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重要政策工具,經過4年發展碳市場已經成為我國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的有力舉措。近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關於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加強全國碳市場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未來一段時期全國碳市場建設的行動綱領,要求加強碳市場領域交流合作,推動技術、方法、標準、數據國際互認,提升我國在全球碳定價中的影響力。《意見》為全國碳市場擘畫了未來的發展藍圖,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國際影響力的碳市場”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碳市場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採取單邊主義應對措施,努力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作出更大貢獻,是全國碳市場下步發展的必然要求。
全國碳市場建設既銜接國際又立足國內
當前,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全球氣候治理走到新的十字路口。一方面,通過多邊治理共同應對氣候危機是國際社會的共識,各國攜手在巴庫氣候大會上打破多年談判僵局,就《巴黎協定》第六條下國際碳市場機制達成一致;另一方面,全球氣候治理進程面臨諸多新挑戰,美國現任政府再次退出《巴黎協定》,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和國家地緣政治等因素交織,對國際規則和國際秩序造成嚴重衝擊,極大傷害各國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政治互信,氣候變化多邊進程面臨更多困難,已經引發世界各國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高度關注。
中國始終堅信多邊主義是全球行動的基本遵循和根本出路,堅定維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多邊機制。在今年4月舉行的氣候和公正轉型領導人峰會上,習近平主席明確指出,無論國際形勢如何變化,中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不會放緩,促進國際合作的努力不會減弱,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實踐不會停歇。7月,中歐領導人發佈關於應對氣候變化的聯合聲明,強調《公約》和《巴黎協定》是國際氣候合作的基本遵循,各方應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考慮不同國情,全面、善意、有效地落實《公約》和《巴黎協定》。
碳市場是我國碳定價的主體形式。全國碳市場包括重點排放單位履行強制減排責任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激勵社會自主減排的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分別於2021年和2024年上線啟動,兩個市場通過配額清繳與抵銷機制相互銜接,二者既各有側重、獨立運作,又互為補充。全國碳市場的建設在總體框架設計和方法路徑上,充分借鑒和吸收國際社會其他碳市場建設的經驗和教訓,制度安排、覆蓋重點行業和領域、配額分配、方法學、交易主體和對象等基本與國際銜接。其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目前全球覆蓋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場,覆蓋發電、鋼鐵、水泥、鋁冶煉等四個重點行業,市場總體運作平穩,制度體系日趨完善,數據品質全面改善,有效壓實了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減排責任,推動行業減排,促進産業結構低碳轉型,碳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為金融支援綠色低碳發展提供了價格信號。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由政府主導建立,各類社會主體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自主自願開發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項目減排成果經過科學方法量化核證並申請完成登記後,可在市場出售,以獲取相應的減排貢獻收益,有利於激勵更廣泛的行業、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溫室氣體減排行動。
全國碳市場在節奏、力度上,按照國內“雙碳”要求,先地方試點後全國推進,覆蓋範圍逐步拓寬,採用碳排放強度基準法分配配額,高度重視數據品質管理,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國國情且行之有效的碳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工作體系,在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中增加了項目審定和減排量核查技術要點,從源頭滿足全國碳市場平穩有序運作的數據需要。
廣泛開展雙多邊碳市場合作,積極參與公約國際碳市場規則談判
一是持續開展雙多邊交流對話活動,不斷提升全國碳市場的國際影響力。我部注重開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的經驗分享和互學互鑒,開展形式多樣的能力建設活動,提升我國在全球碳定價中的影響力。圍繞國際社會其他碳市場在制度設計、市場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的先進經驗與教訓,我國已與歐盟、德國、挪威、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開展了多層次交流對話和務實合作,推動技術、方法、標準、數據國際互認。
二是明確反對單邊主義舉措,積極推動碳市場規則國際互認。中國高度關注相關國家採取的單邊保護主義措施進展,始終認為全球氣候治理應該堅持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等國際社會早已達成共識的原則,各國應避免採取可能傷害他國應對氣候變化能力的行為,減少對區域外國家不必要的負面外溢效應。我國已在世界貿易組織下聯合印度、巴西等立場相近成員連續發起三次提案,推動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等單邊措施加強審議監督;與歐盟專門就碳市場領域合作簽訂備忘錄,在與新加坡、英國、俄羅斯、巴西、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家雙邊合作中將碳市場作為重要內容,分享中國碳市場建設經驗,推動相關規則、技術標準等互學互鑒。
三是積極推動各國就國際碳市場達成一致。《巴黎協定》第六條為國際社會開展全球跨境碳交易提供了重要指導。中國積極參與《巴黎協定》第六條市場機制與非市場機制框架實施細則談判工作,推動各方在《公約》第29屆締約方大會上就《巴黎協定》第六條下國際碳市場機制達成一致,打破多年多邊談判僵局,健全了《巴黎協定》下跨境碳交易活動實施框架和技術規範,有力維護並推動了氣候多邊進程。
堅定維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多邊機制
為進一步維護《公約》多邊機制,降低單邊措施對全球氣候治理帶來的負面效應,在《公約》第三十次締約方大會中,應強調單邊主義有違“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等國際社會早已達成共識的原則。發達國家由於其發展階段,每人平均碳排放量普遍較低,而發展中國家由於工業化進程的原因,往往更依賴高碳産品的出口。包括CBAM、歐盟電池法案、美國的《外國污染費法案》等在內的單邊保護主義措施,要求其他國家承擔與東道國相似或相同的碳成本,這一做法過於激進,不但會扭曲國際貿易關係,還會給發展中國家帶來過度的經濟負擔和管理成本,造成了不必要的外溢效應。此外,在全球氣候治理進程中,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具備不同的歷史責任。相關國家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充分尊重不同國家的國情和能力基礎,應切實加強國際交流,提升政治互信,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
(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 胡 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