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進入環境水體的最後關口,全面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是倒逼水污染源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抓手,對於促進綠色發展,保護和建設美麗河湖具有重要推動作用。近日,生態環境部發佈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改善水生態環境品質為核心,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責任、差別管理、改革創新”的管理思路,明確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為推動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範的入河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完善入河排污口監測監管體系提供了重要依據。
發佈實施《管理辦法》對於完善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機制,落實國家機構改革要求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水污染治理能力和水準顯著提升,但水生態環境保護結構性、根源性、趨勢性壓力尚未根本緩解,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通報典型案例中,污水溢流、滲漏、直排、偷排問題十分突出。水污染表像在水裏、根子在岸上,只有抓牢入河排污口這個“牛鼻子”,水污染治理才能取得實效。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職責劃轉至生態環境部,為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鏈條監管奠定了基礎。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從排查溯源、分類整治、監督管理三方面作出安排部署。2023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進一步要求“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監測監管體系”。2024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要求“完善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機制”。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為做好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管理辦法》立足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將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登記以及相關監督管理要求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對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指導地方加強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監督檢查,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強化責任落實,推動全面建成入河排污口監測監管體系,破解治水的“痛點”“堵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充分理解《管理辦法》對入河排放管控的創新思路,把握差異化管理要求
《管理辦法》既體現了入河排污口監管全覆蓋思路,又細化了分級分類、差別管理要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涉及工業、生活、農業、交通等多個領域,亟需出臺針對性強的指導文件,加強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管理辦法》在以往監管的工業排污口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基礎上,增加了農業排口與其他排口兩種類型,將排查整治試點發現的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納入進來,基本涵蓋了所有常見排污口類型。針對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廣的特點,《管理辦法》充分體現分級分類、差別管理思路,提出依據入河排污口類型實施分級分類審批管理以及登記管理。
《管理辦法》規範了入河排污口設置,按照行業、規模、環境影響等因素提出差異化設置論證要求。《管理辦法》從範圍、許可權、程式、申請材料、論證報告、決定書內容、設置條件等方面作出統一規定,規範了入河排污口設置條件。《管理辦法》規定,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以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應當實施審批,除此以外的入河排污口採取登記管理方式。為突出重點、分類管理,《管理辦法》提出差異化設置論證材料要求,進一步減輕入河排污影響相對較小的責任主體負擔,即責任主體屬於造紙、焦化、氮肥、化工、印染、農副食品加工、製革、電鍍、冶金、有色金屬、原料藥製造、農藥等行業的,排放放射性物質、重金屬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的,需要提交設置論證報告;除此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提交簡要分析材料即可。
《管理辦法》明確了各方責任,為如何開展入河排污口監管、運維指明瞭方向。《管理辦法》明確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具有監管責任,提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入河排污口設置和監督管理;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流域內入河排污口設置,承辦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授權範圍內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的具體責任,提出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設置申請或者登記、整治、規範化建設、維護管理等;多個排污單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單位均為責任主體,各自承擔的責任由所有排污單位協商確定。責任主體應對入河排污口開展維護管理、規範化建設、資訊公開,要按照標準規範要求設置監測採樣點、檢查井、標識牌等,定期巡查維護排污通道、口門及附屬設施等,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留存證據。《管理辦法》還明確了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入河排污口排污情況等進行監督、舉報。
落實落細《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範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
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監測監管體系。《管理辦法》規定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監測,水生態環境品質較差的地方應當適當加大監測頻次。《管理辦法》還規定了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入河排污口開展監督檢查,對違法設置排污口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下一步,還要以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為契機,結合入河排污口分類管控思路,從強化監測、執法等方面推動監測監管立法,加強以入河排污口監測數據為依據的執法力度,進一步推進入河排污口監測監管體系建設。
規範入河排放管控要求。《管理辦法》在《實施意見》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了“以水定岸”的思路,引導我國水污染源排放管控模式由基於行業治污技術可行性管控逐漸轉向基於水生態環境品質改善需求管控。一方面通過推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對存量入河排污口開展“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門—受納水體”全鏈條整治及規範化建設;一方面通過加強設置審批,對增量入河排污口提出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點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管控要求以及特殊時段的限制排放要求。一些地方通過制定流域排放標準提出了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堅持“排污量”和“排污濃度”雙控,有利於直觀建立起“污染排放—水質目標”響應關係,推動實現水陸統籌、以水定岸,響應國家“四水四定”治水思路。
鼓勵各地借助高新技術手段構建“排污口一張網”。近年來,在入河排污口監管過程中,各地通過數字監管賦能智慧平臺,結合大數據、物聯網、衛星遙感、無人機巡航、無人船巡測、水基因、水指紋等多樣化技術手段,發現了不少違法排污線索,解決了大量污水直排問題。一些地方已經構建了數字感知、事件生成、任務流轉、問題處置、結果反饋的閉環監管體系,建成水環境監管數字“天眼”;一些地方通過規劃航拍、紅外遙感等技術開展定時巡檢,發現了非法設置入河排污口問題;一些地方通過對廠界排污口、入河排污口“雙管齊下”同步監管,查處了多起企業私設管道繞開出廠界排污口及線上監測設備,經入河排污口直排污水以及線上檢測設備數據造假等案件。下一步,各地應根據《管理辦法》要求,借助高新技術手段加強監測、監督檢查,強化公眾監督,為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做出新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