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中生物遺傳資源利用與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
環發〔2014〕156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教育廳(教委)、科技廳(委、局)、農業(農村、農村經濟)、畜牧、漁業廳(委、局、辦)、林業廳(局),教育部、農業部、林業局各直屬單位及各共建高等學校,中國科學院院屬各單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教育局、科技局、農業局、林業局,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國與生物遺傳資源相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日趨活躍,成果豐碩。但同時,由於法規制度不健全和保護意識不強,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出現的生物遺傳資源流失問題還很突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害。為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中生物遺傳資源管理,促進惠益分享,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的重要性
生物遺傳資源是指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動植物和微生物種以及種以下的分類單位及其含有生物遺傳功能的材料、衍生物及其産生的資訊資料(不包括人類遺傳資源)。生物遺傳資源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資源,也是現代生物産業發展的基礎,具有巨大的科研價值和商業開發價值,已經成為各國研究機構和商業公司爭奪的重要資源。我國生物遺傳資源雖然豐富,但流失現象嚴重。由於缺乏保護意識,我國一些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科研人員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將我國重要生物遺傳資源作為實驗材料提供給境外機構、境外機構在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或個人,造成我國特有和具有重要科研和經濟價值的生物遺傳資源大量流失,而我國並未公平地從中分享相關惠益,不利於我國生物技術和生物産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各單位要充分認識生物遺傳資源作為國家戰略資源的重要性及其保護的迫切性,採取有力措施,制定和完善生物遺傳資源身份登記和利用管理制度,規範生物遺傳資源的採集、利用和對外輸出行為,保障我國在生物遺傳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中的正當權益;要通過宣傳教育,加強單位和個人的遵章守法意識和保護生物遺傳資源的責任感,並定期開展自查。環境保護部、教育部、科技部、農業部、林業局和中科院將開展聯合檢查,以典型案例深入開展警示教育。
二、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的立項管理
對外提供生物遺傳資源的,應在項目合同中披露生物遺傳資源的來源、研究目的、應用前景等資訊,強化智慧財産權共有、技術轉讓以及其他體現國家利益的惠益分享安排,明確向第三方轉讓的限制條件及惠益分享要求,確保生物遺傳資源的提供方和合作開發方之間能夠公平公正地分享研發成果。各高等學校和科研單位要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的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事宜,定期向上一級生物遺傳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生物遺傳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有關資料抄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涉及我國列入保護名錄的、可能是新物種和新變種的或具有重要價值的生物遺傳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相關主管部門應將有關資料抄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三、強化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各單位要加強項目實施期間的監督和管理,涉及我國生物遺傳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應有我方相關單位和科研人員的充分參與,原則上要在我國境內從事研究工作;確需在境外開展研究的,要與境外合作方簽訂生物遺傳資源輸出與惠益分享協議,報上一級生物遺傳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生物遺傳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相關資料抄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各單位要規範生物遺傳資源原生境獲取活動,嚴格禁止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原生境採集或收購生物遺傳資源;境外機構和個人在生物遺傳資源原生境開展野外考察的,需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各單位要加強對各類生物遺傳資源收集保存設施(如植物園、動物園、樹木園、種質資源庫、標本館等)的管理,建立嚴格制度,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獲取行為,定期向上一級生物遺傳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生物遺傳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有關資料抄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外提供原生境獲取的非活體標本、流行性疾病樣本以及用於展覽等科學普及目的的生物遺傳資源,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可研究採取簡化程式和措施。
四、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成果的跟蹤監測和管理
各單位要完善項目成果登記查驗制度,跟蹤監測涉及我國生物遺傳資源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産權情況和後續研發情況,確保獲取和惠益分享安排得到切實履行。依賴我國生物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智慧財産權保護時,應披露生物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並強化智慧財産權共用和技術轉讓。鼓勵優先申請國內智慧財産權保護,申請國外智慧財産權保護時,應當依法請求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科研成果的發表也應披露所涉及我國生物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
五、規範對外合作與交流中生物遺傳資源的輸出行為
攜帶和寄遞珍稀、瀕危、特有、可能是新物種和新變種的或具有重要價值的生物遺傳資源出境,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要求,獲得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相關主管部門應定期將有關資料抄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對外提供生物遺傳資源的登記和查驗制度,詳細記錄出境生物遺傳資源相關重要數據、資料和資訊,包括來源、種類、數量、用途、提供者、接受者、目的地、惠益分享安排等,以備上一級生物遺傳資源主管部門核查。各生物遺傳資源主管部門要採取積極有效的事後監管措施,建立生物遺傳資源違規輸出行為的曝光、披露以及責任追究機制,對違規輸出行為要及時查處,公開曝光,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及單位的責任,並向社會披露查處情況;建立生物遺傳資源利用的信用評級機制,擬定違規輸出行為責任人黑名單,制定獎懲措施。
六、加強部門協調和基礎能力建設
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和配合。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保障生物遺傳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的開展。各部門和單位要採取積極措施,切實加強專業和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加大生物遺傳資源保護與管理支撐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力度,加快研製生物遺傳資源出境快速、遠端查驗技術;逐步建立生物遺傳資源科學鑒定制度;建立生物遺傳資源利用和惠益分享數據庫及資訊平臺,實現資訊共用,提高科學管理水準。加強宣傳和培訓,提高公眾意識。
環境保護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農 業 部
林 業 局
中 科 院
2014年10月28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0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