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
《關於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加強全國碳市場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加快建設統一、規範、高效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作出系統部署。《意見》明確提出,要穩慎推進金融機構探索開發與碳排放權和核證自願減排量相關的綠色金融産品和服務;規範開展碳與碳排放權相關的金融活動,穩妥探索碳期貨、碳期權等金融産品和衍生品金融工具。這為健康有序發展我國碳金融市場、激發碳市場活力提供了政策依據和行動方向。
一、充分認識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中碳金融工具的重要性
碳金融是指圍繞碳資産(如碳排放配額、核證自願減排量等)開展的金融活動,它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質是在碳市場形成價格發現機制的基礎上,將碳資産金融化,使其具備融資、交易和風險管理等功能,從而服務企業的綠色低碳轉型。碳金融主要分為碳市場融資、碳市場交易和碳市場支援等三類工具。其中,碳市場融資工具包括碳債券、碳基金、碳資産抵質押融資、碳資産回購、碳資産託管、碳拆借等;碳市場交易工具包括碳金融現貨交易(碳配額交易、碳減排項目交易)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碳期貨、碳期權、碳遠期、碳掉期等);碳金融支援工具包括碳指數、碳保險和碳基金。
碳金融直接服務於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建立了以排放許可證交易為基礎的靈活市場機制,碳減排量由此成為一種商品,這也是碳金融交易産生的基礎。國際上,金融衍生品發展較為成熟。在歐盟碳市場建立之初,碳金融市場和碳現貨市場已經開始同步建設,如2023年歐盟共交易3億噸二氧化碳,其中期貨交易76億噸,期權交易13億噸,總交易額6480億歐元,二級市場衍生品交易規模遠遠超過一級市場配額拍賣規模。隨著COP29就巴黎協定6.4條建立全球碳市場達成一致,我國越來越需要一個運作良好的碳金融衍生品市場和碳現貨市場,從而發揮穩定市場運作作用。
目前,我國碳市場融資類産品發展較好。由於碳資産質押、碳資産轉讓與擔保産品設計簡單,應用較為廣泛。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並延續實施碳減排支援工具,有力推動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的發展。碳中和債券發行規模持續擴大,截至2024年末,國內共累計發行586支碳中和債券,發行規模共8199億元,佔整體綠色債券同期發行數量和規模的比例分別達到30%、27%。同時,各地也有交易類金融産品的初步嘗試。在全國碳市場啟動前,廣州、湖北、上海等地方碳市場均推出了各自的碳遠期合約。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于2016年2月發佈《遠期交易業務指引》,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交易所也推出了標準化碳遠期産品。
發展碳金融市場有助於提升全國碳市場的活躍度、深度和專業化程度,是推動碳中和、碳達峰目標實現的關鍵支撐。《意見》指出,全國統一碳市場是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有助於實現碳排放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金融作為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可以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資金和風險管理工具。《意見》強調,碳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政策工具。相應地,碳金融的引入對推進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將産生如下作用:
(一)提高碳資産流動性,完善碳定價機制
《意見》指出,“充分利用全國碳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為金融支援綠色低碳發展提供有效的價格信號”。碳金融工具(如碳期貨、碳期權、碳基金、碳質押貸款等)能夠提高交易頻率,增強碳市場的流動性和價格發現功能,使碳價更具代表性和引導力。
(二)拓展企業融資渠道,緩解綠色低碳轉型的資金壓力
《意見》指出,“建立完善碳質押、碳回購等政策制度”。企業可將碳排放配額、核證減排量作為資産進行質押、回購等融資操作,緩解綠色低碳轉型過程中的資金壓力。
(三)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綠色低碳發展
《意見》提出,擴展交易主體,在全國碳市場交易中適時引入其他非履約主體,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引入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參與。碳金融工具有助於引入多元化主體參與碳市場交易,不僅局限于控排企業,還包括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從而擴大市場參與範圍,有利於提高社會資本參與綠色低碳發展的積極性。
