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作為我國碳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和創新引擎,承擔著激發社會主體減排潛力、探索環境權益多元化交易模式的重要使命。《意見》的發佈,為自願碳市場破除發展瓶頸、提升運作效能、融入全球格局提供了根本遵循,從機制完善、市場培育到國際合作,全方位擘畫了自願碳市場高品質發展的新藍圖,必將推動我國自願碳市場邁向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國際影響力的新階段,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發出更強有力的中國聲音。
一、發展現狀:穩步推進,潛力初步釋放
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自2024年1月22日啟動以來,成效顯著:制度建設方面,逐步構建起涵蓋“項目開發、減排量核算、審定核查、註冊登記、交易結算”等全流程,包括“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技術標準規範”等多層次的系統化制度體系,為市場運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監督管理方面,基本建立了“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協同參與”的高效監管格局,形成了權責明晰、協同聯動的監管合力;誠信建設方面,借鑒國際自願減排機制經驗,全面推行“項目業主自主承諾 + 第三方審定核查機構專業認證承諾”的雙重誠信機制,有效提升了市場主體的責任意識與信用水準;支撐體系建設方面,建成了“註冊登記系統 + 交易結算系統 + 數據監測系統”的核心市場基礎設施,明確了“註冊登記機構 + 交易機構 + 審定核查機構”等專業支撐機構。2025年3月,首批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成功登記並上市交易,標誌著我國自願碳市場進入實質性發展階段。
截至2025年8月29日,全國自願碳交易市場累計成交量270.61萬噸,累計成交額2.28億元,平均成交價格85.0元/噸。市場運作數據顯示,我國自願碳市場在交易活躍度、價格穩定性、市場透明度等關鍵指標上均優於國際主要自願碳市場建設初期水準,充分彰顯了我國碳市場體系建設的制度優勢以及自願碳市場發展的實踐效能。
二、存在問題:瓶頸制約,發展亟待突破
儘管取得一定成績,但在全球氣候治理形勢日趨複雜、國內綠色轉型持續深化的背景下,我國自願碳市場仍面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內外部挑戰:一方面,市場仍處於初期發展階段,法律體系不夠健全,運作機制的成熟度與有效性有待進一步提升;方法學體系尚未完全覆蓋新興減排領域,亟需不斷拓展完善;參與主體和交易産品相對單一,市場流動性、資源配置效率有待提升,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自願碳市場的減排潛力釋放與可持續發展能力。另一方面,《巴黎協定》下的國際統一碳市場建設以及碳信用品質引發的信任危機正在重塑全球自願碳市場格局,我國自願碳市場如何在加快自身發展速度、提升自身發展品質的同時,參與全球碳信用規則制定和標準構建,維護國家發展利益與國際氣候治理話語權,成為當前面臨的重要課題。
在這樣的背景下,《意見》的出臺恰逢其時,既是破解內生矛盾、完善國內自願碳市場體系的關鍵之舉,更是以機制創新突破外部困局、以全球協同重塑治理秩序的戰略抉擇。
三、以《意見》為指引,推動自願碳市場高品質發展
優化機制,推動更加有效的自願碳市場建設。自願碳市場的有效性有賴於供給、需求、價格與市場機制的協同作用,其本質是通過制度設計實現減排成本內部化與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動態均衡。因此,《意見》從四個維度精準發力,構建高效運轉的市場體系:一是優化項目開發機制,實現合理供給。建立科學完備的方法學體系,完善相關方法學工具,建立開發核算、審定核查和注登審核統一流程及標準,消除技術不確定性,同時,強化全鏈條監管,保障項目和減排量的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強化供給的高品質;拓展項目開發領域,打破傳統項目類型單一局限,實現供給的多元化與均衡化;加快重點領域項目開發,引導資源向環境完整性好、可持續發展效益顯著、社會期待高、兼具社會和生態效益的重點領域流動,提高供給的穩定性。二是建立多元消納機制,激發充分需求。加強主體協同與場景拓展,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的多層次需求網路,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大型活動碳中和、社會責任履行及個人低碳生活等多渠道消納場景,通過制度設計形成剛性約束與柔性激勵相結合的參與機制;加強規則重構與國際接軌,建立與國際主流標準等效互認的核算和抵銷規則,增強CCER在全球碳中和領域的通行能力;加強示範引領與市場培育,強化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的先行示範作用。同時,鼓勵建立中小企業碳信用消納補貼機制,引導更多主體參與減排行動。三是完善定價機制,形成有效價格。引入第三方評估,綜合技術難度、成本效益等因素確定基礎價值區間,並參考國際碳價走勢,結合我國實際,建立價格參考體系,為市場交易提供價格指導;開展碳市場價格跟蹤評估,基於大數據實時監測供需關係;建立市場調節機制,錨定合理價格區間,防止極端投機性波動;加強市場資訊公開,提高市場透明度,讓參與者在充分了解市場動態的基礎上做出交易決策,促進合理價格的形成。四是健全市場機制,構建完備市場。建設功能完善的註冊登記、交易平臺與統一監管平臺,綜合運用區塊鏈、大數據技術實現登記、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可追溯化、穿透式監管,完善市場交易風險預防預警及處置程式,嚴厲打擊擾亂市場秩序、操縱市場等行為,確保市場規範有序運作;加快法律法規建設,明確市場規則與主體權責,提高違規成本;培育規範碳諮詢、碳核查、碳資産管理等仲介服務機構,提升專業化、精細化市場服務水準;強化統一大市場建設,規範各類自願減排交易活動,實現碳排放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
