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含氫氯氟烴生産、銷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規定,實施含氫氯氟烴(HCFCs)淘汰計劃,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現就實施HCFCs生産、銷售、使用配額和備案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HCFCs生産、使用配額許可證管理
(一)所有HCFCs生産企業必須持有生産配額許可證,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噸以上的使用企業必須持有HCFCs使用配額許可證,並在配額範圍內組織生産和使用。
(二)我部根據《議定書》及我國HCFCs淘汰計劃,確定HCFCs年度生産、使用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
(三)配額許可證的申請和發放。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産、使用單位應當於每年10月31日前向我部書面申請下一年度的生産配額或者使用配額,並提交證明材料。我部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下一年度的生産或者使用配額許可證。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符合申請資格的企業應向我部提交2013年度HCFCs生産或使用配額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我部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後,核發生産或使用配額許可證。
(四)生産企業需要調整或交易配額的,應當向我部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可進行調整或交易。
(五)生産企業生産量包括受控用途生産量和原料用途生産量,用作原料用途的生産量不受生産配額限制。受控用途生産量包括用於國內使用的生産量(以下簡稱內用生産配額)和用於出口的生産量。生産企業年末HCFCs庫存較年初增加的,增量部分將被視作當年用於國內使用的受控用途生産量。內用生産配額可以用於出口,但本應出口的HCFCs不得轉銷國內或增加企業庫存。
二、HCFCs銷售、使用備案管理
(一)HCFCs及其混合物的銷售企業應當辦理銷售備案。銷售企業包括生産企業、經銷商和進出口商。持有HCFCs生産配額許可證的生産企業,自動獲得銷售備案。
年度HCFCs經銷量在1000噸(含)以上的HCFCs銷售企業在我部辦理銷售備案;在1000噸以下的銷售企業應在本地省級環保部門辦理銷售備案。
(二)使用HCFCs作為原料用途的企業,應按照實際需求量在我部辦理使用備案,備案量不得超過經地方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生産裝置能力。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噸以下的使用企業應在本地省級環保部門進行使用備案。
(三)在我部備案的企業,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備案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我部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原料用途使用備案證明或銷售備案證明。不予備案或未經備案的原料用途使用企業或銷售企業,不得使用HCFCs或進行HCFCs及其混合物的銷售。
(四)銷售企業應對購買方的使用配額許可證證號、原料用途備案證編號或銷售備案編號,以及企業名稱、品種、數量及用途等有關資訊進行完整、準確記錄。
三、HCFCs生産、銷售企業和原料用途使用企業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5天內,受控用途使用企業應在每年結束後30天內,向我部報送季度或年度數據報表,並抄報企業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四、HCFCs生産、銷售及使用企業應完整保存有關的原始資料3年以上,主要包括:生産報表、銷售報表及發票、財務報表、生産操作記錄、主要原料及産品臺賬、倉庫臺賬及出入庫單據等內容。
五、配額許可證、備案申領資格等具體要求可在“中國保護臭氧層行動網”進行查詢和下載。
六、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對HCFCs淘汰工作的監督管理,儘快明確HCFCs銷售、使用備案及數據報送的相關要求,並在次年三月底前將收集的數據資訊報送我部。
環境保護部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