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指南》等六項《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派出機構,各申報單位:
為實施《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2010年第7號令),我部組織制訂了《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指南》、《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檢查規範》、《新化學物質常規申報表及填表説明》、《新化學物質簡易申報表及填表説明》、《新化學物質科學研究備案表及填表説明》和《新化學物質首次活動情況報告表及填表説明》等六項實施配套文件。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指南
2.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檢查規範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主題詞:環保 化學品 新化學物質 指南 通知
附件二:
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檢查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檢查工作,控制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7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化學物質生産、加工使用、進口轉移和研究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檢查實施申報登記核查和跟蹤控制檢查制度。
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核查指按照環境保護部下發的新化學物質監管通知(以下簡稱“監管通知”)要求和登記證有關資訊,對轄區內新化學物質生産、加工使用單位的申報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實。
新化學物質跟蹤控制檢查指對轄區內可能生産、加工使用、研究新化學物質的單位以及已取得新化學物質登記證後的五年活動期內,對新化學物質生産、加工使用、進口轉移和研究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檢查實行企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審批核查與日常監管相結合、屬地監管與逐級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組織開展新化學物質的監督管理檢查工作;負責向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含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生産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送監管通知。若加工使用者與進口者不在同一省(區、市)的,還應將監管通知發送至進口者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部化學品登記中心為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援和相關資訊;負責接收環境保護部轉交的全國新化學物質的監督管理資訊。
第六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化學物質的監督管理。
(一)負責將監管通知發送至該化學物質生産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地市級或者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二)負責組織、協調、督促轄區內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核查和跟蹤控制檢查,並對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三)會同其他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跨省新化學物質轉移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建立轄區內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檔案。
(五)每年2月1日前向環境保護部報告上一年度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情況。
第七條 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屬地監管”,組織開展申報登記核查與跟蹤控制檢查。
(一)按照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轉發的監管通知要求,對轄區內新化學物質申報單位的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問題應逐級報告至環境保護部。
(二)建立轄區內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檔案,申報登記核查單位應納入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檔案。
(三)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檔案中的生産、加工使用單位,應列入本部門日常環境監督管理工作計劃,進行跟蹤控制檢查。
(四)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本年度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情況。
第三章 檢查內容
第八條 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核查主要內容
(一)新化學物質首次活動的相關情況
1.檢查新化學物質生産或者加工使用單位的新化學物質相關環保制度、機構崗位以及登記新化學物質的情況;
2.檢查新化學物質首次生産或者加工使用的活動記錄;
3.查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三同時”驗收的批復、排污許可證等批准文件或者證書。
(二)新化學物質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
1.檢查新化學物質的生産、加工使用過程中的廢氣除塵收集、污水處理等環保處理設備的狀態和運作方式是否與監管通知或者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風險控制措施中的要求一致;
2.檢查新化學物質的生産、加工使用設備的清洗工作(包括清洗廢液的收集、收集廢液的處理等)是否按照登記證風險控制措施的要求進行;
3.檢查個人防護設備的配備、儲存、檢維修情況;
4.檢查新化學物質從業人員進行法規、風險防護、應急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情況,並查閱相關培訓記錄;
5.檢查突發環境事件等應急預案的編制及培訓演練情況和相關記錄;
6.檢查環保應急設備或物資,如氣體或液體泄漏偵測器、堵漏、收集器材、吸收劑或者中和劑等配備、儲存情況;
7.檢查是否按照規範的要求設置合格適用的緊急疏散通道、事故應急池、防護圍堰、地面防滲,以及其他應急設施設備;
8.檢查新化學物質廢棄物的收儲設備及標識的情況;
9.核實使用新化學物質産生的廢棄物以及廢棄新化學物質作為廢棄物的處置情況。
(三)其他核查內容
監管通知或者登記證中明確提出的檢查要點、風險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
第九條 新化學物質跟蹤控制檢查主要內容
(一)生産、加工使用活動
1.檢查新化學物質生産、加工使用的活動記錄,以及新化學物質倉儲出入庫記錄或者臺賬;
2.檢查生産、加工使用活動涉及的化學物質清單,檢查有無應申報而未進行申報的新化學物質;
3.檢查新化學物質生産者是否了解其下游所有加工使用者的新化學物質風險控制能力,以及向其下游所有加工使用者提供新化學物質風險控制措施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的落實情況;
4.檢查新化學物質生産者、加工使用者對新化學物質登記證上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資訊的落實情況;
5.檢查新化學物質新的危害資訊發現與報告的情況;
6.檢查對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環境排放進行監測或者估測的記錄;
7.檢查新化學物質從業人員進行法規、風險防護、應急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情況,並查閱相關培訓記錄;
8.檢查個人防護設備及其管理情況;
9.檢查突發環境事件等應急預案的編制及培訓演練情況和相關記錄;
10.檢查新化學物質廢棄物的處置、利用及管理情況。
(二)進口轉移活動
1.檢查新化學物質進口活動記錄、以及進口後的轉移記錄等的保存情況;
2.依照登記證的核準量,檢查實際進口量;
3.查閱進口活動涉及的化學物質清單,檢查是否有未進行申報的新化學物質;
4.檢查新化學物質進口後向下游加工使用者轉移前,對加工使用者新化學物質風險控制能力的調查情況;
5.檢查向加工使用者提供資訊的情況,包括新化學物質風險控制措施、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以及按照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的分類結果等資訊;
6.檢查突發環境事件等應急預案的編制及培訓演練情況和相關記錄;
7.檢查新化學物質新的危害資訊發現與報告的情況。
(三)研究活動
1.檢查專門設施、專業人員的配備情況;
2.檢查妥善保存新化學物質的設施設備配置情況;
3.檢查新化學物質的科學研究備案資訊的真實情況;
4.檢查收儲新化學物質廢棄物設備及標識的情況;
5.檢查突發環境事件等應急預案的編制及培訓演練情況和相關記錄;
6.檢查新化學物質廢棄物的處置情況。
第四章 檢查要求
第十條 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核查的要求
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核查實行“一份通知、一次核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的工作機制。
(一)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監管通知後,應確定核查時間,組建新化學物質現場檢查組,按監管通知要求,確定核查要點和內容。
(二)檢查組應事前通知被檢查單位,並在被檢查單位的配合下,開展文件查閱、專人訪談、現場查看等現場核查工作。
(三)檢查組在每次核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應向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核查報告。
(四)發現違法等問題,應按法規做出相應決定,並及時將情況逐級上報至環境保護部。
第十一條 新化學物質跟蹤控制檢查的要求
新化學物質跟蹤控制檢查實行“日常管理、跟蹤控制、有因檢查、年度上報”的工作機制。
(一)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轄區新化學物質活動特點、申報登記核查結果、跟蹤控制檢查記錄和有關舉報資訊等情況,確定檢查對象、檢查時間,組建新化學物質檢查組,對被檢查單位實施檢查。
(二)檢查過程中,應要求被檢查單位簽署遵守《辦法》規定的承諾聲明,包括如實開展新化學物質申報,不存在有新化學物質但沒有進行申報登記等情況。
(三)檢查組除執法人員做好現場檢查筆錄外,應在每次檢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並按要求存檔。
(四)發現違法等問題,應按法規做出相應決定,並及時將情況逐級上報至環境保護部。
第十二條 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核查或者跟蹤控制檢查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委託有資質的監測、檢測機構配合和協助。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監測、檢測機構應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並有具體措施予以保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範,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檢查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範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範自2010年10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