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修改 • 專家解讀② | 制度建設與管理創新並舉開啟履約新階段
發佈時間:2024-01-07來源: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字號:[大][中][小]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構建了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的核心制度,其確定的全生命週期管理、配額許可等管理措施,為我國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的義務,實現各階段履約目標、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目前,我國已累計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産和使用約62.8萬噸,佔發展中國家淘汰總量的一半以上,為全球履約貢獻了中國經驗和中國智慧。隨著《〈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對我國生效,具有溫室效應的氫氟碳化物被納入受控物質範圍,我國履約實踐進入了新階段。《國務院關於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完善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使得管理更精準、更科學、更規範。
一是調整備案管理範圍,完善受控物質管理。此前,根據條例授權,國務院生態環境部門可以規定消耗臭氧層物質使用單位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情形,但對這類不領取許可證的單位如何管理,措施不夠明確。《決定》除規定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等實施備案管理外,亦明確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使用單位應當辦理備案手續,進一步完善了配額許可和備案管理體系。
二是規範生産過程中附帶産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為,實現了管理全覆蓋。此前,條例沒有專門對生産過程中附帶産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為作出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要是通過規範性文件實施管理。例如,2018年,生態環境部發佈《關於生産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生産過程中附帶産生四氯化碳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四氯化碳處置設施;2021年,發佈《關於控制副産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要求相關單位不得直接排放生産過程中附帶産生的三氟甲烷。不同受控物質的管理文件出臺時間不一,具體管理要求也有差別,且效力也弱于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明確了生産過程中附帶産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應當遵守的法律義務,要求其對附帶産生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直接排放,並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解決了長期以來的管理痛點。
三是採用自動監測技術,提升了管理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受控物質末端管理的難點在於防止非法流出和使用,管理的關鍵在於識別和控制風險點。例如,2019年,生態環境部開展了消耗臭氧層物質專項執法行動,搗毀一家非法生産三氯一氟甲烷的窩點,併發現16家企業違法使用該物質。三氯一氟甲烷違法生産投資低、佔地小、工藝簡單,難以發現並查處。對此,生態環境部加強了對三氯一氟甲烷主要生産原料四氯化碳的源頭管控,建設了四氯化碳生産國家監控平臺。該平臺主要採集並分析企業已有自動監測設備的數據,實現生産全過程監管,控制了四氯化碳的非法流出,三氯一氟甲烷的非法生産得到有效遏制。針對履約風險點,《決定》要求生産、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以及生産過程中附帶産生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的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規定了運作要求和相應法律責任,將四氯化碳生産國家監控平臺的管理創新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提高了對受控物質管理的科學性和精準性。
(作者係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黨委書記、主任 張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