(四)通過期貨等金融工具提供套期保值服務,穩定企業預期
《意見》指出,“建立預期明確、公開透明的碳排放配額管理制度”,“規範開展與碳排放權相關的金融活動,拓展企業碳資産管理渠道”。碳金融可以通過為企業提供風險管理和靈活合規的金融手段,例如,企業可以通過碳期貨對衝碳價波動風險,通過碳基金獲取融資資源,從而提高減排的積極性和可持續性,實質上將“排放配額”從合規義務轉化為“資産”,強化企業對減排收益的認知和預期。
二、客觀看待發揮碳金融工具在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中作用的約束因素
(一)全國碳市場自身建設尚不健全,基礎薄弱
當前,我國碳市場仍處於建設完善階段,覆蓋行業尚不全面,配額管理制度有待優化,核算、報告、核查體系不夠健全,市場活躍度不足。數據不完整、價格波動大、交易主體結構單一等問題,制約了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也為碳金融活動帶來了不確定性。
(二)碳金融工具發展需以“完全市場”為前提,當前不宜推進過猛
碳金融建立在市場完善、規則明確、價格合理、信用健全的基礎之上。若在碳市場尚未完全成熟的階段大力推動金融工具,可能導致碳價異動、交易投機,影響市場穩定性,甚至偏離“減排”這一根本目標。因此,碳市場發展需要循序漸進、穩妥推進。
(三)碳金融工具發展要強化風險防範意識
碳金融本質上屬於創新型金融活動,碳金融交易涉及複雜多樣的權利關係,具有資訊不對稱特徵,對信用的要求非常高,必須有健全的監管制度。若監管機制不到位,可能引發市場操縱、過度投機、信用風險等問題。在發展過程中必須加強規範、監管與引導,防範擾亂市場秩序、操縱市場等行為。因此,《意見》強調“要加強對碳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加強金融機構信用監督管理”,“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等。
三、健康有序發揮碳金融工具在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中的作用
國家層面已經形成了推動碳金融發展的戰略共識。2024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援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研究豐富與碳排放權掛鉤的金融産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擴大適合我國碳市場發展的交易主體範圍”。2024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要求,有序推進碳金融産品和衍生工具創新。
(一)夯實碳金融發展的市場基礎
《意見》提出全國碳市場建設的目標:到2027年,基本覆蓋主要工業排放行業,重點領域實現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全覆蓋;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總量控制、配額分配相結合的全國碳市場和統一規範的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形成健全有序的碳定價機制;到2035年,全面建成高效活躍、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市場體系。碳金融發展要與碳市場發展保持步調一致。以制度統一、規則規範、資訊透明為前提,逐步擴大行業覆蓋範圍和市場深度,為碳資産的金融屬性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完善碳排放權分配、交易、清繳機制,夯實數據基礎,健全配額總量控制制度。推動建設統一、規範的碳配額註冊登記和交易平臺,優化參與主體結構,擴大市場覆蓋面,為碳金融發展打牢制度和市場基礎。
(二)分階段穩妥探索碳金融衍生品創新
《意見》提出“穩妥探索碳期貨、碳期權等金融産品和衍生金融工具”,為未來碳衍生品創新留下空間。在現貨市場穩步發展的基礎上,完善碳質押、碳回購制度,分階段逐步探索碳期貨、碳期權等産品,用於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同時,碳金融衍生品創新可以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先行先試,再逐步推廣,相關政策制度的收和放不要太急,防止大起大落。
(三)注重防控碳金融市場風險
《意見》要求,“加強市場交易監管”,“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做好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等根據有關要求及時公開排放、履約、交易、質押等相關資訊”,“嚴厲打擊擾亂市場秩序、操縱市場等行為”等。建議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風險防範機制,明確參與資質,防止過度金融化。建立健全碳金融監管體系,加強對碳金融機構、交易行為和資訊披露的監督管理。構建碳金融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強化對價格波動的監測和干預能力。加強金融機構碳金融業務的合規要求和資本充足監管,保障金融系統穩定。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資源環境和生態文明研究中心 陳少強、汪兵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