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核電廠操縱人員崗位管理的通知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核電技術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各核電廠營運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核電廠操縱人員崗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國家核安全局對同一營運單位中操縱相同設計核電廠反應堆的操縱人員執照實行統一管理。
二、直接操縱核反應爐控制系統的值長和操縱人員按運作崗位人員管理,應持有《高級操縱員執照》或《操縱員執照》;模擬機教員和相關法規或安全分析報告要求的其他持照崗位可持有《高級操縱員執照》(非運作崗位)或《操縱員執照》(非運作崗位)。
值長應持有《高級操縱員執照》,且至少應有4000小時作為《操縱員執照》持有人員或1500小時作為《高級操縱員執照》持有人員在核電廠運作的經歷。
持有《高級操縱員執照》或《操縱員執照》的人員每12個月在運作崗位值班時間不得少於400小時,其中每6個月在運作崗位值班時間不得少於150小時。
三、核電廠的每個運作值中應至少有一名值長。對於同時運作一座反應堆以上的,運作值高級操縱員人數至少應比運作的反應堆數多一人。
四、《高級操縱員執照》或《操縱員執照》持有人員同級別轉移至不同營運單位並準備運作不同設計核電廠反應堆的,應由擬聘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請,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已完成擬聘營運單位操縱人員培訓大綱規定的相應培訓,且成績合格;
(二)通過擬聘營運單位組織的差異性筆試、模擬機考試和口試;
(三)在擬聘營運單位相同崗位監護下,參與擬聘營運單位運作值班不少於100小時。
對於轉移至不同營運單位運作相同設計核電廠反應堆的,需滿足上述(一)、(三)兩項的相關要求;對於轉移至同一營運單位並運作不同設計核電廠反應堆的,需滿足上述(二)、(三)兩項的相關要求。
五、新建核電廠首批《高級操縱員執照》申請人員,應有3000小時等效運作經歷,並至少有300小時在核電廠運作崗位工作和600小時在新建核電廠主控室進行調試的經歷。
新建核電廠首批值長應有1000小時作為《高級操縱員執照》持有人員在核電廠的運作經歷。
新建核電廠執照申請人員,若持有《高級操縱員執照》或《操縱員執照》,且脫離運作崗位不滿4年的,其同級別的筆試可由差異性筆試代替。
六、《高級操縱員執照》或《操縱員執照》持有人員,可轉持《高級操縱員執照》(非運作崗位)或《操縱員執照》(非運作崗位)。曾持有《高級操縱員執照》或《操縱員執照》三年以上的,也可向國家核安全局申請持有相同核電廠,相同級別的《高級操縱員執照》(非運作崗位)或《操縱員執照》(非運作崗位)。
《高級操縱員執照》(非運作崗位)或《操縱員執照》(非運作崗位)持有人員轉至不同核電廠的,應由擬聘核電廠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請,並通過擬聘核電廠組織的差異性筆試、口試和模擬機考試。
七、持《高級操縱員執照》(非運作崗位)或《操縱員執照》(非運作崗位)人員欲轉至運作崗位,可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換照申請,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脫離運作崗位不滿四年,持照期間未脫離運作相關崗位;
(二)體檢證明無運作崗位禁忌症;
(三)已完成擬聘核電廠操縱人員培訓大綱規定的相應培訓,且成績合格;
(四)通過擬聘電廠組織的模擬機考試和口試;
(五)通過模擬機考試和口試後,在相同崗位操縱人員監護下,參與運作值班不少於100小時。
八、各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按以下要求加強對操縱人員的管理:
(一)針對每個《高級操縱員執照》或《操縱員執照》申請人員或持有人員建立操縱人員檔案。保存完整的招聘、體檢、培訓與再培訓、考核、取換照、授權、值班記錄、運作值班中運作事件處理記錄等資料。
(二)將《高級操縱員執照》或《操縱員執照》申請人員或持有人員的培訓大綱、再培訓大綱和授權程式報國家核安全局備案。若需升版,應在實施後半個月內報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三)在差異性筆試前3個月,將原核電廠與擬聘核電廠差異性筆試考核標準及其培訓教材報國家核安全局備案。差異性筆試範圍不得超出所報範圍。
(四)在操縱人員考試前十五日,將考試時間、地點和負責人書面通知國家核安全局,並抄送相關核與輻射監督站。
(五)在根據國核安函〔2009〕32號文向國家核安全局抄報操縱員申請資料時,應同時報送相關人員崗位管理資料(格式見附件),並抄送相關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六)對於運作反應堆,應將當班人員的民用核設施反應堆操縱人員執照,懸挂于核電廠主控室明顯位置。
(七)反應堆操縱人員首次擔任值長時,營運單位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九、原《高級操縱員執照》(只限模擬機教員)或《操縱員執照》(只限模擬機教員)自動轉至《高級操縱員執照》(非運作崗位)或《操縱員執照》(非運作崗位)。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核安全 操縱員 管理 通知
抄送:國家能源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環境保護部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上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成都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