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續實施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及有關單位:
我部自2011年起組織實施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統計報表制度(以下簡稱POPs統計報表制度)為掌握POPs排放源動態變化情況、明確監管對象提供了數據基礎,為制定相關管理政策、建立POPs污染防治長效監管機制提供了有力支撐,因此,我部決定繼續組織實施POPs統計報表制度。現將調整後並經國家統計局批准(國統制〔2013〕76號)的POPs統計報表制度(見附件)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為落實POPs統計報表制度,保證工作品質,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實施POPs統計報表制度是一項長期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繼續按照《關於實施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環辦〔2011〕81號)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統計報表制度實施方案》要求,及時部署,明確責任,按時上報統計數據,並對數據品質負責。
二、加強培訓,注重審核。各地要保持POPs統計工作負責部門及人員的相對穩定,加強對基層環保部門具體工作人員和企業填報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對POPs統計制度和相關知識的認識;針對近兩年POPs統計數據發現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切合本地實際的質控方案,加強督導,逐級審核,確保數據品質。對瞞報、漏報及填報品質差的企業進行通報。
三、深入分析,強化監管。各地要深入分析和充分利用POPs統計數據,跟蹤本轄區排放源的動態變化情況;結合《全國主要行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和各省級規劃的實施,以及《關於加強二惡英污染防治的指導意見》的落實,強化監管,提升本轄區POPs污染防治工作水準。
POPs統計報表制度是前兩年工作的延續,各地要督促企業事業單位落實責任主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POPs統計數據。省級環保部門應于每年9月15日前將上年度統計匯總數據及有關工作報告上報我部。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 臧文超 高新華
電話:(010)66556259 66556286
傳真:(010)66556287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