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
環發〔2014〕43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水利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機構,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要求,進一步規範和指導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有效保護水資源、水生態和水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決定進一步加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有關水利規劃時,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同步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已經批准的規劃在實施範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佈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應當依法重新或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規劃編制單位在報送水利規劃草案時,應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説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併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依法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説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二、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規定
(三)需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説明的水利規劃包括:水資源戰略(綜合)規劃及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等涉及水利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規劃;水利發展規劃;防洪、治澇、抗旱、灌溉、採砂管理等專業規劃或專項規劃。
(四)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水利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水力發電、水資源開發利用(含供水)等專業規劃;河口整治、水庫建設、跨流域調水等專項規劃。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水利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其具體範圍的界定標準由水利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制定發佈後實施。
三、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
(五)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當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落實流域統籌、綜合規劃要求,促進干支流、上下游科學有序開發。
(六)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從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維護流域生態安全的角度,全面評價規劃實施可能對流域生態系統産生的整體影響、對環境及人群健康産生的長遠影響,評價規劃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以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係。
(七)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有關技術導則和規範的要求,結合自然環境特徵和水利規劃特點,重點分析與相關政策法規、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及其他相關功能區劃等的符合性;識別規劃實施可能影響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珍稀動植物生境、歷史文化遺跡等重要環境敏感區及其他資源環境制約因素;預測規劃實施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直接、間接和累積性影響;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還應包括規劃草案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規劃草案的調整建議等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四、加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
(八)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水利規劃,在審批前由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提交書面審查意見。
(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審批的水利規劃,在審批前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提交書面審查意見。
(十)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基礎資料、數據的真實性;
2.評價方法的恰當性;
3.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可靠性;
4.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眾意見採納與不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説明的合理性;
6.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
(十一)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行業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應當包括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利規劃、陸生生態、環境風險等環評方面的專家,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審查小組總人數的1/2。
(十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進行動態更新,在更新和補充涉及水利行業專家名單時,應充分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加強環境保護部門和水利部門的協調配合
(十三)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規劃審批決策的重要依據。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逐項對不予採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説明,並存檔備查。
(十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指導,落實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的聯動機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在受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應補充規劃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已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括本輪修編的七大流域綜合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簡化。
(十五)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和協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建立有效的部門合作機制,實現環評與規劃編制早期介入、全程互動,不斷提高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品質,促進水利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環境保護部 水利部
2014年3月21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水利部各直屬單位。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3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