許可管理許可權。《條例》明確了“按證排污、按證監管”的管理模式,排污許可證是企業守法、行政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條例》根據污染物的産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許可分類管理,排污單位按照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並依證排污。《條例》規定生態環境部負責全國排污許可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二是規定排污單位持證義務,建立污染物排放基本資訊。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條例》要求排污單位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作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範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及時報送執行報告,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需要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資訊,原始監測記錄與環境管理臺賬保存期限均不得少於5年。這不但規範了管理流程,還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明確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職責,使用排污許可數據監管企業。《條例》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監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明確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相關材料,在監管過程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將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材料作為依據。《條例》的發佈將為“按證監管”提供更明確的指導方向,為“一證式”管理打下基礎。
四是嚴懲重罰違法排污單位,推動排污單位守法排污。《條例》規定了違反排污許可規定的法律責任,對無證排污等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對於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等行為,規定了拘留的處罰措施。結合排污許可管理實際經驗,規定對違反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要求、弄虛作假騙取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依法嚴懲。
五是資訊技術創新,為排污許可制度的全面落實提供支撐。儘管相較于國外,我國排污許可制度起步較晚,但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的建設使得我國具有了全面匯集和掌握企業污染排放數據資訊的排污許可管理體系,意味著我國排污許可制度具有前瞻性和較好的監管創新基礎。
《條例》的發佈將為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帶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管理部門依排版污許可證對企業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管,也便於社會公眾監督,更為“十四五”達到“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目標奠定了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