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核電廠動工建造前有關施工準備活動的通知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HAF001)第九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經過審核批准獲得《核設施建造許可證》後,方可動工建造”。
由於不同核電機型在構築物設計和施工程式等方面存在不同,特別是模組化施工和大體積混凝土澆築技術的應用,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近年來,各核電廠營運單位對HAF001中“動工建造”的理解出現了一些差異。為進一步規範核電廠動工建造前有關施工準備活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核電工程和核安全監督實踐,現就核電廠動工建造前有關施工準備活動明確如下:
一、營運單位獲得《核電廠建造許可證》後,方可開展核電廠抗震Ⅰ類構築物基礎混凝土的澆注活動。核電廠抗震Ⅰ類構築物一般是指其失效影響三項基本安全功能,可能導致放射性物質釋放超過規定限值的,通常按照抗震Ⅰ類設計和建造的那些構築物。不同核電機型的抗震Ⅰ類構築物範圍參見附件。
二、營運單位應及時向我局和環境保護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通報施工計劃,以便我局和環境保護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核電廠抗震Ⅰ類構築物基礎混凝土澆築前的施工準備活動進行選點監督。
三、營運單位應進一步加強與抗震Ⅰ類構築物相關的隱蔽工程的品質管理和過程式控制制,確保其品質滿足標準和設計要求。隱蔽工程包括廠房基岩面的填平補齊、基坑邊坡防護、預應力廊道、筏基底板防水、預埋件及預埋儀錶、預置模板等施工活動。
四、對其他構築物,營運單位也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施工準備活動。
附件:各核電機型抗震Ⅰ類構築物參考範圍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5月19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5月20日印發
附件
各核電機型抗震Ⅰ類構築物參考範圍
機 型 |
抗震Ⅰ類構築物參考范圍 |
二代改進型 |
反應堆廠房、核輔助廠房、燃料廠房和電氣廠房、柴油發電機廠房、輔助給水水箱間、連接廠房、聯合泵房、安全廠用水進水廊道、廢液儲罐廠房滯留池、廢液排放廊道 |
VVER |
反應堆廠房、蒸汽間、安全廠房、控制廠房、應急柴油機電機站、輔助廠房、貯存廠房、新燃料貯存廠房、重要用戶冷卻水泵房、應急柴油機廠房與核島廠房間的安全系統通道、安全廠用水進水廊道、UJA-UKD-UQB廠房之間的連接通道、高放廢物桶存貯間 |
AP1000、CAP1400 |
遮罩廠房/安全殼廠房和輔助廠房 |
EPR |
內外層安全殼、應急輔助廠房和電氣廠房、燃料廠房、安全廠房、核輔助廠房、應急柴油機廠房、廊道和放廢處理廠房、HNX/HQ廊道、SEC廊道 |
華龍一號 |
反應堆廠房、安全廠房、燃料廠房、電氣廠房、核輔助廠房、核廢物廠房、運作服務廠房和柴油機廠房、聯合泵房、安全廠用水進水廊道、廢液儲罐廠房滯留池、廢液排放廊道、進出廠房、SBO柴油機廠房、額外冷卻水與核島消防水廠房 |
高溫氣冷堆 |
反應堆廠房、電氣廠房、核輔助廠房和乏燃料廠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