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煤電基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陜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要求,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進一步做好煤電基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以環境保護優化煤電基地發展,促進相關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目標實現,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強化煤電基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一)編制煤電基地規劃,應嚴格依法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在規劃草案報送前編制完成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報送負責召集審查的環境保護部門。煤電基地規劃範圍、佈局、結構、規模等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應依法重新或補充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二)煤電基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儘早介入,貫穿規劃編制的全過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應及時將規劃草案的資源環境制約、可能産生的環境問題和優化調整建議,反饋規劃編制機關,在規劃方案的制定完善中予以充分體現。
(三)煤電基地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審查意見應與規劃草案一併報送規劃審批機關,作為規劃決策和實施的重要依據。
(四)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簡化。對未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規劃,環境保護部門不予受理規劃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煤電基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總體要求
(五)科學調控發展規模。堅持保護優先,依據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確保生態環境品質不降低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實現為前提,深入論證煤電基地發展規模的環境合理性,推動煤電基地適度、有序發展。
(六)優化煤電基地發展佈局。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點控制區煤電準入要求,依據區域大氣環境容量和地形、氣象條件,避讓、減緩對環境敏感目標的不利影響,優化電源點佈局。
(七)統籌區域內相關産業結構。推進科學配置區域資源環境要素,有保有壓,優化煤電上下游産業鏈條,提升相關産業資源環境效率,推動迴圈綠色發展。
三、煤電基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八)與相關規劃等的協調性分析。應重點分析煤電基地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環保政策和規劃等在功能定位、開發原則和環境準入等方面的符合性。分析規劃方案與其他相關規劃在資源保護與利用、生態環境要求等方面的衝突與矛盾。論證規劃方案規模、佈局、結構、建設時序與區域發展目標、定位的協調性,以外送為主的煤電基地還應重點分析與相關輸電通道規劃的協調性。
(九)區域生態環境現狀分析和回顧性評價。應結合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環境保護目標,重點説明近年來大氣環境、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環境等區域生態環境現狀與變化。通過分析區域內煤電和相關煤炭、有色、煤化工行業規劃實施引發的生態環境演變趨勢,準確識別區域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及其成因。説明相關戰略環評成果、規劃環評審查意見及有關項目環評批復的落實情況。
(十)資源環境承載力分析。應重點分析大氣環境及水環境容量,深入開展生態承載力分析。立足煤電基地內主要用水行業現有和規劃的各項水資源需求,依據水資源調配引發的生態環境影響分析水資源承載能力。根據所依託礦區的煤炭産能、産量與流向,核實煤炭資源承載能力。
(十一)環境影響預測和分析。應重點開展大氣環境影響預測,綜合考慮煤礦、煤電及區域相關産業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和汞等重金屬及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對煤電基地大氣環境的影響,分析其對周邊重點城市的跨界影響。分析煤電及相關産業發展對區域防風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重要生態功能的影響,明確煤電基地開發是否會導致生態系統主導功能發生顯著不良變化或喪失,是否會加劇現有生態環境問題。
(十二)規劃優化調整建議。應以資源環境可承載為前提,從煤電基地規劃規模和空間佈局、外送電和自用電比例、下游産業發展方向及區域産業結構調整等方面提出規劃草案的優化調整建議。對與環保政策要求存在明顯衝突、將顯著加劇或引發嚴重生態環境問題、建設規模缺乏必要性或無輸電通道支撐、現狀環境容量不足且區域削減措施滯後或效果不佳、現狀水資源難以承載且供水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等情況,均應明確提出規劃規模調減和佈局優化等建議。
(十三)預防或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應立足大氣環境品質改善,提出煤電基地所在區域大氣污染物削減方案、大氣污染防控對策,以及受電區域控制煤電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統籌制定煤電基地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方案,細化水資源迴圈利用方案,分類明確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處理處置的有效途徑和方式。制定有針對性的跟蹤評價方案,對煤電基地開發産生的實際環境影響、環境品質變化趨勢、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和有效性做好監測和評價。
四、開展重點區域煤電基地規劃環評會商
(十四)山西省和內蒙古自治區編制的煤電基地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應根據報告書結論建議開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環評會商,形成會商意見,重點從減緩跨界影響的角度提出規劃方案優化調整和加強區域聯防聯控等方面措施建議。
(十五)會商完成後,應根據會商情況修改完善煤電基地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作為進一步優化規劃草案和完善大氣等污染防治對策措施的重要依據。環境保護部門在召集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時,應邀請參與會商的相關地方政府或部門代表參加,充分考慮會商意見的採納情況。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7月17日
抄送:國家能源局,其他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7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