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青海果洛民用機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青海省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上報青海果洛民用機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青機場〔2013〕2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瑪沁縣大武鎮境內,距大武鎮中心直線距離約5.5公里,為國內支線機場。飛行區按4C標準建設,新建1條長3800米、寬45米的跑道,1條長241米、寬18米的垂直聯絡道,設4個站坪機位(4C);航站區新建3000平方米航廈,3000平方米停車場;配套建設油庫區、汽車加油站、污水處理站、鍋爐房、垃圾分揀棚等輔助設施。設計目標年2020年旅客吞吐量8萬人次/年,貨郵吞吐量200噸/年,飛機起降952架次/年。
該項目符合《全國民用機場佈局規劃》、《中國民用航空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和《果洛藏族自治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復立項,中國民用航空局提出《對新建青海果洛民用機場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預審意見》(民航函〔2013〕1562號),水利部以《關於青海果洛民用機場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復》(水保函〔2013〕456號)提出審查意見。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環境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落實施工期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嚴格控制施工揚塵、廢水及固體廢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間和機械的使用,施工臨時佔地設置遠離地表水體,施工廢水經處理後利用,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禁止排入地表水體。
(二)做好水土保持等生態保護工作。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調配土石方平衡,落實各項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前表層土壤應剝離單獨貯存,用於後期生態恢復和綠化。施工營地應調整布設在永久徵地範圍內,拆除已建成的施工營地並進行生態恢復;做好先支護後開挖,及臨時攔擋、排水、沉沙、覆蓋等工程防護措施。施工結束後做好場區、臨時工程的植被恢復工作。施工期做好臨近的格曲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禁止抽取核心區格曲河及實驗區德爾尼河的河水,禁止施工廢水、廢渣排入該敏感區。拆除2#取土場施工便道跨越德爾尼河的涵洞,恢復為跨河橋梁,對已破壞的河岸進行生態恢復。運營期採取對鳥類傷害小、有效的驅趕和保護措施,加強機場燈光管制,減少夜間燈光對鳥類的影響。
(三)控制運營期噪聲影響。加強機場周邊噪聲敏感目標的跟蹤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及時完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敏感目標達到相應功能區要求。應商請並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合理規劃機場周邊土地利用,在飛機噪聲預測超標範圍內及離機場較近的飛機下行航跡正下方,禁止規劃新建居民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建築。
(四)加強運營期水環境保護。生産廢水和生活污水經污水處理站處理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綠化用水標準,非冰凍期出水回用於場區綠化,冰凍期排入5000立方米的中水池臨時貯存。污水處理站應採取防凍措施,保證冬季正常運轉。做好油庫區、事故池、加油站、污水處理站等區域的防滲工作,防止對地下水産生影響。
(五)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和固體廢物處置措施。運營期燃煤鍋爐採用低硫煤,配備旋風-布袋二級除塵裝置,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二類區Ⅱ時段標準要求。設置封閉儲煤場和封閉鍋爐灰渣堆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理。航空垃圾、生活垃圾等統一收集交由環衛部門處理,鍋爐灰渣綜合利用,污油交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接收處置。
(六)加強環境風險防範,完善油庫區物料泄漏、火災、爆炸等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加大風險監測和監控力度,定期開展事故環境風險應急演練,落實各項應急防範和管理措施,防止各類環境風險事故發生。按單罐設置油庫區防護堤,配置足夠容積的事故水池,事故狀況下消防廢水須收集進入事故水池,禁止外排。
(七)在工程施工和運營過程中,加強與周邊公眾的溝通,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
三、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一)落實建設單位內部環境保護管理機構、人員和管理制度,在初步設計階段進一步論證和優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在環保篇章中落實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各項措施及投資。在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中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開展工程環境監理工作,定期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工程環境監理報告。
(二)在工程建成後,必須按規定程式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項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如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環評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過5年未開工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四、我部委託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青海省環境保護廳及果洛藏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3月31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青海省環境保護廳,果洛藏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工程學院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環境保護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3月31日印發