創新推動,推動更有活力的自願碳市場建設。“更有活力”強調市場的活躍度和流動性。當前,活力不足、流動性欠缺、功能單一等問題,仍是制約自願碳市場高品質發展的關鍵。破解這些難題,需以系統性創新重塑市場底層邏輯,激發市場內生動力:一是加強機制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引擎。推行“正負面清單 + 基準線動態調整”機制,明確不可開發和免予額外性論證項目類型,定期更新行業減排閾值,提高項目開發效率;建立分級分類準入機制,降低新興領域項目和中小企業參與門檻,對大型工業減排項目嚴格核查,對農林碳匯等項目適當簡化流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逐步引入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參與交易,激發市場主體多元化發展。二是強化産品創新,拓展市場活力途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碳市場建設,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更豐富的風險管理工具;充分發揮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資産功能,建立完善碳質押、碳回購等政策制度,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碳市場;同時,加強碳金融市場的監管,完善風險控制體系,確保碳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三是推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活力支撐。借助數字化、大數據、區塊鏈、物聯網等前沿技術,重塑市場運作模式:利用數字化手段實現全流程線上管理,壓縮項目開發週期;探索區塊鏈、物聯網等新技術在減排項目實時監測與精準計量、保障減排量登記不可篡改與可追溯等方面的應用,降低核查成本與誤差,確保碳減排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提高數據管理效率,進一步提升市場公信力。
開放合作,推動更具國際影響力的自願碳市場建設。我國自願碳市場在全球舞臺上發揮更大作用,必須以開放合作的姿態,深度融入國際碳市場體系建設,通過標準對接、規則共建、跨境合作,逐步提升國際話語權與市場輻射力。一是強化標準對接消除合作壁壘。參考《巴黎協定》第六條、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等碳信用標準,借鑒相關經驗完善CCER核算和流程要求,提升CCER全球公信力,積極應對國際貿易碳壁壘;加強與國際民航組織的對接合作,探索CCER參與國際航空碳抵銷與減排機制的可行路徑。二是深化規則共建重塑國際秩序。加強能力建設,開展國際碳市場規則研究,動態跟蹤全球碳市場規則演變趨勢,確保我國在國際碳市場規則重構中始終佔據主動地位;積極參與《巴黎協定》相關碳市場機制規則制定,促進建立兼顧各方利益的國際規則體系,推動全球綠色低碳公正轉型;加強對話交流,通過國際論壇、機制合作、制度輸出、技術交流等渠道,分享我國在自願碳市場機制設計、産品創新、監管模式等方面的實踐成果,為全球碳市場規則建設提供中國智慧與解決方案。三是探索跨境合作拓展市場版圖。可以我國自願碳市場為基礎,探索在《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下對外開展項目合作,推動“東盟”“一帶一路”合作網路建設,統一機構設置、共建規則體系、集中登記辦理、規範整合交易,在更大範圍內構建以我為主的自願碳市場,鼓勵國內企業參與國際自願碳市場交易,拓展國際業務,提升國際競爭力。同時,吸引國際資金、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促進市場的繁榮發展。
四、結語
《意見》的出臺,是我國在全球氣候治理格局中的重要戰略部署。推動建設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國際影響力的自願碳市場,不僅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關鍵舉措,更是我國參與全球經濟綠色競爭、提升國際話語權的重要抓手。通過構建有效的市場機制,我國將以更低成本實現更大規模的減排;通過激發市場活力,將調動全社會參與低碳轉型的積極性;通過提升國際影響力,將為全球氣候治理貢獻中國智慧與方案。這一戰略部署,必將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引領全球可持續發展潮流,在人類應對氣候變化的歷史進程中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北京綠色交易所王乃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