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 解讀① | 推動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 服務生態環境品質改善
發佈時間:2024-04-18來源:生態環境部字號:[大][中][小]
排污許可製作為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建設美麗中國建設的重要保障,是推進生態環境品質改善的重要手段。作為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基礎性文件,《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效指導全國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執行以及監督管理等行為,全面指導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
排污許可制度在多年探索、實踐積累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排污單位自我承諾、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資訊公開等主體責任要求為抓手,不斷壓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為改革的持續深化奠定堅實基礎,也在不斷深化完善中將排污許可制打造為改善環境品質的制度利器。
此次修訂《辦法》,與習近平總書記2023年7月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提出的“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要求相一致,與健全美麗中國建設保障體系相銜接,與“健全環境治理責任體系”改革要求相適應,聚焦固定源環境精細化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等關鍵環節,不斷增強排污許可制度的操作性和有效性,推動“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落地生效。
一是堅持提質增效,夯實改革之基。排污許可證是實施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的根本,規範核發排污許可證直接關係到行政許可的效力和執行的嚴肅性,對於保障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嚴格執行、提高排污單位環保管理水準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通過嚴格規範重新申請、延續、變更等多情形審批流程,充分利用好技術評估,推動審批流程品質審核的規範化。另一方面,依法將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等全部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全面落實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要求,實現排污單位全覆蓋、環境管理要素全覆蓋、污染物排放管控全覆蓋。審批過程嚴管、全要素管理為排污許可綜合管理打好了基礎。
二是堅持制度銜接,整合監管之器。一方面,繼續推動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銜接。將環境影響批准文件中大氣、水、固體廢物、噪聲等環境管理要求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當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許可排放量承接環評中的排放量管控要求,排污許可證應當作為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實際排放量將與年度生態環境統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等工作充分銜接,以排放量銜接為主線,做好多環境制度銜接的橋梁。
三是堅持“一證式”管理,探索嚴管之路。一方面,延續《關於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思想,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資訊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明確監管對象、制定監管方法、部署監管任務,統籌協調、部門聯動,探索強化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路徑。另一方面,用好“及、全、規、準”四字訣,補短板、明方法,強化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核查,增強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數據可用性,也為制度銜接打好基礎。各地根據不同的環境管理水準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堅持循序漸進、久久為功,推動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服務生態環境品質改善。
(作者: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黨委書記、主任 譚民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