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財政撥款項目委託業務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加強財政撥款項目委託業務費的管理,進一步規範委託業務費的使用,切實提高財政資金效益,我部制定了《環境保護部財政撥款項目委託業務費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保護部財政撥款項目委託業務費管理暫行規定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環保計劃規定通知
附件:
環境保護部財政撥款項目委託業務費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撥款項目委託業務費的管理,規範委託業務費的申請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環境保護部機關各部門以及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委託單位”)承擔的科研及行政事業類項目中使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委託業務費的管理。國家有明確規定需執行政府採購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委託業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項目承擔單位自身不具備研究、測試、加工等條件,需委託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受託單位”)協作完成部分項目任務而支付的費用。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中由機關各部門安排給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共同承擔的項目,其經費按照細化預算方式下達,不作為委託業務費管理。
第二章 委託業務費管理
第四條 委託業務費的申請,實行預算管理。
委託單位編制預算申報文本以及項目實施方案,必須明確列示需要委託的項目內容,並按照辦公費、會議費、差旅費、勞務費等支出經濟分類詳細測算委託業務費。涉及多項內容的應分項列示。無委託業務費預算的項目不得以委託業務費支出。
委託業務費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項目總經費的40%,確需超過的,委託單位應在“二上”預算時詳細説明有關情況,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主管部領導批准後執行,並送規劃財務司備案。
第五條 確定受託單位,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委託方式。指科研項目在立項過程中通過立項評審程式已確定的項目協作單位,可直接作為受託單位承擔委託業務。
(二)公開徵集方式。指通過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佈委託業務,提出承擔項目任務的有關條件和資質要求等,公開公平公正地選取受託單位。具體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1. 50萬元以下的單項委託業務,由委託單位自行發佈通知,組織有關單位申報委託業務,並從中擇優選取受託單位。受託單位應具有承擔該委託業務必備的資質、能力和其他相關條件,經費預算科學合理。
2. 5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的單項委託業務,按照以下公開徵集方式確定受託單位:
(1)委託單位應在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或者國家指定的其他招投標發佈渠道向社會公開發佈委託業務申報指南,提出承擔委託業務的有關條件、資質要求等。申報指南公告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2)申請單位可以按照申報指南要求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資料、資質證明等,並提交承擔該項委託業務擬採取的實施方案、經費預算等。
(3)委託單位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重點考評各申請單位提交的實施方案的可行性、技術先進性以及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合理性,並對承擔該委託業務所必要的資質、業務水準、相關業務經驗、管理狀況、歷史承擔相關業務情況等進行綜合考評,擇優確定受託單位,並對外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3. 120萬元以上的單項委託業務,應採取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受託單位,中標價格不得超過委託業務費預算。具體程式按照國家有關招投標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因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敏感資訊,或者時間要求特別緊急,或者由於項目內容特殊、只有特定單位才能完成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按照公開徵集方式確定受託單位的,委託單位應充分説明理由,提出處理方式,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主管部領導批准後執行,並送規劃財務司備案。
第七條 委託單位不得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管理。確定受託單位時的相關資料,由機關各部門以及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業務部門整理存檔備查。
項目評審、招投標過程中發生的專家諮詢費、招標費用等從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八條 委託業務費的使用,實行合同管理。
委託單位與受託單位應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簽訂業務委託合同,明確工作任務、時間節點以及經費預算、撥款條件和方式等;超過50萬元的委託業務費,必須按照20%預留合同尾款,在機關各部門以及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業務部門對委託業務進行驗收後方可支付;委託業務費原則上不得再次轉撥。委託業務合同由財務部門審查備案。
第九條 委託業務費按照委託業務合同規定的進度撥付。撥款前由機關各部門以及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業務部門向財務部門提出書面撥款申請,説明項目名稱、承擔單位、合同編號、合同歷史撥款情況、本次撥款額等,由財務部門按規定程式審核後向受託單位撥付。
第十條 受託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委託業務合同中有關經費預算支出內容使用委託業務費,並專項核算,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支出。
受託單位承擔的科研項目,可以依據相應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提取管理費;未明確規定比例的,最高不得超過5%;明確規定不得提取管理費的,從其規定。行政事業類項目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規劃財務司負責檢查、指導委託業務費的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規定的委託單位,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暫停撥付資金或者調減預算。
第十二條 機關各部門以及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業務部門對委託業務費的使用和監督負責。業務部門應當會同財務部門加強對受託單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要求受託單位定期提交經費使用報告,並組織力量不定期進行財務抽查。對受託單位委託業務費使用和管理不規範的,及時予以糾正並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可以停止撥付資金,並取消承擔委託業務的資格。
第十三條 委託單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嚴重違反國家有關經費使用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國家有關機關反映,由國家有關機關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委託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進度,定期檢查委託業務完成情況,督促受託單位按時提交項目成果,及時組織委託業務項目的驗收。委託業務形成的重要成果應當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方式在環境保護部電子政務綜合平臺公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