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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上海瑞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01-05 文章來源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01-05 來源: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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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我部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石島灣高溫氣冷堆核電站示範工程蒸汽發生器換熱單元支撐部件製造過程中,存在大量尺寸超差未按標準規範和程式處理,並修改部分尺寸超差數據的問題。

  以上事實,有《關於舉報上海瑞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石島灣項目蒸發器換熱單元製造過程記錄作假的調查記錄》《關於上海瑞紐高溫氣冷堆製造過程中不符合項隱瞞情況的彙報》(瑞紐股份〔2016〕(011)號)為證。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關設計、設備,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以上規定,我部擬責令你公司停止違法行為,限于2017年3月31日前改正,並處20萬元罰款。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你公司如果要求聽證,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我部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你公司放棄聽證權利。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周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遞區號:100035

  電話:(010)66556367

  傳真:(010)66556366

  特此告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1月4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機械院核設備安全與可靠性中心,華能山東石島灣核電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1月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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