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污染物危害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是全球環境問題之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污染物治理。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國辦發〔2022〕15號,簡稱《行動方案》),為今後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指明瞭方向。《行動方案》體現了中國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治理的思想,對建設美麗中國和共建地球生命共同體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污染物是全球面臨的共同挑戰
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是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環境問題。新污染物主要來源於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由《寂靜的春天》揭示的滴滴涕是具有典型新污染物特徵的化學品之一,其危害跨越半個世紀並涉及全球每個角落。從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出發,歐美日等發達國家自上世紀七十年代就開始立法管控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1992年巴西裏約環境與發展大會《21世紀議程》明確了降低化學品相關全球環境風險計劃,隨後全球逐步採取行動並管控了一些具有遠距離遷移性並可能對全球造成環境和健康危害的新污染物。2015年聯合國達成的十七項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中,目標3、6和12均涉及新污染物治理,如到2030年,大幅減少有毒有害化學品及空氣、水和土壤污染導致的死亡和患病人數等。
部分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需要全球行動。除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致癌性、致畸性等多種生物毒性之外,部分新污染物還具有遠距離遷移的潛力,可隨著空氣、水或遷徙物種等做跨國際邊界的遷移並沉積在遠離其排放點的地區,造成世界性環境污染問題。對這類新污染物的治理,需要採取全球共同行動。為此,國際社會在2001年通過了《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目前,《斯德哥爾摩公約》管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已達三十種類。通過全球行動,其中十余種類的生産和使用已在全球被淘汰。
二、管控新污染物將是長期任務
新污染物涉及面廣,與經濟發展和生産生活息息相關。中國是化學品生産和出口大國。根據聯合國環境署《全球化學品展望》,2017年中國化學品銷售額佔全球37.2%,預計2030年達到全球50%。對於《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和正在開展評估的化學品,如短鏈氯化石蠟、十溴二苯醚、得克隆、毒死蜱、紫外線吸收劑(UV-328)等,中國是主要的生産國。這些化學品的消費使用行業多,部分化學品與農業生産、生活用品、半導體、航太産品等必需品密切相關,如短鏈氯化石蠟年生産量規模可達上百萬噸、毒死蜱涉及農業生産和糧食安全,而它們的替代品開發較為困難,在可獲得性、性能、成本、環境與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衝突,難以實現十全十美,這給未來新污染物治理帶來巨大挑戰。
治理新污染物更大的挑戰之一,是識別評估並實施管控正在生産和使用的化學物質。無論是美國《有毒物質控制法案》還是歐盟的《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規,實施至今,一直都面臨巨大數據和研究評估需求,未能完全實現最初設計法規對新污染物的管控目標。在國際公約層面,《斯德哥爾摩公約》在十七年間僅增列十八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中國是生産化學品種類最豐富的國家之一,現有化學品名錄包括四萬餘種,每年還有近百種新化學物質上市。有限研究資訊顯示,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篩選標準,上述名錄中同時符合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性兩個篩選標準的化學物質多達百餘種,這百餘種化學品是潛在需要管控的新污染物。儘管在《斯德哥爾摩公約》增列新管控物質過程中,中國研究成果的貢獻不斷增加,但未來中國仍需要開展大量數據調查、環境監測、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等,加大管控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的步伐。
綜上,新污染物涉及替代和減排量多、涉及産業規模大和産業鏈長,與工業和農業生産、生活密切相關。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與平衡經濟發展的需求是制定具體實施新污染物治理方案的重要基礎。而識別評估出潛在需要管控的新污染物依賴數據調查、大量的科學研究成果、環境風險評估和管控的社會經濟影響評價等。對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全方位協同推進,任務極其艱巨。
三、與國際社會共同防範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早在2001年,中國就和國際社會共同推動了《斯德哥爾摩公約》的制定,開啟了與國際社會共同治理新污染物的合作。二十餘年間,中國消除了大量新污染物的生産、使用和排放,保護了全球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同期國民經濟快速增長,其中生産的化學品從全球約5%的份額增長到2017年的37.2%,成為化學品生産量最大、品種最多的國家之一,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同時,中國也面臨新的挑戰和壓力,伴隨科學認知的進步和對更高生活品質的要求,在世界範圍內,一些我們過去認為沒有危害的化學品,逐步被認為不適合進一步生産和使用。實施《行動方案》,中國將與國際社會共同防範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一是借鑒現有國際公約機制,依據國際法實施新污染物的管控。在完善中國法規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的同時,利用國際公約的機制,與國際社會共同對化學品進行環境風險識別、評估和管控,不僅實現中國對新污染物的治理,也在全球範圍推動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推動全球化學品行業的綠色發展,實現全球環境治理。
二是加大國家和企業在新污染物治理的科技投入,科學決策,精準管控。充分認識科學研究等決策資訊是治理新污染物的根本,持續加大國家和企業治理新污染物的科技投入,掌握潛在新污染物的來源、歸趨、危害和治理技術,科學決策,實現精準有效管控。
三是利用國際科學研究和管理經驗,及早評估篩選出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建立機制實施管控。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在中國研究資訊不足的情況下,針對部分未必符合全球遷移屬性的潛在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全球力量尤其是科學研究和管理經驗,推動和加快中國新污染物的篩選和環境風險管控。同時借鑒國際公約資金機制,建立國際、國家、地方和企業治理新污染物的資金機制。
四是繼續幫助其他發展中國家加強新污染物環境治理能力,傳播中國知識和中國經驗,防範新污染物轉移。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對新污染物的發現、研究和管理經驗可能適合其他發展中國家。中國可繼續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履約技術培訓和能力建設,幫助其他發展中國家防範新污染物作為産品或者廢物的轉移,為建設地球生命共同體貢獻中國力量。
新污染物治理行動體現了黨中央參與、貢獻和引領全球環境治理的歷史擔當,將繼續為全球環境治理貢獻中國方案、中國智慧和中國力量。新污染物治理行動也是建設美麗中國的需要,維持中國可持續綠色化學和經濟增長的需要。構建中國新污染物治理體系,保護地球家園,有助於實現全球對高品質生活的追求,實現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構建地球生命共同體。
作者:胡建信(北京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